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错写被告身份证号致无辜者“躺枪”
时间:2024-07-2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近日,河北省大城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阿海(化名)撤回起诉,并返还阿勇(化名)被错误执行的1万余元及利息,赔偿其误工损失2000元。随着裁定的作出,这起“错列被告案”也得以圆满解决。
“我从来没有打过官司,法院凭什么划走我的钱?”今年3月1日,阿勇拿着银行存单来到大城县检察院信访窗口,称他女儿上学要交学费,前几天去银行取钱时发现存单里的钱被法院划走了。他去法院询问原因,这才得知自己成了被执行人,但判决书里的原告他根本就不认识。法院答应他会调查清楚原委,可事情过去很多天了,仍然没有结果。他听说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于是来检察院寻求帮助。
受理该案后,大城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到法院调取了相关卷宗材料,通过仔细审查,发现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收货单据上面虽然有“阿勇”的签名,但该字迹与阿勇在检察机关案件登记表上的签名字迹差别很大。
承办检察官通过起诉状中记载的被告的手机号码联系到了被告,经过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发现此“阿勇”非彼“阿勇”,身份证号被“张冠李戴”,导致无辜的阿勇成了本案的被告。
原来在2018年,原告阿海与阿咏(化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于阿咏拖欠阿海合同款1万余元始终没有给付,阿海将其起诉至法院。然而,在起诉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原告诉状上记载的被告阿咏的身份证号码被错写成了同村人阿勇的身份证号码,导致阿勇阴差阳错地成了本案的被告。
办理案件过程中,法院由于无法联系到被告,最终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决定缺席审理,最终判决原告胜诉。在执行中,由于同样的原因,阿勇的存款被划扣。
查明案件事实后,承办检察官又查阅了大量的过往判例,发现这种“错列被告”的情况在全国屡见不鲜,而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基本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被告未到庭,法院即缺席审判,使得一些无辜者因败诉成为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从该项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告送达是穷尽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果后所采取的“无奈之举”。本案中,法院在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姓名、身份证信息和户籍地址的情况下,本可以到被告所在村街寻找到被告完成送达工作,但送达人员并未细致调查和寻找受送达人,就直接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导致缺席审理,剥夺了被告的抗辩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中与原告阿海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并在收货单据上签字的人为阿咏,阿勇并非本案的当事人,被告主体错误导致判决错误,符合监督条件,应予以纠正。”今年4月,大城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对该案及时启动再审程序。
大城县检察院同时建议法院加强对被告不到庭案件的当事人信息的依职权调查工作,完善涉诉人员身份信息、照片对比认定等程序,规范送达程序,审慎适用公告送达,以保障涉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权威,确保“错列被告”案不再发生。法院对检察建议进行专题研究后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对被告身份的审查力度,规范送达程序。
考虑到阿勇常年打工,家庭较为困难且急于给孩子交学费等现实情况,承办法官和检察官多次向原告阿海释法说理,促使阿海同意及时返还阿勇被错误执行的钱款并补偿其在银行存款的利息及误工损失。
日前,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原告阿海撤回了对阿勇的起诉并当庭返还了钱款,阿勇也及时交清了女儿的学费。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7/t20240724_16453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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