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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 | 围绕法律监督打好侦查“组合拳” ——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下)

时间:2023-12-24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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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目录

  

  一、检察侦查工作之内部一体化

  二、检察侦查工作之外部衔接

  三、检察侦查工作之能力提升

  

  

  上期回顾

  75号咖啡 | 围绕法律监督打好侦查“组合拳”——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上)

  

  本期召集人 董思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团队核心成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法治建设部分专门部署“严格公正司法”,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据官方数据统计,2018年10月至2023年3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6368人,其中今年一季度,在全国检察长会议关于加大侦办力度的部署要求下,立案侦查375人,同比上升24.6%。在办案数量明显上升的背景下,我们要着力提高侦查案件办理的高质效,抓实抓好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有力服务、促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加主动、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大局。本次“75号咖啡·法律沙龙”邀请到理论和实务专家,继续“围绕法律监督打好侦查‘组合拳’——检察侦查工作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主题进行交流讨论,从实践层面探讨检察侦查工作体系构筑和能力提升问题。

  

  一、检察侦查工作之内部一体化

  本期召集人 董思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团队核心成员

  首先,我们从实践层面来谈谈检察侦查工作体系的构筑问题。应勇检察长反复强调,批捕、起诉、侦查、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领悟“基本职能”对于做好检察工作十分重要。请各位嘉宾交流分享如何在检察侦查工作中构筑检察内部一体化协作配合机制。立案侦查权、机动侦查权和自行补充侦查权在三级检察院之间如何配置?上海基层检察机关的力量充足,人才素质较高,能否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批捕、起诉、侦查、诉讼监督都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这些职能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进入新时代,检察侦查工作的体系建设十分重要。应勇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的讲话中提出“三个履职”,即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这对于检察工作的开展很有启发性,可以作为我们开展检察侦查工作的着眼点。目前检察侦查工作的案件量很少,从2021年统计的相关办案数据来看,全国每个地级市平均办案量较低,且办案数量不均衡,省与省之间办案量差可达数倍以上。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制约检察侦查工作发展的因素,比如检察侦查人才缺乏、案件线索移送不畅,如果完全由单独某个或者某层级检察院自身重新建立一套检察侦查工作的配套机制并不现实,因此就需要以检察机关纵向、横向一体化为抓手,将上下各级检察机关的力量盘活,合力建设检察侦查工作体系。

  

  樊传明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

  在纵向维度上,检察侦查权配置可以类比级别管辖。以机动侦查权的配置为例,当前办案权限在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只有线索移送权。这样的设置具有合理性:一是机动侦查权的启动条件高,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能立案侦查,故在地市级检察院配置机动侦查权,启动程序上更为便捷;二是检察机关行使机动侦查权的案件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除贪污贿赂、侵权渎职之外的重大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与其他机关的沟通协调,市级检察院相较于基层检察院来说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另外,关于自行补充侦查权是否属于检察侦查权的范畴,我认为理论上还有待完善。

  

  张申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团队召集人

  三级检察院的检察侦查权配置问题是检察一体化无法回避的问题。从检察侦查权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检察侦查权配置在省级和地市级检察机关。上海和其他地方相比有一些特殊性。上海司法机关有三级,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都只有市、区两级,市检察院分院没有直接对应的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因此难以发挥检察侦查权配置制度设计的优势。实际上,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力量应当有效发挥,可以考虑向部分有条件的基层院授权,由部分授权的基层院开展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且所受理的案件可以不限于辖区范围内,而是在市分院辖区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为此需要做好两点工作:一是上下协调。检察侦查权也要一体化配置,当前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业务一体化成效显著,检察侦查工作也需要上下协调起来。因此,在有条件的基层院配置检察侦查权,将其作为一颗种子进行培养是可以积极尝试的。二是人才统筹培养。没有人才的检察侦查工作是无源之水,目前仅由市分院来行使侦查职责,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侦查人才的培养也就缺少了相应的蓄水池,因此要建立基层院检察侦查人才的培养机制。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谈谈检察侦查工作一体化检察履职体系建设。在横向一体化层面,为适应新时代检察职能调整,检察机关亟须克服各业务条线履行办案监督职责时“单打独斗”的问题。在开展检察侦查工作的过程中,一要建立线索处理研判机制,在办案中发现问题是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优势。检察机关内部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为此可以尝试建立检察侦查线索移送清单,为常态化移送提供参照。线索移送不能一移了之,而要探索线索研判机制,提高线索移送成案率。比如可以吸纳“四大检察”资深检察官作为专班成员,通过对口联络制和例会制开展工作,对线索的成案情况进行初步研判。二要建立考核评价指标,可以设置适当考核指标促进检察侦查工作发展,将各业务部门或检察官落实线索移送、协同办案等促进检察侦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考核,通过考核激励发挥“指挥棒”作用,深入挖掘内部潜能。

  

  

  二、检察侦查工作之外部衔接

  本期召集人 董思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团队核心成员

  检察侦查工作体系的构建既包括内部一体化,也包括外部衔接。下面,请各位专家谈谈外部体系的构建。监检外部衔接是检察机关扩大办案规模,提高办案数量的保障。在检察侦查办案中,如何加强与纪委监委的衔接配合,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纪委监委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的沟通协作机制?

  

  陈超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回溯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发展历史,侦查职权一直在检察职能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建国初期是检察侦查权的创制时期,1954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将侦查权排在检察机关所有职权的首位。但从当时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是空置的,检察机关很少行使这一职权,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对于犯罪进行侦查;自改革开放推进市场经济建设后,检察侦查权开始激活,检察机关将反贪污贿赂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相继成立反贪污贿赂局,之后还成立了反渎职侵权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迅猛,检察人员侦查办案的能力水平大大提升,高峰时期检察机关侦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达到四万多起。近年来检察侦查工作迎来变革期,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按照我国监察法第15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法律上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所实施的职务犯罪均享有管辖权,均可以行使监察调查权。而检察机关可以行使检察侦查权的职务犯罪仅有14种。目前来看,检察侦查权的运行机制还有待完善,职权行使也有待加强。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检衔接的机制建设日益迫切。在案件线索移送方面,目前立法层面缺乏案件线索互相移送方面的具体可操作性规范,可以探索建设监检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类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整合案件线索资源,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在互涉案件分工方面,监察机关具有监督覆盖面广、监督手段有力的优势,但是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域,监察机关也会遇到力有不逮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在特定领域发挥专长。与此同时,监察机关也可以利用自身在监察力度、监察手段等方面的优势,与检察机关优势互补、互相协作,实现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周海星

  上海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关于监检衔接,当前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捕诉部门的沟通衔接较为密切,已经比较成熟。而监察机关和检察侦查工作的衔接机制如何运行和完善还须在实践中积累更多经验,不断磨合才能形成更好的监检衔接机制。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一是明确侦查工作范围,理顺各方侦查职责。这是监检协调的基础。检察机关可以行使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侦查权。而根据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的要求,监察机关“可以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开展调查”,也就是说,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管辖权。但实际上,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有所侧重,在管辖的时候有主次之分。如果案件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14种罪名,由检察机关为主侦查;如果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应当由监察机关管辖为主调查。将监检双方的职责范围厘清之后,再去讨论如何衔接就会更加清晰,这需要理论层面上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二是加强案件线索的移送衔接。线索的衔接是目前可以着手开展起来的工作。检察机关主要是围绕反腐败工作开展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在监察机关工作过程中涉及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可以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在监察机关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后,检察机关捕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针对案卷中的线索,初步与监察机关进行沟通,沟通一致后,捕诉部门将线索移交侦查部门,也即检察机关内部首先需要强化捕诉部门与侦查部门的沟通衔接,再由侦查部门再进一步和监察机关沟通和对接。我认为,这是当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获取线索比较可行的路径。同样的,如果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可以移送监察机关,再由监察机关对线索进行研判。

  

  张申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团队召集人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之后,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合作卓有成效,共同突破了一些案件。同时,在办案合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缺乏健全的衔接机制。就上海而言,由于直辖市“两级行政、三级司法”的特点,市检察院对接的是市监委,行使检察侦查权的主体是市检察院分院,目前还没有建立市检察院分院与区监委的对接机制。基层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侦查权,获取线索的动力不足,因此,基层存在的大量线索没有挖掘出来。考虑到上海作为直辖市的特殊情况,可以考虑建立市分院和区级监委的线索沟通机制。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监检协作:一方面,监检协作共同培养侦查人才。侦查人才是需要从办理相关案件中锻炼和成长起来的。当前,监委承担国家反腐败的重任,是打击职务犯罪的主力军,因此在建立侦查人才培养机制方面,检察机关需要与监察机关加强合作,在参与突破和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壮大检察机关的侦查力量。另一方面,发扬检察机关的专业优势助力监委办案。在打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发挥专业性优势,为国家反腐败体系建设贡献检察力量。比如在办理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案件时,涉及到民事案件主审法官违法点的判断问题,检察机关恰好有民事检察方面的专业检察人员,可以由检察机关梳理和审查专业性强的问题,以此为监察机关突破案件提供帮助。

  

  倪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不断优化检察一体化建设。检察机关如果要更好地行使侦查权,需要对侦查权进行一体化配置,完善检察机关内设部门的协作机制,完善工作规定,加强业务指导。尤其在案件线索的移送衔接方面,保证捕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侦查部门。

  

  关于监检协作,我认为在实践中有三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是立案衔接,监察机关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遇到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相关线索可以移交检察机关。同时,检察机关在开展机动侦查时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线索也应当及时移交,这种立案衔接是双向的,同时也是贯穿立案和侦查过程的。第二是联合办案,目前检察机关内部还尚未建立专业化机构,如果进行自建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一方面可以考虑和监察机关进行联合培训。另一方面,对于互涉案件可以联合办案,检察机关管辖的14种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和机动侦查的内容、监察机关管辖的内容会有一些重合,对于这些互涉案件不可避免地会需要联合办案。第三是明确管辖,前面有专家提到在遇到互涉案件的情况下,要明确主次的问题。我认为对此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应的规则,明确在遇到14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有优位管辖权。对于在检察机关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与监察机关联合办案,检察机关名义上有案件的法定侦查权,实际上可以采取具体侦查权与名义上的法定侦查权相对分离的措施,来共同办案。相信这样的衔接对于打击职务犯罪、治理腐败问题会起到更好的作用。

  

  三、检察侦查工作之能力提升

  本期召集人 董思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团队核心成员

  检察侦查的内外衔接有助于检察侦查工作进一步提升。增强检察侦查的办案质效,不仅要从制度机制上着力,更应该在人员、方法上配强。检察侦查人才在检察侦查案件办理,乃至检察侦查工作发展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捕诉工作不同,侦查工作是从无到有的过程,需要取证、审讯、突破等多方面的能力。实践中,应如何提升检察侦查工作能力?检察工作纷繁复杂,新时代的检察侦查人才担负着更重大的责任。新时代成为检察侦查人才有哪些新要求?

  

  许磊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检察机关长期以来注重检察官的证据审查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而侦查工作则要求审讯突破、取证固证的办案能力,不同类型人才的能力定位是有一定差异的。关于侦查队伍建设,一方面,捕诉部门和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补齐短板。捕诉部门要提升关键技术突破能力,这对于案件审查本身也是有好处的,有利于促进补强证据、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司法不公。另一方面,捕诉部门和侦查部门要相互配合。在遇到一些案件需要去核实和补强重要证据时,对于不宜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捕诉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与侦查部门合作,由捕诉部门提供线索和相关取证要求,由侦查部门收集和固定证据。从时代趋势来看,检察侦查工作需要人才具备综合能力,才能在工作中事半功倍。

  

  关于检察侦查人才能力提升,我认为侦查人才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传统侦查人才。侦查工作主要分为内审、外调、组织材料三块内容。内审就是侦查工作中负责审讯部分的,审讯工作需要有一定的天赋,面对不同审讯对象时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外调则是进行一些查账、取证工作,这也需要专业知识和能力。组织材料的撰写也需要专门人才。上述三块内容对应狭义层面的三种侦查人才,需要配置独立的部门,分工明确,互相配合,才能形成专业化的部门。第二类是“四大检察”人才。检察机关内部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人才专业性强、队伍力量充足,可以广泛吸纳作为侦查储备人才,在侦查部门需要相应人才的时候调动起来。检察机关的办案机制与监察机关不同,监察机关是通过举报线索,实现“由人到案”,而检察机关则是“由案到人”,即在办理原案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形成线索,将责任归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比如在一起民事案件中,背后是否存在职务犯罪,就需要办理民事检察业务的检察官来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第三类是数字检察人才。检察机关应当着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在数据的分析、比对、碰撞发现线索,为检察侦查工作攻坚克难,这类人才不一定是在侦查部门中的,而应在全院范围内区挖掘和培养。以上三类人才从广义上来说都是侦查人才,对这三类人才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培养。

  

  樊传明

  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

  检察侦查人才能力建设的一个侧面,是要求检察侦查人员在案件办理中把握好证据问题,提升取证固证能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之后,职务犯罪的办案流程发生变化。理论界有专家提出“程序分立、证据一体”,即各机关适用的程序法不同,但是证据规则是一体的。可以利用数字化手段、电子取证固证技术解决好证据问题,由此一方面能够管控程序,另一方面也能为案件处理提供保证。在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利用好相关技术可以助力检察工作。但是,出于好的出发点而开展的技术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办案成本,并不是所有的数字化技术改革都是正面的。据此,我认为,“数字检察助力检察侦查工作”是一个既要推进又需要进一步厘清的命题。

  

  倪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检察侦查工作的现代化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现代化是一个过程,永远在路上。检察侦查人才的培养应当适应检察侦查工作的现代化。一是职业化。职业化意味着机构独立和职能独立。二是科学化。检察工作数字化不仅需要技术革新,还需要观念的革新。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可以为专项检察侦查提供案件来源和数据支持,为检察侦查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此,检察侦查人才的培养也应当要求掌握现代科技工具,利用信息化手段赋能侦查工作。三是法治化。通过调研,我了解到检察侦查与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相比有很大的不同,检察侦查在专业性方面要更强一些,这也是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优势。因此,打造一支适应现代化要求的检察侦查工作专业化队伍,应当从法治角度入手,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专业性。

  

  本期召集人 董思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团队核心成员

  今天的沙龙内容丰富,既有理论的高度,也与实践紧密相连。各位专家就如何在实践中找准影响和制约检察侦查工作的问题,找到加强和改进检察侦查工作的最佳路径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这为我们检察机关担当检察侦查重任、绘就法律监督蓝图,提供了思路和方向。再次对各位专家的到来以及精彩发言表示衷心的感谢!

  

  文稿整理: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张亚娟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陈 静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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