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平: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撤销一冒名诉讼案原判决
时间:2022-09-2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从没起诉过怎么会成为原告?
山东邹平: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撤销一冒名诉讼案原判决
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案外人擅自委托律师代其起诉。面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一头雾水的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这是发生在山东省邹平市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申请监督案。邹平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日前,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再审该案后,撤销了原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天而降”的判决书
“我明明没有去法院起诉过,这个判决是咋来的?”来到邹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时,颜某既疑惑又愤怒,忙不迭地向检察官讲述自己的遭遇——
2021年1月9日,颜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刘某承担全部责任。颜某出院后向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颜某本以为很快就能得到赔偿金,谁知等了一年,等来的不是赔偿金,而是法院的判决书。“我只去过保险公司,什么时候去法院了?这判决书上章某、林某两个代理律师是谁?法院的文书我从来没有收到过,开庭我也没参加过,这样的判决我不服!”看着眼前的判决书,颜某越想越生气,从此踏上了维权之路。
然而,这条路走得并不顺畅。颜某先是来到法院“讨说法”,却被告知授权委托书和起诉状上有他的签字和捺印,司法文书也是按照代理律师留下的地址送达的,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颜某又来到某保险公司,被告知该公司根本没有叫何某的保险员;给代理律师打电话,律师称自己也是在律所收到完备的手续之后被律所指派出庭的……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颜某陷入了一团迷雾之中。当得知检察院有监督法院生效裁判的职能后,颜某来到邹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真的从来没有向法院起诉过。”面对检察官,颜某一再强调,“我本意是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果我对理赔金额不满意,再考虑要不要起诉。可现在不知道谁冒用我的名义起诉了,判决也生效了,直接把我的路给堵死了。”
“好心人”满腹委屈
听完颜某的陈述后,承办检察官初步判断,这极有可能是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案,于是受理了颜某的监督申请。
在对本案仔细研究、通盘分析之后,承办检察官决定双管齐下展开调查,一方面,对法院卷宗中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颜某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是否有人伪造颜某签名起诉;另一方面,对案涉当事人进行逐一询问,还原事实真相。
经过询问何某、章某等人,检察官终于了解了案件全貌——
颜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这事被其舅舅屈某得知。为了不让外甥吃亏,屈某主动拜托在当地保险业内小有名气的朋友何某关照此事。何某看过颜某的理赔材料,并向某保险公司的理赔员了解完相关情况后,给屈某出了个主意:“你外甥这个情况,赔多了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少了你外甥不愿意,干脆让你外甥起诉保险公司吧,法院判多少就是多少。”
何某听说颜某家境不太好,还自掏腰包为颜某找律师。可就在签订授权委托书和起诉状时,何某却怎么也联系不到颜某。“他什么事都听我的,这个事我说了算。”何某找到屈某后,屈某二话不说,主动替外甥颜某把打官司的事揽了下来,并对律师谎称自己已获得了颜某的授权,还自作主张代颜某签了字、捺了印。事后,屈某竟未对颜某作过任何解释。
“我做保险这一行也几十年了,现在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培训讲师。当初要不是为了帮老朋友,我也不会这么卖力。”何某一脸委屈地说,“我又帮他找律师,又给他掏诉讼费,最后还被他举报到市保险行业协会,前前后后我写了一大堆情况说明,都快成同行茶余饭后的笑料了。真没想到会弄成这样。”
再审检察建议终结“闹剧”
经鉴定,起诉书与授权委托书上颜某的签字和按印确系伪造,律师亦未能尽到审慎义务。
“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未经授权冒名起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屈某、何某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邹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尹晓燕说,“下一步,我院将重点排查此类案件,调查核实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领域裁判已生效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有无真实的委托关系以及原告不出庭原因,积极开展精准监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9条之规定,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参照民诉法第111条规定处理,而民诉法第111条规定的是对各种破坏司法秩序行为的严肃处罚。何某、屈某、章某、林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颜某的合法权益,相关判决应当予以撤销。针对这一冒名起诉案,邹平市决定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尽快终结这场“闹剧”。
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屈某、何某等人一致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保证不会再犯。
今年2月23日,邹平市检察院就本案向邹平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月28日,邹平市法院裁定对本案再审;6月18日,颜某与何某等人庭外和解后撤诉。
(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牟文杰)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209/t20220921_57837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4-11-28吴忠:诗文诵读传“廉...
- 2024-11-28兴庆区:警示教育“明...
- 2024-11-28陆川:用好谈话提醒利...
- 2024-11-28广西横州:以“身边案...
- 2024-11-27以清白遗子孙
- 2024-11-27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
- 2024-11-27自治区党委财经委员会...
- 2024-11-27云浮市政协原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