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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检察官解绑“离不了”的婚

时间:2022-09-04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8月31日《安徽法制报》第03版

  原标题

  检察官解绑“离不了”的婚

  记者 袁中锋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其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等等。

  我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的各项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作为,办理了多起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监督案件,为多起离不了的婚解绑。

  丈夫去世八年婚姻还“活着”

  1981年出生的韩某某家住芜湖市弋江区。今年5月,韩某某前往公安机关为女儿申请更名时被告知,病故多年的丈夫王某还“活着”,其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依旧合法有效,想给女儿更名必须经丈夫王某的同意。丈夫王某2014年便已去世,为何还“活着”呢,韩某某对此震惊不已。韩某某经咨询得知,丈夫当年可能是冒用王某的身份与其结婚生子。那么,丈夫的真实身份又是谁呢?心里一头雾水、心情五味杂陈的韩某某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撤销其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鉴于调查手段有限,民政部门在未查清被冒用者身份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撤销婚姻登记。依据“府检联动”机制以及《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等,弋江区民政局遂将该线索移送至区检察院。收到线索后,弋江区检察院立即成立办案组,展开调查工作。承办检察官首先询问了当事人韩某某,详细了解其与丈夫王某从相识到结婚的全过程,并到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查询。发现王某为江苏省沛县籍人后,办案组利用跨区域协作办案平台,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委托调查函,请该院协助调查王某的真实身份。

  经深入调查,事实真相终于查明。韩某某的丈夫真实姓名为张某某,江苏省沛县籍人。2012年,张某某持王某的户籍材料,办理了王某的二代身份证。同年,张某某冒用王某的身份,与韩某某在芜湖市弋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

  2014年4月,张某某因病去世,其父母在沛县为其办理了死亡登记,并将张某某的户口予以注销。公安机关经图像比对发现,张某某与王某的身份证照片系同一人,即构成重户,遂将王某的户口也予以注销。而此时,王某因外出打工期间犯盗窃罪正在上海监狱服刑,并不知道自己的身份被冒用以及户口被注销。2015年6月,王某持释放证明、一代身份证及户口本等,在家乡沛县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并恢复了户口。因此,韩某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尚在。

  根据查清的案件事实,7月29日,弋江区检察院依法向民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韩某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8月1日,弋江区民政局依法作出撤销韩某某与王某婚姻登记的决定,这场长达10年的冒名骗取婚姻登记闹剧就此落幕。

  两次诉讼难逃失败婚姻束缚

  8月16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区民政局如下书面回复:“经繁昌区民政局研究,决定撤销孙某与李某的‘皖芜字xx号’结婚证。”

  今年7月,繁昌区检察院通过数据平台发现了一份“可疑”的行政裁定书。2015年7月,李某向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孙某的夫妻关系。由于李某的身份证信息与结婚证上的登记人信息不符,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由于行政区划的变更,孙某的现居住地属芜湖市三山区,但当年两人婚姻登记机关为繁昌县民政局(2020年7月6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繁昌撤县设区)。

  2015年7月,李某又将繁昌县民政局作为被告、孙某作为第三人,向繁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为其解除与孙某的夫妻关系。繁昌县民政局在应诉时提出,结婚证上的登记人信息与李某的身份证信息不符,无法解除两人的婚姻登记。2015年10月25日,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检察办案人员意识到,这份行政裁定书的背后,可能藏着虚假婚姻登记的可能,遂向检察长申请介入调查。

  由于联系不上李某,办案检察官几经辗转与另一当事人孙某取得了联系。经调查核实,孙某与贵州籍女子李某2004年相识,时年16岁的李某未达到法定婚龄。2004年2月,李某通过编造虚假身份证件号码、隐瞒实际年龄的方式,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在结婚登记时,孙某使用的则是真实身份信息。几年后,李某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直到2015年提起离婚诉讼,李某才再次出现。因李某的身份信息系伪造,无论经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李某与孙某都没能解决离婚问题。受这桩婚姻的束缚,孙某也一直无法开始新生活。

  “李某结婚登记时,使用的系伪造的身份证。向法院提起两个诉讼时,使用的则是真实身份信息的身份证。两个身份证的号码都不同,法院因此不予受理和驳回诉讼请求。”对于此案,承办检察官李静解释道。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当事人、调取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后,确认该案为一起伪造身份信息进行虚假婚姻登记的案件。7月18日,繁昌区检察院向区民政局发出撤销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7月25日,繁昌区民政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了孙某与李某的结婚登记。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困扰当事人18年的虚假婚姻困局终于得到破解。

  假身份又失联离婚成独角戏

  “困扰我多年的离婚问题,总算在检察院的帮助下解决了,太感谢了。”8月15日下午,李某某将一面锦旗送到了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并向检察官展示了自己刚拿到的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

  今年4月底,李某某来到桐城市检察院,向接待人员诉说了自己的难题。李某某说,自己与妻子陈某某系在新疆务工期间认识,2004年登记结婚,次年有了一个儿子。在儿子不到5岁时,妻子陈某某离家出走。虽然四处寻找,但都没有结果。由于妻子离家出走前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李某某在生活中遇到了很多麻烦。

  为此,李某某曾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调查得知,陈某某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因被告身份不明确,法院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又到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因其提交的证据不充分而被拒绝。了解李某某的基本情况后,检察官将该案予以登记,并迅速展开了调查。

  为查清陈某某的真实身份,案件承办检察官首先来到了桐城市档案局,查阅了李某某与陈某某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随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又来到公安机关,调取了与陈某某同名同姓的户籍信息,请李某某对户籍照片进行辨认,并委托四川、新疆两地检察机关对其中俩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调查。经过一系列调查得知,陈某某原籍云南,迁至四川后又迁至新疆。虽无法联系到陈某某,但足以证明陈某某系使用自己的照片及他人的身份信息与李某某登记结婚。

  为充分听取意见,7月13日,桐城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受邀参与听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李某某与陈某某的婚姻登记,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7月21日,桐城市检察院向桐城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撤销李某某与陈某某的婚姻登记。

  8月4日,桐城市民政局作出撤销李某某与陈某某婚姻登记的决定。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桐城市检察院鉴于李某某多年独自抚养孩子,家庭生活困难,决定给予李某某司法救助1万元。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209/t20220902_38177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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