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时代检察监督 高质量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
时间:2022-07-2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一体推进惩治犯罪、保护公益、修复生态和诉源治理。
一、扎实推进专项工作,破解“难关堵点”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最高检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多个专项行动,有力有序加强检察办案和监督,依法精准促进突出问题整改。
一是持续开展非法捕捞专项整治,保江河、惠民生。两高两部出台《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检出台《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等规范和指导办案的文件,依法认定犯罪,把好入罪关口,区分案件性质和危害大小、情节轻重,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执法司法尺度。2021年以来,长江“十年禁渔”相关14个省(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460件772人,不批准逮捕2253人,其中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46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1867人;提起公诉5889件9370人,不起诉7643人,其中不构成犯罪不起诉131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7404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6件、撤案768件,做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案,宽严相济,不枉不纵。践行温情司法,加强能动履职,对非法捕捞不捕不诉案件避免“一放了之”,如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检察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推动退捕渔民集体上岸,纳入社保体系,转型就业,从“捕鱼人”转变为“护鱼员”,获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表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上游一级支流赤水河鱼类种类从专项活动开展前的108种恢复至169种,长江中下游鄱阳湖、洞庭湖再次出现长江刀鲚溯河洄游、江豚嬉戏现象。
二是从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严查“弄虚作假”。自2020年以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连续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矿物油、精(蒸)馏残渣、农药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2021年起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2021年以来,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上述两类犯罪452件846人,提起公诉850件2289人。贵州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等单位会签专项行动方案,围绕7个重点流域、11个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湖北、江苏、四川等地检察机关分别挂牌督办2至3件危废案件,以点带面促进治理。如,四川省中江县代某庆、莫某波等人污染环境案,代某庆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省内多家铝业公司收购有毒有害物质的铝灰渣1100余吨,用以提炼铝锭并从中盈利。为节省成本,代某庆将铝灰直接堆放在当地西山水库北侧地面,造成当地群众因空气污染头晕目眩、出警民警氨气中毒。经评估,修复费用高达1000余万元。案发后,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联动办案、跟进指导,依法追捕、追诉漏犯;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涉案企业主动预付生态修复费660余万元;推动政府公开招标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和被污染土壤。
三是长效促进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保障生态安全。积极开展打击整治破坏稀土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保障防洪、通航和生态安全突出打击非法采矿采砂犯罪。2021年以来,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1047件1907人,提起公诉1793件4417人。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对习近平总书记批示的“307”特大非法采砂案挂牌督办。该案被告人利用非法改造的隐形吸砂泵船多次盗采江砂46000多吨,对河床生态和航运安全危害极大。检察机关对3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对其中14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500余万元,对有前科劣迹的两名被告单独诉请承担惩罚性赔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对3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合计并处罚金207万元,对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4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连带承担500余万元民事损害赔偿,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有非法采矿前科的2名被告人额外承担13.5万元和1.2万元惩罚性赔偿。
四是统筹推进“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体现制度优势。聚焦水体污染违法、固体废物违法、尾矿污染违法、野生动物保护违法等七个方面重点问题,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2021年以来,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注重服务大局与立足本地实际相结合,着力解决公益损害突出问题,取得丰硕成果,共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2598件;发出民事诉前公告1027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职34091件;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20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72件。坚持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的问题线索作为监督重点,集中交办、督办,协力推动问题整改。沿江检察机关对2018年至2021年警示片涉及的623个问题线索全部进行了跟进调查,助推解决一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二、强化一体化检察履职,保持“同频共振”
四级检察机关坚持“一盘棋”思想,落实《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打好保护长江经济带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检察“组合拳”。
一是上下一体。最高检紧盯重点难点,指导破解专项行动难题,对4件刑事案件、3件跨省公益诉讼案件挂牌督办,发布5批20件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经济带生物多样性保护、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典型案例,指导基层检察办案准确把握政策,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有序开展。为解决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案件定性难、办案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先后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建立重大案件三级院把关、上级院主办领办督办等制度。
二是横向联动。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深化“四大检察”协同。重庆设立44个“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整合“四大检察”职能。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2021年以来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048件,让违法者为恢复受损公益“买单”。
三是区域协作。针对跨区域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确定难,办案阻力大、难度高等问题,最高检召开专题会议,推动建立起长江流域省界断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长江流域19个省级检察机关陆续形成20余项协作机制,重点就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动植物安全、污染物排放、垃圾倾倒、渔业养殖、水上运输、堤岸防护以及社会治安等情况开展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形成全流域、跨区域保护合力。川渝检察机关与公安、生态环境等六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联合打击跨区域、跨流域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建联席会议、省级督办、信息共享、技术交流等五项工作机制。
三、助推生态修复和诉源治理,促进“齐抓共管”
检察机关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积极推行“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修复和保护。
一是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最高检出台《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健全与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各地积极探索,比如,上海市检察院依托“一网通办”推动数据共享;四川省检察院牵头与农业农村厅、公安厅会签工作指引;江西省检察院联合九部门建立河道采砂联合整治长效机制;安徽省检察院联合水利厅、公安厅印发河道非法采砂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规定;浙江省检察院邀请生态环境厅专家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省市县三级公、检、法、生态环境资源部门分别设置联络人,及时掌握案件线索,会商解决争议分歧。最高检深化依法治河新模式,将“河长+检察长”制作为首批检察改革典型案例在全国推广。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加强与河长制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推动构建“1+1+N”工作机制,实行重要部署及时沟通、重点事项联合推进、重大疑难问题共商办理,形成解决河湖管护领域突出问题新模式。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最高检联合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共护美丽河湖、绿水青山。各地检察机关尊重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地位作用,积极支持政府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或提起诉讼。在办案中积极督促侵权行为人通过消除污染、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等方式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如,江苏省检察机关探索建立“调解协议+专家论证+职能监管”的诉中修复模式,改变只主张赔偿金的做法,要求被告实施修复,实现诉讼效率与环境修复效益最大化。
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借助外脑智慧。针对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更加注重对检察司法办案中听取多方意见、给予容错空间等制度机制的探索创新。在部分省份试点推广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把建议、提案反映长江保护的问题转化为重大或典型公益侵害案件的线索,并为人大立法提供实践支撑。研发“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不断深化数字检察在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应用。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7/t20220719_5652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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