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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安徽1案例入选“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注重溯源治理,助推安全生产

  6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深入推进“八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今年2月,最高检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的“八号检察建议”,并抄送11个相关部门。为推进“八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最高检专门向各省级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着力在抓早抓小、抓制度规范不折不扣落实、追责落在未然上下功夫”,确保“八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取得实效。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采取多种有力举措推进建议落实,在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阶段性成效,社会各界反应良好。

  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飞线充电”安全隐患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湖州市王某钦受贿案,安徽省青阳县钟某平重大责任事故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吴某玉重大责任事故案。其中,4件是安全生产方面刑事犯罪案件,1件是公益诉讼案件。

  “这些案例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八号检察建议’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依法能动履职,注重‘抓前端,治未病’,从‘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人称,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在推动渔业安全治理、促进百姓身边“飞线充电”安全隐患整治、促进特种行业证书违规发放专项排查治理、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考察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成效。

  下一步,最高检将以召开现场推进会等方式,持续督促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深入推进建议落实工作。同时,最高检将与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促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提升。

  关于印发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

  “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助力提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八号检察建议”,并抄送11个相关部门。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落实,取得明显成效,并涌现出一批好做法好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推进“八号检察建议”落细落实,现将“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等5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各地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依法能动履职,加强溯源治理,着力在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制度规范不折不扣落实、追责落在未然上下功夫,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1日

  目录

  案例一、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

  案例二、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飞线充电”安全隐患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浙江省湖州市王某钦受贿案

  案例四、安徽省青阳县钟某平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例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吴某玉重大责任事故案

  安徽省青阳县钟某平

  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平,男,1968年11月出生,安徽省S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被告人钟某平与徐某、张某梅共同出资成立S公司,该公司主营石灰石生产和精细化加工,钟某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卢某根受聘为S公司生产厂长(窑师),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021年春节前,钟某平、徐某等人商定于同年2月15日在新建的1#窑进行石灰窑试生产。2月16日上午8时许,卢某根带领机修工陈某刚、普工查某发等人对1#窑进行点火开窑试生产。因未能生产出石灰石,卢某根判断系窑体堵塞。2月17日上午8时许,卢某根、查某发未携带必要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窑底集灰腔进行疏通工作时,中毒窒息昏厥;陈某刚未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情况下开展施救,随后也晕倒在集灰腔口作业平台。发现该情况后,S公司员工立即联系当地医院,医护人员到场后判定卢某根、查某发死亡,陈某刚受轻伤被紧急送医治疗。

  案发后,S公司与被害人卢某根、查某发二人的近亲属、被害人陈某刚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28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平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已生效。

  (一)严格审查,准确确定刑事追责范围。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卢某根、查某发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窑底集灰腔进行疏通作业,导致中毒窒息死亡;间接原因是企业管理人员钟某平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擅自下令实施点火作业,进行生产调试。钟某平作为S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其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发生,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本案中徐某、张某梅二出资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检察机关经补充证据查明,该二人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不负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因此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二)主动作为,精准开展企业合规考察。S公司在当地税收、解决劳工就业、助力社会公益事业、企业环保提升等方面表现突出,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前景、社会贡献度、社会综合评价等情况,以及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对该企业进行合规考察。在征询钟某平的意见后,其向检察机关作出合规承诺并提交初步合规计划。青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S公司暴露出的安全生产漏洞,建议该公司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劳动用工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等方面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并全程跟进建设进程。S公司围绕合规要求建立并完善了相关安全制度。后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青阳县应急管理局持续跟踪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建设情况,邀请安全服务专业机构人员对企业进行全面系统检查指导,促进企业考核达标,通过验收。

  (三)充分评估,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察期限届满,检察机关结合多方验收结果,经充分评估认为,涉案企业整改到位,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明显提升。虽然钟某平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果严重,但事故发生后其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结合企业合规考察情况,检察机关认为,可对其适用缓刑,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四)个案延伸,促进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在检察机关建议下,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针对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深入推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共检查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384次,下达执法文书369次,发现问题和隐患737项,行政处罚23起,罚款290余万元。为进一步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多次与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座谈交流,提出安全生产治理的意见建议。目前,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已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建立一套“专家查隐患、企业抓落实、部门抓监管”的“安全管家”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职责界限、过错大小等主客观因素准确划定刑事追责范围,确保不枉不纵。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时,要注重发现深层次安全生产社会治理问题,延伸职能,积极对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内生动力。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jcfc/202206/t20220627_37225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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