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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中院对马新忠等15人涉黑案二审宣判,最高获刑20年……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4月25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新忠等1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妨害作证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新忠自1991年以来因多次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因屡次实施暴力犯罪且手段狠辣,在此过程中形成了较大恶名,青铜峡地区两劳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均公认其为青铜峡地区混社会的大哥。2013年12月,被告人马新忠刑满释放后,陆续与本案被告人杨觉明、杨峰、宋小兵、蒯治刚、张元、肖斌、丰剑相识结交,并有组织的实施了开设赌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暴力催收非法债务,插手他人经济纠纷,替组织成员摆平事端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新忠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杨觉明、杨峰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宋小兵、蒯治刚、肖斌、丰剑、张元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9起,其中随意殴打、致伤15人;先后实施催收非法债务2起,致伤2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多次开设赌场,参赌人员累计达数百人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获利13万元。被告人马新忠组织、领导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严重扰乱了青铜峡地区社会治安并对该地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新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共计105.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5万元。宣判后,马新忠等9人不服,提出上诉。

      吴忠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原文链接:http://www.nx.jcy.gov.cn/QJCY/contents/AJJJ/2022/05/31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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