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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网店遭遇“差评潮”

时间:2024-10-11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检察官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

  因员工跳槽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原公司竟成立差评团队,开展系列恶意竞争,给商家造成严重的信誉、金钱损失。7月19日,法院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等人破坏生产经营案作出判决,陈某等3人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目前,判决已生效。

  销量暴涨却差评如潮

  虽说“商场如战场”,但上虞某伞企老板宋某想不通,自己的网店怎么就被人盯上了。

  2023年4月30日晚,宋某发现网店某伞品在几日前的某一时段内被集中下了几百单,而且该批次订单在发货后均进行了“仅退款”的差评,由于这些订单的收货地址和电话号码均为虚构,导致店铺寄出的货物大量丢失,损失不小。

  统一的退货流程,统一的“货不对板”差评,让宋某觉得自己遇到了“职业差评师”,在询问其中一名买家时,对方说是有人叫他这么干的。

  本以为劫数已过,没想到一个月后,宋某的网店再次被人刷了几百单差评。这场突如其来的“差评潮”让宋某亏损了1万多元,除此之外,宋某网店品控被扣分,排名更是掉出同品类第一梯队,销量一落千丈。宋某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受案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邀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通过调查资金流、信息流、网络流,公安机关摸排到了一家位于温州的电商公司(下称“电商公司”),发现除了对宋某网店外,该公司还对其他多家公司的网店进行了恶意差评,基本确认这是一起通过恶意差评对电商平台网店进行行业打压的“网络水军”团伙犯罪案件。

  今年6月11日,该案被移送至上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官了解到,电商公司是销售其他工厂产品的“中间商”,专做差价生意,且公司规模较大,省内设有多家子公司。

  从账目看,该公司一直利润可观,且商品类目繁多,与大多数被差评公司不在同个竞争赛道。为什么要恶意差评?为什么选中了这些公司的网店?检察官分析认为案件背后必有缘由。

  成立团队“狙击”前员工

  经过讯问,案件脉络清晰起来。

  原来,电商公司虽然员工多,但离职率较高,不少人跳槽后仍在电商圈,有的带走了原公司资源,一定程度上挤压了电商公司的市场份额。在电商公司离职员工的运营下,某伞企的雨伞产品直接登上了某电商平台雨伞类目第一名的“宝座”。

  除此之外,这两家公司还有点渊源,上虞某伞企曾是电商公司的供货厂商之一。但自从招录电商公司的离职员工后,该伞企便开了网店,两家公司也从合作关系变成了竞争关系。

  这引起电商公司杭州分公司股东陈某的不满,他和老板陈某甲商谋后,决定设立差评团队,由卢某带队,组织人员选发需要差评的商品链接、分配刷单任务,由客服招募“刷手”,专门“狙击”这些跳槽员工所在的网店。

  眼看着相关网店因此搜索降权、排名下降,差评团队的工作成效显著,陈某等人又开始对电商平台中排名在自己公司前面的商户进行差评,以此提升电商公司的排位。自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该差评团队累计对上百家商户刷差评1万余单,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环境。

  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陈某等3人均自愿认罪,陈某所在公司赔偿了上虞某伞企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同时退出全部涉案赃款用于退赔其他被害网店。

  多措并举推进社会治理

  检察官认为,这是一起新型网络犯罪案件,一家店铺如果屡遭差评和退单,很可能会被平台进行降权处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短时间内陷入经营困境,陈某甲、陈某、卢某等人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雇用“网络水军”进行“刷差评”等操作的行为,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6月24日,上虞区检察院对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考虑到两家企业系同行竞争,电商公司已积极赔偿被害企业损失,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检察机关对该公司其余4名员工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通过深挖细查,检察官发现,由于商家业绩和店铺信誉关系极大,消费者往往将好评差评作为选择依据,而平台则根据商家信誉来进行推流,从而影响客单量。由此,接受商家的委托,帮助商家刷好评提升自己店铺人气、声誉,甚至帮助商家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刷手”应运而生,但这种刷单是被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等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为了震慑此类利用互联网投机取巧的非法商业行为,该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督促网络平台、网店经营者和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网络空间重点整治,协调推动网络治理。

  鉴于伞业是辖区特色产业,为护航特色产业发展,该院还会同街道办、区伞业商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预防伞业经营常见网络违法犯罪”“劳动用工一般风险与防范”专题讲座,邀请辖区70余家伞业企业负责人参加,协同撑起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共富伞”。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0/t20241008_16668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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