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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恶意传播企业不实报道

时间:2024-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上诉人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法院对曹某作出终审判决。其同伙刘某、赵某也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近年来,曹某利用自媒体协会人员身份,伙同刘某、赵某等人恶意发布未经核实的企业涉及环保、安全生产等的负面信息和报道,实施非法经营和敲诈勒索行为,被害企业达30余家,涉案金额94万余元。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0人,起诉19人,目前,法院已全部作出判决,为企业挽回损失50余万元。

  恶意发布未经核实的企业负面信息

  “网上出现了关于我们企业私挖盗采还有扬尘污染的负面帖子,我就联系朋友看看是否能找到发帖人处理一下。”邢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韩某介绍说,2021年5月26日,网上有人发布了一条该公司有扬尘污染问题的帖子,他立即托朋友找人,其朋友找到曹某,曹某提出给4000元就可以删帖。韩某如数给付了钱款,曹某收钱后删除了该公司的负面信息。

  曹某是邢台市信都区人,曾在新闻媒体工作过,后担任邢台市信都区、南和区、开发区等地自媒体协会负责人。曹某指使其女友刘某以及赵某等人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专门用来修改、转发未经核实的针对企业在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负面信息和报道,并在多个网络平台互相转发、重复发布,甚至购买帖子置顶权,提高报道的浏览量及热度,制造足够的舆论压力,迫使被报道企业与其联系,趁机索要钱财。

  2021年9月30日,网上有一条邢台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存在扬尘污染的负面报道。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担心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随即通过朋友找到曹某,给付2000元后该帖被删除。10月2日,网上又出现了相同的3条帖子,张某再次通过朋友找到曹某,曹某按照每条2000元的标准收取6000元后删除此帖,没想到几个小时后,网上又出现了同样的帖子……曹某通过删除这些负面信息总计索取张某现金1.1万元。

  犯罪团伙落入法网

  “我通过曹某处理帖子花了三四万元。当时网上说施工场地苫盖不严,我就赶紧联系曹某,没想到处理完一个又出来一个,删了大概4个帖子之后,曹某打电话说又帮我删除了两个要我出钱,我实在没钱了就没给。”一建筑工地的负责人无奈地说道。

  据介绍,30余家企业被曹某等人在网上恶意发布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和报道折磨得苦不堪言。2022年3月初,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在调查高某冒充记者敲诈勒索企业案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黄某为删除网上关于该公司的负面信息,除给高某2000元外,还给了曹某1500元,曹某被通知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侦查人员发现其手机聊天记录已全部被删除,这引起了警方的警觉。通过数据恢复,警方在曹某手机中发现了多条与在网上发布或删除负面信息有关的内容。

  同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对曹某、刘某、赵某3人立案侦查。此前,曹某曾因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我发布的一般都是环境污染和非法挖沙等负面消息,因涉及环保、非法采矿等内容,社会关注度很高。”赵某在公安机关交代说,他发现经常有人找曹某删帖,为赚取更多利益,赵某便自行发布或者跟着曹某转发相关负面报道,再通过曹某索取他人财物。

  提前介入深挖犯罪链条

  案发后,邢台市信都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依法提前介入,及时引导侦查。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曹某等人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的负面信息被删除后难以固定证据,而且曹某一般都让被害企业用现金支付删帖费,这给办案增加了难度。

  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多种途径取得了曹某部分收款的微信记录,并补充多份与数额相关的证人证言,有效固定证据,使曹某的涉案数额和非法获利得以准确认定。

  202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将曹某、刘某和赵某3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在梳理犯罪事实时发现,曹某实施犯罪行为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曹某本人或者指使刘某、赵某等人通过发布、转发网络媒体上的负面信息后,向企业索要钱财;另一种则是曹某利用其自媒体协会会长身份和影响力为企业删除他人发布的负面帖子从而收取钱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第一种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第二种行为则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此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郭某、胡某等人也参与了曹某等人发布和删除负面帖子的事实,涉嫌非法经营和敲诈勒索犯罪,遂监督公安机关对上述二人立案侦查。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且胡某还有坦白、主动退赃等从轻情节,2023年7月10日、2024年2月23日,检察机关对二人提起公诉。3月5日、5月28日,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二年,各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二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2年12月1日,该院对曹某、刘某和赵某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单独实施或与刘某、赵某共同实施敲诈勒索共计12起,敲诈勒索数额共计6.9万元;曹某实施非法经营共计22起,非法经营数额14.26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为5.2万元。2023年12月22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曹某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非法经营部分违法所得5.2万元,缴纳罚金5万元,2024年4月15日,邢台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8/t20240806_16498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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