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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启动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

《方案》指出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执法规范化,不断提高戒毒人员教育矫治质量,有效维护戒毒场所管理秩序和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公信力,保障戒毒工作顺利进行,为探索建立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提供更多实践经验。

  

  

  

  《方案》明确

  加强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实地检查机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深入所区实地查看和监督,在戒毒所戒毒人员生活区等场所设立检察信箱,公布受理电话,受理戒毒人员的举报和投诉。二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办理戒毒人员接收、提前或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变更戒毒措施、所外就医等事项,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报人民检察院。发生戒毒人员脱逃、所内死亡、重大疫情、所内吸毒、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等突发事件的,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应当立即通报人民检察院。三是建立协作配合机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依法调阅执法卷宗和日常管理记录,询问相关执法人员及戒毒人员,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四是建立执法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发现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执法活动中存在普遍性问题、监管隐患或者重大风险的,可以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五是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检察监督和执法办案情况、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建立专项联络机制,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等工作事宜。

  

  

  

  《方案》还确定了试点单位、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内容。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jyw/202205/t20220526_36752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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