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皮冻里加明矾,要“刑”也要“赔”
时间:2024-07-2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我明知道法律规定不允许往猪皮冻里加明矾,但为了多挣点钱还是违法了,现在后悔也晚了。”被告李某在二审法庭上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日前,由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与该市甘井子区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的李某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有果:辽宁省高级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关于判令李某支付违法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2万余元,并向社会公众道歉的原判。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李某在甘井子区一加工车间内生产猪皮冻,并对外销售。为延长猪皮冻的储存时间,李某违法在生产猪皮冻的过程中添加十二水硫酸铝钾(俗称“明矾”)。截至案发,李某已将约4万斤违法添加明矾的猪皮冻售出,销售额达7.2万余元。经检测,李某的加工车间内尚未销售的4160斤猪皮冻铝含量达240mg/kg,从李某处购进问题猪皮冻的市场摊位内尚未销售的202斤猪皮冻铝含量高达337mg/kg,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添加标准。经查,李某早在2013年就因使用明矾加工猪皮冻被有关部门查处过。
经甘井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李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之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李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考虑到流向市场的问题猪皮冻已被广大消费者食用,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甘井子区检察院决定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监督。2021年10月,该院专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李某提出违法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甘井子区检察院立案后,将此案移送大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两级院派员一起出庭。
2022年12月,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支付违法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2万余元,并向社会公众道歉。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法院经二审,于今年5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7/t20240725_16456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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