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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被确认,追回欠薪130万余元

时间:2024-07-2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是“劳动”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两者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却决定着劳动者享有的债权类型,关乎能否优先受偿。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检察院通过对一起企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依法监督,使9名劳动者的职工债权得以确认、130万余元劳动报酬优先受偿。

  讨薪之路“蜀道难”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李女士等9名劳动者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公司综合业务工作。2020年7月,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出现债务纠纷并停产,拖欠了李女士等职工的工资。

  随后,9人以劳务合同纠纷分别向二连浩特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均以调解结案,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然而9份调解书生效后,A公司在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就进入了破产程序。

  2023年3月20日,A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布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审核报告,将9名职工的工资确认为“普通债权”,而非“职工债权”。李女士等人提出“债权异议申请”后,得到的《破产债权审查通知书》答复依然是“普通债权”,无法优先受偿。

  一字之差谬千里

  A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将李女士等人的债权确认为劳务债权,而非劳动债权,不属于“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不应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如果9人的债权被确认为“普通债权”则意味着清偿顺序排在最后,当公司财产不足时,只能按比例受偿。

  李女士等9人对此十分无奈,当初误以“劳务纠纷”进行起诉,未料竟埋下了这么大的一颗“雷”,他们只能再次向二连浩特市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法院以“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是先仲裁后诉讼原则,即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才能进入诉讼”为由,要求9人先申请劳动仲裁,李女士等人只得撤回起诉。

  2023年8月22日,9人向二连浩特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仲裁委员会则以存在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为由,不予受理该仲裁申请,案件陷入僵局。

  李女士等人投诉无门,遂向有关部门递交信访材料。2023年9月11日,二连浩特市委政法委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李女士等9人同时向该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依法监督法院履职尽责,督促A公司破产管理人认真执行破产法相关规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报酬有着落

  二连浩特市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李女士等人与A公司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明细清晰,所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此前经过法院调解并达成协议,对彼此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并无争议。

  该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无争议不仲裁,二连浩特市法院以“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是先仲裁后诉讼原则,即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才能进入诉讼”为由,准许原告撤诉,明显不当。且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完全可以根据事实直接认定职工债权,其仅以9份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为依据,认定普通债权的做法过于机械,为双方当事人平添讼累。

  为了纠正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日,二连浩特市检察院向该市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院在办理这起破产案件时,切实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和指导,依法确认9名劳动者的债权为职工债权,充分保障破产案件中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

  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重新受理了李女士等9人的诉讼,并于日前作出判决,确认该公司拖欠9名职工的债权为工资债权,在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时,按照职工债权优先清偿。至此,李女士等9人被拖欠的130万余元劳动报酬终于有了着落。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7/t20240724_16453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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