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全区检察机关“2022年度公益诉讼十大案例”和十件“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出炉。今天发布全区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
太仆寺旗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膜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2
固阳县检察院督促治理大和小区人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3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督促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4
敖汉旗检察院督促保护宋杖子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5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加油站安全生产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6
乌海市检察院督促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7
巴彦淖尔市检察院督促整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行政公益诉讼案
8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督促收缴建筑工程领域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9
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违规添加禁用成分行政公益诉讼案
10
内蒙古铁路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非法倾倒医疗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太仆寺旗检察院
督促整治农膜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业面源污染 持续跟进
【要旨】
农膜污染难以根治。针对农膜污染,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污染。污染发生反弹的,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建立农膜治理长效机制,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基本案情】
太仆寺旗是锡林郭勒盟的农牧业大旗。近年来,为促进农牧业保水、防止病虫害,全旗农牧区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地膜,但因使用回收不规范,大量废弃农膜散落在耕地上,造成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农村人居环境。2019年,太仆寺旗使用农膜840吨面积21万亩,回收率不足50%,造成近11万亩耕地上废弃农膜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初,太仆寺旗检察院(以下简称太仆寺旗院)在履职过程中人大代表向该院反映农膜污染的案件线索。收到线索后,太仆寺旗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公益诉讼保护联络员参与现场调查,向乡镇人民政府、县农牧业局、村委会和农膜使用单位(个人)询问,详细了解了太仆寺旗农膜使用回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八十八条及《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2019年3月28日,太仆寺旗院对千斤沟镇、骆驼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19年4月5日,太仆寺旗院向千斤沟镇、骆驼山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使用人及时清理整治废弃农膜;对拒不开展清理整治的使用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加强源头防控,督促村委会等耕地发包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农膜使用清理义务。2019年4月,千斤沟镇、骆驼山镇人民政府向太仆寺旗院回复称,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残留农膜进行清理整治,由专职人员负责持续跟进监督管理,散落废弃农膜已全部清理完毕。2019年5月,太仆寺旗院实地查看农膜污染整治情况,残留农膜已基本清理完毕。
因农膜污染问题易复发易反弹,太仆寺旗院决定对该问题持续跟进监督。2020年12月,太仆寺旗院就农膜污染防治公益诉讼工作向旗委进行汇报。2021年5月10日,太仆寺旗开展“全旗农田地膜污染集中治理月”专项活动。2022年5月,太仆寺旗院收到有关农膜污染出现反弹苗头的反映,调查发现千斤沟镇、骆驼山镇部分农膜不及时清理的问题再次发生,废弃农膜处置工作未全部落实,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需要进一步加强。
2022年5月20日,太仆寺旗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及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就污染防治监管履职情况举行听证。听证员认为,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建议检察机关加强监督。2022年6月28日,太仆寺旗院向千斤沟镇人民政府、骆驼山镇人民政府、旗农牧和科技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农用地膜残留物彻底清除,建立农用地膜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2022年8月,太仆寺旗千斤沟镇人民政府、骆驼山镇人民政府、旗农牧和科技局先后向检察机关回复称,印发《农用地膜回收公告》1000余份,投入人力5000人次;治理被污染耕地4万亩,地膜清理率达85%以上;争取项目资金411万元;在全旗实施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实验5.8万亩,建立自治区级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1个。
【典型意义】
久久为功,善作善成。农用地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因使用回收不规范,容易造成大面积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环境治理的顽疾。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监管部门积极履职,连续多年持续跟进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开展农膜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督促建立“引导+鼓励+监管”防治农膜污染长效机制,从源头上保护耕地资源和农村人居环境。
二、固阳县检察院
督促治理大和小区人居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居民生活环境 公开听证 基层社会治理
【要旨】
针对长期困扰人民群众的“垃圾山”,检察机关切实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行政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从源头上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急难盼愁问题,推动县域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大和小区一居民私自占用小区大片公共区域堆放垃圾、饲养动物、种植农作物。13年以来,被占用区域周边腥臭异味弥漫,蚊虫聚集成患,曾经发生两起垃圾着火事件,不仅给小区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0月,固阳县人大代表向固阳县检察院(以下简称固阳县院)反映该案件线索。固阳县院高度重视,通过走访询问周边居民、听取职能部门意见等方式深入核查。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固阳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为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2021年10月26日,固阳县院对固阳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1年11月8日,固阳县院依法向固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责令堆放垃圾的责任人限期整改;根据垃圾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尽快清理;延伸开展分区、分片排查,确保城市垃圾在指定位置放置和处理。
2021年12月16日,固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称,将联合金山镇政府、公安、消防等部门拟定方案,于2022年春季依法清理垃圾、硬化地面。2022年5月,固阳县院在公益诉讼“回头看”活动中再次查看现场,发现该小区堆放的垃圾仍未得到有效治理,小区居民生活环境依然未改善。固阳县院多次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沟通督促,仍无实质性进展。
2022年6月21日,固阳县院依据诉讼管辖向达尔罕茂名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固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怠于履行职责违法;依法判令被告对大和小区居民在公共区域长期堆放垃圾污染环境问题继续履行职责。
2022年7月11日,固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联合金山镇政府等多部门对该处垃圾进行了清理整治,困扰居民长达13年的小区垃圾山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2022年7月29日,固阳县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围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职是否达到公益诉讼整改要求等议题,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社区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列席。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结论。同日,固阳县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固阳县院以大和小区个案治理为示范,以点带面推动辖区各镇及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垃圾收集、贮存程序,逐步形成了户集、村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
【典型意义】
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检察公益诉讼奋斗的方向。固阳县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成公益诉讼的“大事”来抓,紧盯长期困扰人民群众的急难盼愁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对整改不触底、不见效的问题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多方力量联合精准施策、全面整改,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现代化。
三、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
督促保护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劳动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劳动者权益保护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要旨】
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脱保问题,检察机关应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拖欠工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0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企业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险,保单有效期为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2022年5月,该保单已经失效。但涉案企业未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储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近200名农民工工资失去保障。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回民区院)对辖区内建筑企业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走访时发现该案件线索。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回民区住建局)对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负有监管职责。2022年5月5日,回民区院对回民区住建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年5月7日,回民区院向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及时全面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职责。
2022年5月24日,回民区住建局向回民区院书面回复称,已对辖区内建筑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脱保的建筑企业已主动投保5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
2022年7月,回民区院对辖区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跟进监督。辖区内所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依法落实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典型意义】
农民工为城市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稳定、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兜底保障措施。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主动作为,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通过法治手段防范化解农民工欠薪风险,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敖汉旗检察院
督促保护宋杖子传统村落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传统村落保护 协同履职
【要旨】
纳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属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范围。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采取制发磋商函、召开圆桌会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建立传统村落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赤峰市敖汉旗丰收乡宋杖子村落形成于清代,距今已有200余年历史,村庄两侧峰峦迭起,风景秀美,建筑形式完美体现了北方丘陵地带传统汉族村落民居特征,该村落于2016年纳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但宋杖子村未实行挂牌保护,村落内重点场所存在消防隐患,经修缮后的典型民居老屋改变原貌,村庄部分加盖的彩色铁皮瓦破坏了传统村落整体风貌。
【调查和督促履职】
敖汉旗检察院(以下简称敖汉旗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宋杖子村传统村落保护欠缺的案件线索。敖汉旗院通过无人机现场勘验、询问村民、调取传统村落登记档案等方式核查线索。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施工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乡政府、旗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对宋杖子村传统村落保护具有监管职责。
2022年1月12日,敖汉旗院对丰收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收乡政府)、敖汉旗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旗住建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对古村落情况进行调查
2022年1月13日、1月18日,敖汉旗院分别向丰收乡政府、旗住建局发出磋商函,就明确责任与存在问题进行磋商。2022年3月8日,敖汉旗院组织与传统村落保护相关的丰收乡政府、旗住建局、发改委、文旅局、财政局召开圆桌会议,达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发力保护”的共识。2022年3月16日,敖汉旗院向丰收乡政府和旗住建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丰收乡宋杖子村中国传统村落依法履行保护职能、监管职能。
2022年4月13日、5月14日,丰收乡政府、旗住建局局向敖汉旗院回复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的统一模板制作了“中国传统村落”标识牌,并悬挂于村口;在老屋、古井等20余处重点保护对象添加了标识牌;增加消防设施30余件套;将传统村落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将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制订了“老屋”、彩钢瓦屋顶修复治理方案,并申请资金进行专项整治。
召开现场听证会
2022年7月22日,敖汉旗院组织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在村落内召开现场听证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席听证会。听证人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经积极履职并对问题整改到位,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2022年11月,敖汉旗院通过对宋杖子传统村落保护情况开展“回头看”。政府投入30余万元对“老屋”进行修缮,村落内原居民和游人行为文明,环境有序。
【典型意义】
传统村落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景观,是农耕文明留给当代的重大遗产。传统村落保护面临法规政策不健全、保护机制不完善、多头管理、协调难等问题,检察机关磋商、召开圆桌会议等方式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会商把脉”,形成财政、文体旅游、发改等部门共同支持镇政府、住建部门履职合力,实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公益、行政机关履职尽责、传统村落得到保护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五、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检察院
督促整治加油站安全生产隐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协同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区域内加油站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促进规范经营,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乌兰察布市集宁区12家加油站不同程度的存在加油机附近加油区域移动扫码支付、摆放可燃物、加油站操作井有积水、安全管理制度未签发,隐患排查表、设施设备月检查记录薄、应急演练记录等书面记录部分缺失或填写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集宁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线索,并通过实地走访相关加油站、咨询专业人员等方式核查案件线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022年5月16日,集宁区院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集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年5月18日,集宁区院向集宁区应急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及时整改到位,加强辖区内加油站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的安全经营行为。
2022年6月9日,集宁区应急管理局向集宁区院回复称,全部采纳检察建议,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11家加油站完成整改,1家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加油站已要求停业整改;联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商务部门等单位进行专项联合执法,将排查范围扩大到辖区各加油站,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全部完成专项隐患排查工作,发现的隐患全部完成整改;与辖区内全部加油站负责人签订了加油站安全责任承诺书;加大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促进规范经营。
为核查整改落实情况,集宁区院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组成专门跟进监督核查小组,对辖区加油站进行随机抽查,未发现相关违规违法问题,原有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消防设施失效、加油区域内摆放可燃物、手机扫码支付等问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集宁区院抓早抓小、能动履职,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辖区内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排查活动,以个案办理推动专项整治,实现了安全发展理念落地落实。
六、乌海市检察院
督促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审计监督
【要旨】
针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国有财产损失,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强化协作,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职,实现国有财产损失的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收取的费用。2018年以来,乌海市海勃湾区11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17个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共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774.86万元,国有财产存在损失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乌海市检察院(以下简称乌海市院)在与乌海市审计局沟通协作过程中发现,部分施工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存在欠缴现象。乌海市院从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2018年以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情况,经材料比对发现乌海市海勃湾区11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17个工程项目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二)项和《乌海市海勃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乌海市海勃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海勃湾区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负责征收,征收费缴入同级国库。
因涉案企业多、拖欠时间长、涉及金额大,乌海市院决定提级办理。2022年5月19日,乌海市院对乌海市海勃湾区住建局怠于履行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同日,乌海市院依法向海勃湾区住建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收缴剩余未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2022年7月18日,海勃湾区住建局针对乌海市院检察建议作出回复称,经过两个月的专项整治,该局共计追缴配套费1004.56万元。对逾期仍未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企业和工程项目,海勃湾区住建局已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相关企业不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聚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漏征漏缴问题,凝聚法律监督和审计监督合力,推动住房和建筑部门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有效发挥保护国有财产职能作用,助理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
七、巴彦淖尔市检察院
督促整治报废机动车拆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不合格半挂机动车
【要旨】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半挂机动车具有重大的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促进形成监管合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6月,胡某某、李某某二人未经许可,违法在经营的电焊部内进行半挂车车斗拼装、焊接,然后通过购买虚假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方式非法销售非法改装半挂机动车29辆。经鉴定,胡某某、李某某生产的半挂车均属于存在道路安全隐患的伪劣产品。2021年12月28日,胡某某、李某某二人分别被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巴彦淖尔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巴彦淖尔市院)在办理胡某某、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调查,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管理支队、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道路经营机动车核查、机动车初始登记、公共安全、机动车销售等方面分别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半挂机动车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2022年3月11日,巴彦淖尔市院对上述五家单位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年3月17日,巴彦淖尔市院向五家单位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已登记的同一品牌的半挂机动车进行全面核查,排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半挂机动车初始登记的审核工作,避免不合格机动车登记上路的情形。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已发放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排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建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全市生产、销售半挂机动车的公司、企业及个人进行摸排,并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公司、企业及个人加强监管。建议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全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生产、销售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半挂机动车生产、销售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2022年5月,五家被建议单位先后向巴彦淖尔市院书面回复称,均采纳了检察建议。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召开全市半挂机动车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推进会,共同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巴彦淖尔市安委办部署了深入开展半挂机动车辆非法改装专项集中整治。各部门共出动执法车辆61 台次,出动执法人员136人次,排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半挂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焊铺(店)等共计188 家;在各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张贴《通告》50 多份,签订《依法经营承诺书》50 多份。胡某某、李某某非法生产销售的29辆半挂机动车全部办理了报废手续,对排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3次,查封扣押半挂机动车两台,行政罚款5万元,非法生产、销售半挂车整治工作进入常态化。
【典型意义】
安全无小事,风险即危险。巴彦淖尔市院针对不合格半挂车拼装安全隐患向不同环节的五家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尽主责、补缺位、攥指成拳,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筑牢安全底线,为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
督促收缴建筑工程领域
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水土保持费 国有财产保护 公开听证 诉源治理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未积极履行建筑领域水土保持补偿费用征收职责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磋商、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向党委政府汇报推动追根溯源,形成保护国有财产有效合力。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东胜区建设工程领域开工建设项目共261个,其中缴纳水土保持费用的项目仅有8个。许多开工建设的项目存在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已编制方案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东胜区水利局亦未要求建筑企业编制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调查和督促履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胜区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案件线索。东胜区院向相关行政部门调取1995年至2022年东胜区建设工程开工项目明细、水土保持费征收明细,向部分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询问水土保持费缴纳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2021年之前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划转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业务交接和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东胜区院调查发现,因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人员与水土保持补偿费催缴人员分离,导致与税务局和住建局信息联络不畅等制度漏洞,存在部分工程欠缴、拖欠情形。2022年3月20日,东胜区院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水利局(以下简称东胜区水利局)怠于履行追缴水土保持费职责问题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年4月14日,东胜区院向东胜区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对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协助征收工作。2022年5月27日,东胜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区住建局、政务服务局、税务局、水利局召开听证会,就检察建议的整改情况及如何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堵塞制度漏洞提出治理意见。
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筑工程领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时间长、跨度大、涉及面广,东胜区院于2022年9月2日以《要情快报》的形式就案件办理的阶段性整改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东胜区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议意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检察机关主动履职高度肯定并作出批示,要求主管部门认真对照检察建议,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抓好整改工作。
2022年6月14日,东胜区水利局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称,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未批先建”“未补交补偿费”等违法违规房地产项目查处销号整改工作;与区住建局及时共享建设项目开工信息和核查竣工验收环节该项目水土保持费缴纳情况;与税务局定期共享未交纳企业信息;对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排查,对符合征收条件的项目依法及时征收。截止2022年9月30日,东胜区水利局已督促各房地产类项目缴纳水土保持费222.87万元。
【典型意义】
水土保持问题事关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针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划转后,水利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衔接不畅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上主动担当作为,搭建共商共建平台,通过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公开听证加强多部门沟通协作,弥补行政部门履职缺漏,作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
九、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
督促整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
违规添加禁用成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健康安全 违规添加禁用成分
【要旨】
违规添加禁用成分的抗(抑)菌制剂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检察机关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常态化执法检查,推动抗(抑)菌制剂生产销售乱象有效整治。
【基本案情】
“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以下简称“消”字号产品),其主要作用是杀菌,本身不具备任何治疗效果,广泛作为人民群众日常卫生消毒产品使用,禁止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成分。2022年6月,赤峰市松山区多家药店售卖的江西某制药公司宝宝抑菌乳膏违规添加咪康唑,武汉某生物医药公司抑菌软膏违规添加咪康唑、丙酸氯倍他索、特比萘芬。这些违法添加禁用成分的“消”字号产品可能引发过敏反应,产生耐药菌株,影响水盐代谢等一系列副作用,危害婴幼儿身体发育及人身健康。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以下简称松山区院)在开展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公益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案件线索。依据2014年发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抗(抑)菌制剂属于第二类“具有中度风险的消毒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十条规定“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及《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七条的规定,赤峰市松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松山区卫健委)对辖区内售卖的违规添加化学药品的“消”字号产品具有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6月29日,松山区院对松山区卫健委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年7月6日,松山区院向松山区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辖区内“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进行全面排查与清理,对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大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等消毒产品在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全力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2022年9月6日,松山区卫健委向松山区院回复称,部署了为期两个月的“消”字号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将工作人员按照辖区划分为10组开展执法检查,出动卫生监督员282人次;共检查“消”字号产品180种,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79份,下架不合格产品4750余盒(支),行政罚款2000元;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持续加大常态化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消”字号产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但长期以来“消”字号产品违规添加禁用成分现象多发。本案中,松山区院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助推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十、内蒙古铁路检察机关
督促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非法倾倒医疗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铁路安全 医疗垃圾
【要旨】
针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非法倾倒医疗垃圾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对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有效维护铁路运行安全和周边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牙克石市博克图镇雅鲁村滨州线下行K509+733-867m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非法倾倒、堆放大量使用过的一次性针头、注射器、输液瓶、输液管及过期药物等医疗废物,非法倾倒区域长达134米。
【调查和督促履职】
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并将线索移送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下简称呼和浩特铁检分院)。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的疾病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2022年4月15日,呼和浩特铁检分院与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对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和牙克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年4月29日,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向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和牙克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别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两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督促相关主体对本案医疗废物进行清理并无害化处置;加强日常监管,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强化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2022年6月10日、6月13日,牙克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先后向检察机关回复称,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已查清违法倾倒医疗废物的2家责任主体,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行政罚款16000元;相关医疗垃圾全部清理收集,并交牙克石市商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对各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牙环字[2022]53号),不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医疗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典型意义】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非法倾倒医疗废物不仅影响铁路安全运行,还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影响周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内蒙古铁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跨区划和一体化办案优势,将铁路线路安全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充分履职,有效保护铁路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sfba/gyss/202303/t20230313_40415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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