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程序机制促进行刑反向衔接
时间:2023-12-2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完善程序机制促进行刑反向衔接
□深化内部贯通□强化外部协作□细化裁量基准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通常称为“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体现了行刑反向衔接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重要性。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正是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的具体体现。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不起诉案件也有增多。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避免对被不起诉人遗漏行政责任承担问题的出现,更有利于实现效率与公平在执法与司法环节的平衡。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释放最大司法效能的具体实践。通过持续跟进监督行政机关对不起诉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与行刑正向衔接共同形成有力打击违法行为的藩篱,让违法者受到相应处罚,是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生动实践。
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而言,行刑反向衔接在实践中存在程序流转不畅、衔接效果不佳等问题。检察机关作为行刑反向衔接的一方主体,应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聚焦反向衔接中的难点问题,依法能动履职,以高质效检察工作参与社会治理,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针对目前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中存在的缺乏操作性细则、行政处罚标准不一、检察意见刚性不足等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内部贯通工作。根据最高检“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纵向一体化要更加顺畅贯通,横向一体化要更加紧密衔接”的工作部署,促进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业务之间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融合发展,可制定内部衔接机制,形成行刑反向衔接监督合力。如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对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反馈等标准和程序进行了规定,健全了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形成“线索双向移送、结果双向反馈”工作模式,实现行刑反向衔接闭环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同时,针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外地当事人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行政处罚送达及执行难问题,该办法规定刑事检察部门对于可能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尤其是经常居住地在外省市的),可适时邀请行政检察部门提前介入。行政检察部门在接受邀请后,对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达成共识。实现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同时,宣布并当场执行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无缝衔接,有效避免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
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外部协作。目前,行政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只有原则性规定,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会签协作机制细化行刑反向衔接规定是有效的路径选择。如山城区检察院结合上级院要求,由区检察院牵头起草,与区公安局共同会签行刑反向衔接协作机制,一是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移送程序,如不起诉案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步移送的案件材料等;二是确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接收程序,如处罚内容会商程序、行政机关异议程序、行政处罚结果反馈程序等;三是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如增加行政执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检察监督方式,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明显不当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监督程序等。
除此之外,还借助开展“府检联动”工作,与区政府会签《“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由政府统筹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共享行政执法信息和检察监督信息,共同完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此外,要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行政处罚等领域业务了解不够、知识恐慌等问题,推行“行刑反向衔接”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对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问题反映和对策建议。
细化处罚裁量基准。目前,实践中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后行政处罚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具体要求,强调“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要从行政执法的广度和深度上做实、做细,在裁量基准的细化和推广上深耕。细化处罚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机关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山城区检察院对辖区内一定时期常见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罚总结,以2021年以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为样本,对违法行为性质、处罚裁量情节、处罚内容等进行分析,找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差距及“同案不同罚”的原因。行政处罚先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在法定幅度内确定量罚起点,再根据其他影响违法行为构成的数额、次数、危害后果等事实,在量罚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处罚量确定基准罚,最后根据主动供述、立功等量罚情节按百分比调节基准罚,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罚。通过统计三年来不起诉犯罪案件情况,对常见不起诉案件相关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行为与处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18_6371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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