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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附带民事赔偿却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两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对李某赔偿。2012年10月,王某刑罚执行完毕。同年12月,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王某履行赔偿义务。2013年1月,法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王某报告财产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拒绝报告财产。2013年4月,法院决定对王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王某在有能力执行情况下,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3年8月,公安机关对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

  本案中,王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理由是王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是从案发后就一直没有履行,不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才没有履行,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累犯,理由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非从未履行赔偿义务开始就起算,构成累犯是从行为人刑罚执行完毕起。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累犯,理由如下:

  从法律规定上看,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从法律规定上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实施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一种情形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王某拒绝报告财产,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这时王某的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王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构成犯罪的条件,不是实施犯罪的标志。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本案中王某未履行赔偿义务的事实持续存在,王某并不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其只是在未报告财产被法院司法拘留后达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需的“情节严重”条件,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因此,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作者单位: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07/t20170703_20210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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