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时间:2024-03-3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会议上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与重要着力点,必须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演进方向,是以科技创新与颠覆性技术突破为实质内涵的生产力,是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的生产力,是“人工智能+”时代更具融合性的生产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高质效践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提升办案质效的根本途径,是对人民群众追求精神文化需求的积极响应,是以优质履职交出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检察答卷的必由之路。新一轮未来产业革命方兴未艾,检察机关应当深刻把握新质生产力的内涵及要求,运用法治力量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利用新质生产力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进入新阶段。
完善“四大检察”内部协调机制,提升新质生产力保护效能。数字信息化时代下,新质生产力更需要以知识产权的载体形式加以巩固与保护。知识产权检察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涉及刑事制裁、民事救济、行政监管以及公益保护等多维度审查。协调“四大检察”内部关系对于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及时修复被损害权益,调动企业科技研究的积极创造性,实现新质生产力的巨大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其一,探索构建“四检合一”的办案机制,实现“四大检察”职能深度融合。在尊重地域差异、产业特色、经济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设立知识产权检察部门,汇聚各部门人员的智慧与力量,打破业务条线壁垒,做到“四大检察”一体化履职,充分发挥职能聚合效应。其二,贯彻落实“一案四查”机制,促进产业权益全方位保护。改变仅刑事案件审查报告中同步审查是否涉及其他三大检察线索的现状,做到在个案中同步审查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与公益诉讼线索,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线索全面审查、同步移送、高效解决。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最大限度减少权利人另行起诉的讼累,节约司法成本。其三,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权,全面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不仅涉及民事检察监督,已然渗透行政、刑事等领域,严重损害新质生产力保护秩序、司法秩序以及社会诚信评价体系。监督恶意诉讼需要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权,弥补民事检察监督刚性不足,达到全面保护效果。
打造诉源治理外部联动格局,构筑新质生产力保护屏障。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企业是技术创新突破的生力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不应仅停留在内部层面,而且需要依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外部力量,共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将涉企矛盾放在前端化解,在源头预防,让争端消弭于萌芽,化解在基层,以诉源治理促进标本兼治。其一,做好行刑双向衔接,实现线索双向移送。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于2017年创建知识产权“双报制”,率先成立专业化工作室,鼓励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将线索同步报送至检察机关。“双报制”工作室以刑事案件为切入点,融合履行检察职能,通过引导侦查、引导维权,对线索进行全要素审查,实现权利人全链条保护。依托该机制,检察机关靠前履职,大幅缩短企业维权周期,有效拓展维权渠道。其二,完善府检联动机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招商引资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与增强当地经济活力,政府往往提供诸多企业优惠与保障政策,如资金资助、信贷支持、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与此同时,企业也需经过一系列的政府审批程序才能享受优厚的政策待遇。落实安商惠企法律监督,需要与政府开展座谈会、联席会,聚焦税收管理、市场监管及市场准入领域的行政监督事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从而保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规范化、合理化,避免政府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加重企业行政审批负担,出现怠于履职的现象。其三,深化检法合作交流,促进程序无缝衔接。一方面,为实现综合履职目标,合作商讨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方案,有效回应以民事审判为主、刑事与行政审判为补充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格局;另一方面,明确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司法管辖、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事项,从而形成司法合力,为企业研发成果提供司法保障。
利用数字赋能新型技术优势,促进新质生产力迭代升级。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义是以“新”促“质”,以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数据是激发创新潜能的基本单元。数字检察作为新时代科技革命浪潮下新的检察发展战略,其发展基于数据的收集、整合、应用,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数据的流通共享,不断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创新与推广数据监督模型,以数据赋能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持续流通与高效配置中亦在不断更新,价值亦在不断提升。其一,变“信息孤岛”为“融合共享”。加快构建本地区公、检、法之间的数据共享平台,进一步打通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更大范围的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鉴于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履职,同时也需要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从而拓展知识产权办案数据库,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的独特优势。还需畅通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融通渠道,不断获取外来新型数据,实现数据对比与碰撞,缩小数字鸿沟,激活内部数据潜能。其二,变“传统思维”为“数字思维”。数字思维与类案监督理念不谋而合,也是能动履职的重要体现。类案监督不仅具备维护公平、人权保障等传统监督的价值理念,而且能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以最大限度、最高效率促进司法资源配置最优化,在数字检察的运作下能获取更多的外部数据,促进更多类型数据的流通。众多群体的权益保护、司法资源投入产出的最佳配置、最大限度释放数据价值亦是数字化时代追求的目标。其三,变“知识藩篱”为“业务专家”。将锻造新时代数字检察人才作为推动数字检察事业稳步发展、促进新质生产力迭代升级的重要路径。结合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与数字检察的技术特性,可将政治素养高、数字业务精、创新能力强作为人才培养的三项主要标准。一是坚定政治立场。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性强的业务机关,业务性强的政治机关,应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自身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二是精通数字技术。树立以数字化为引领的类案监督理念,将数字思维贯穿于检察监督始终,培养从个案中发现类案的线索挖掘意识。尝试在案件办理中构建数据监督模型,不断训练数字建模的基本思维,打破数字技术这一道难以逾越的业务屏障。三是培养创新能力。检察机关可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开展合作,推动检学研一体化,逐步培养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3/t20240327_6503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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