党员干部休假期间当“慎独”
时间:2020-09-04 作者:佚名 来源:三湘风纪网
日前,郴州市纪委监委对近期查处的3起党员领导干部休假期间违纪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其中一起是汝城县汝城钨矿离退休人员管理处正科级干部李湘章休假期间酒后驾车问题。经查,2019年9月22日,李湘章在休假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受到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李湘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三湘风纪网 2020年8月4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实施以来,各地纷纷出台“禁酒令”,整治工作日午间饮酒现象,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和极大震慑,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率。“泾溪石险人兢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在纪律与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公职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现象越来越少,但是一到假期,有的党员干部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不注意休假期间饮酒后自身的行为细节,导致违规、违纪,甚至违法。归根结底,是他们没有做到“慎独”。
“慎独”一词,语出《礼记·中庸》,“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意思是说,越是隐蔽的地方越是明显,越是细微的地方越是显著。所以,有道德的人在独处的时候,也不会做任何有悖道德的事情。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来说,工作时间肯定是置身于党纪国法的监督之下,置身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的,但是在休假期间,有的党员干部就开始抱有侥幸心理,这一念之间的侥幸导致酒后的“逾矩”,可能比工作日午间饮酒后果更严重。
个别党员干部对酒驾、醉驾有着错误认识,觉得酒驾醉驾不可怕,被抓才可怕。众所周知,酒驾违法,醉驾更是犯罪。党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醉驾不仅会被法律制裁,更会被党纪严惩,切勿让“抓不到我”的侥幸心理占据上风。
休假期间,纪律不能“休假”。八月,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迎来了干部集中休假的高峰期,广大党员干部在假期与亲戚朋友聚个餐、喝杯酒,舒缓工作的压力、享受假期的悠闲无可厚非,但是如何防止“酒极则乱,乐极则悲”?需要多管齐下,共同防治。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握关键节点,通过正面引导、负面警示,提前打好“预防针”;同桌吃饭的亲朋好友也应做“诤友益友”,时时吹“冷风”,保持清醒头脑;最为关键的是休假的党员干部自己要心存敬畏,牢记“慎独”,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寥寥静寂时,酒驾醉驾无人晓”,因“贪恋杯中物,酿成大祸后悔迟。”(桃江县纪委监委 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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