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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履职更好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依法能动履职,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针对涉及未成年人个案、类案发生的背景、原因,通过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对症下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善于监督的精神。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国家亲权理念,并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进行监督、督促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依法能动履职,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针对涉及未成年人个案、类案发生的背景、原因,通过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对症下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善于监督的精神。

  依法能动履职有利于将预防未成年人权益侵害的视角与维度深入至相关问题的源头之上,将潜在的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风险降至最低。如2018年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一号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能动履职的体现。检察机关没有因为检察建议的制发完成而停歇,各级检察机关以“一号检察建议”作为指引,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持续督促落实。以此为基础,最高检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推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探索,并被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吸收,助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

  为了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归口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为未成年人检察依法能动履职、实现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创造了良好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各级检察机关从严追诉性侵、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1万人,同比上升5.7%;各地检察机关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依法决定附条件不起诉2万人,占结案未成年人总数29.7%,起诉较严重犯罪未成年人3.5万人,同比上升6%,依法对于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惩治也是另一维度的保护。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归口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的基础上,全国检察机关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积极践行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政府保护总要求,以检察之力促推其他“五大保护”落实落细,最终形成合力,实现“1+5>6=实”。

  依法能动履职,助推家庭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典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监护缺位或者监护不当的线索,依法能动履职,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根据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基层组织提出建议,加强监护监督和支持,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各级检察机关针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重失职等情形,发出督促监护令1.9万份,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以训诫、教育监护人等多种方式,责令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针对监护人侵害行为,2021年各级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758件,同比上升47.8%。检察机关通过上述工作,以能动履职助推督促监护,取得了良好效果,是司法保护融入家庭保护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样本。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依法能动履职,助推学校保护。校园安全是学校保护中最重要的环节,针对校园安全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离不开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上海、慈溪等地检察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对入职查询制度的探索,推动了该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的确立;2018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率先开始试点强制报告制度,其后杭州市检察院在全市推开,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九部门对强制报告制度作出规定,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其规定为法律制度。2021年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657件,对未履行报告义务促整改、追责459件。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749万人次、解聘2900名有前科劣迹人员。可以说,检察机关以实际行动将司法保护融入到了学校保护之中,作为学校保护的坚实后盾,检察机关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防止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将侵害未成年人的“大灰狼”挡在门外。2022年初,最高检会同教育部制发的《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从法治教育的层面出发,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形式将司法保护融入学校保护之中。2021年,各级检察机关的3.9万名检察官在7.7万所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结合学生特点和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开设法治课程、举办法治讲座、专题报告会等法治教育活动,组织案例情景模拟、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等法治体验活动,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在开展法治教育工作的同时,法治副校长亦承担对于校园环境安全建设、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和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等校园安全防控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依法能动履职,助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积极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使司法保护融入社会保护之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各地检察机关针对涉及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校园(幼儿园)与校车安全、经营性娱乐场所治理、烟酒售卖经营管理、未成年人文身服务等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密切相关的领域,持续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在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意识和营造良好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依法能动履职,助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缺乏辨别是非能力和安全意识,容易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也易成为诈骗、赌博、侵犯个人信息等网络犯罪的受害者,或者受利益诱惑陷入网络犯罪的深渊。因此,如何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以及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是网络时代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检察机关加大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对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对于强化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此外,针对网络游戏、直播打赏、网络通信、社交平台领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软色情制品和网络信息,未成年人出入网吧等问题,通过发送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涉未网络空间领域进行源头治理和风险防范,也是司法保护融入网络保护的重要举措。

  依法能动履职,助推政府保护。一方面,检察机关助推政府保护体现在检察机关发挥自身职能作用,配合、协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相关的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需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如北京市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依法需要接受家庭教育的家庭,联合妇联、中国儿童中心等社会机构,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系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的一大体现。强制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亦能体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的联动、协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政府管理方面的问题,通过发送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落实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并列为未成年人保护六大体系,只有六大保护齐心协力、形成合力,才能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之理念,共同构筑起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防线。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有助于推动六大保护相互融合,更好地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实现“1+5>6=实”,形成全社会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机制和良好风尚。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fzyw/202203/t20220330_36074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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