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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甄别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

时间:2021-11-12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是指被审查调查人在审查调查以及审理中不承认自己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或者虽然承认,但认为自己行为情节轻、危害小而应当从轻或减免责任的辩白、解释。正确甄别辩解真伪并作出相应反应,对于调整审查调查方向,获取新的证据完善证据链,查清事实、精准定性处理,保证案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仅仅把精力放在收集能够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以及情节重、危害大、影响坏等相关证据上,而把其辩解看成抗拒审查调查、逃避查处的耍心眼、装糊涂,就可能出现忽视辩解的问题。这不但使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进而促使其产生抵触情绪,不配合审查调查,给工作造成被动,埋下案件质量隐患。因此,必须正确对待辩解,并从三个方面加以甄别并作出相应处理。

  依据客观事实甄别。违纪、职务违法犯罪是发生在一定时间和空间里的客观事实,与社会环境和周围个体、人群有着客观的密切联系,因此,甄别辩解首先要看其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比如,某局长在接受审查调查时辩解其在签批文件中仅仅负责对文字表述、行文格式等进行形式审核,文件内容是否属实应当由分管领导把关,自己不承担审核责任,其对这一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承担责任。这种辩解明显与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抓全盘的职责不符,既不合常理也不合情理,因而其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又比如,在一起公职人员收受管理对象礼品案中,送礼者说送了礼,是农历2020年正月初六邀请该公职人员外出就餐后送的,该公职人员则辩解其居住小区从正月初四至正月底都因疫情防控而限制人员出入,其不可能随便外出就餐并收受他人财物。对于这种具有合理性,也与当地疫情防控形势相吻合的辩解,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对待,并以查阅其居住小区出入登记、到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防控安排等措施,进一步查清事实。

  结合证据情况甄别。案件证据的收集是一个渐进过程,这一过程,也是我们以已掌握的证据认定违纪、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认定事实)趋近客观事实的过程。与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认识不同,认定事实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这一特性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通常,如果已经收集到较为充足的证据,且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较为严谨的证据链,也就是说认定事实已无限趋近于客观事实,此时,如果辩解与认定事实相悖,就基本可认定不成立。如果辩解是在掌握证据较少,认定的事实尚不清晰、确定的时候,则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并顺着辩解方向寻找新的证据,完善证据链,打消被审查调查人试图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或者证实辩解属实,及时调整查证方向,避免在错误的查证方向上浪费精力。比如,一涉嫌受贿的被调查人辩解其与给款方是借贷关系,并写有借条,此时,如果已经取得了给款方行贿的证言等足以推翻其辩解的证据,那么就可以不予采纳其辩解;如果还没有掌握其他证据,那么,对于其辩解就应当在随后的查证中,给予充分重视,进一步核实,并注意在查证中固定“为逃避处罚编造虚假借条”的证据,进一步锁定其受贿事实。

  综合整体表现甄别。被审查调查人有自我辩解的权利,而且由于案件与本人有着直接利害关系,辩解会时常出现,不过由于辩解初衷不同,导致辩解有真假之别。一般而言,被审查调查人对违纪、职务违法犯罪危害的认识深刻、悔改真诚,能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其辩解的初衷往往是出于得到宽大处理,因而其辩解真实性较大;反之,态度不端、拒不配合的,大多是为了逃避责任,其辩解虚假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我们可以综合被审查调查人到案后整体表现甄别其辩解,并作出正确反应。(赵云昌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sdjj.gov.cn/gzdt/llyt/202111/t20211110_116605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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