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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的发展历程与初心使命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的发展历程与初心使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

  

  2021年2月20日,党中央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一百年来,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奋斗,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以上十个方面,是经过长期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是党和人民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新时代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回望过往的奋斗路,眺望前方的奋进路,必须把党的历史学习好、总结好,把党的成功经验传承好、发扬好。在学习党史的过程中,我们重温人民检察的历史,回顾人民检察走过的道路,了解我们从哪里来,知道我们要往哪里去,加深我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非常重要也非常有意义。因为人民检察史是党的检察事业的历史,也是党领导下健全法治、推进法治、完善国家监督体制的历史。通过学习和重温人民检察走过的历史,就是要赓续红色基因,弘扬检察文化,传承检察精神,缅怀检察前辈,激励检察后人。

  

  一、人民检察制度初创

  (1931年—1949年)

  

  检察制度是一种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制度,是人类法律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警察制度、审判制度相比较,检察制度的产生是比较晚近的,只有七百多年的历史。在检察制度出现之前,欧洲中世纪司法也即封建司法奉行“私诉”,称为“纠问式”司法。所谓的“纠问式”司法,就是由法官主导并行使包括受案、侦查、开庭、执行等在内的“一体式”职权。纠问式司法对现代检察制度建立最突出的贡献,表现在确立官方追诉的理念,它为现代检察制度提供了思想养料,促成了现代检察制度的萌芽。到了十二三世纪的法国,国王认为犯罪不纯粹是对个人造成侵害的问题,而且涉及国家统治秩序和统治利益,因此国家应当设置一个专门的公署来起诉犯罪,于是产生了国王代理人制度。后来国王代理人逐渐演化为公诉人。公诉人就是“负责以国家名义将刑事被告人提交法庭审判的政府官员”,而公诉职能成为检察机关最重要的职能。随着法国大革命爆发及拿破仑征战世界,法国的司法制度在整个欧洲推行,检察制度也逐渐传播开来。因此,对于中国来讲,检察制度不是从来就有的,并非直接传承于中华文化,而是舶来品。直到清朝末年,清政府组织变法,学习外国的法律制度,检察制度才进入中国。严格算来,检察制度进入中国,迄今仅一百多年的时间。

  中国近代检察制度之确立,主要参考借鉴了大陆法系法、德两国和日本的检察制度。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得出的结论是,“各国政体,以德意志、日本为近似吾国”,立宪应当“远法德国,近采日本”。由于主要是通过日本学习德、法,当时不少法律术语的翻译都受日本的影响,比如检察官叫“检事”,法官叫“推事”,等等。如在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规定了各级审判厅内附设“检事局”作为检察机关。清末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包括对司法警察的调度权、刑事侦查及取证权、接受告发和行使公诉权、对法庭审判及其判决执行的监督等几方面的职能。

  (一)人民检察制度产生的背景

  人民检察是人民政权设置的检察制度,体现了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因此称为“人民检察制度”。人民检察作为人民政权国家的重要设置,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是没有的。早在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先行者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革命政权,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其他政策和法令,并改革司法制度:在中央设立中央裁判所,地方上至少设立高等审判检察厅与地方审判检察厅,有条件的地方增设初级审判检察厅。但是,由于资产阶级革命派本身的软弱性,无法充分地发动广大群众,开展全面的革命运动,致使辛亥革命的果实被军阀窃取,中国仍然没有摆脱水深火热的苦难。“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五四运动”的爆发,给当时救亡图存的仁人志士指出了一条道路,这就是列宁的道路。“十月革命”以后,为了维护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列宁提出了一系列维护法制统一的思想,其中包括建立一个享有最高监督权的检察机关的思想。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提出:“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关不同,它丝毫没有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检察长有权利和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这为之后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制度模式。1921年,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解放受苦受难的中国人民,建立人民的政权,让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但是,初生的中国共产党力量非常薄弱,未来的路应该如何走?时任党主要领导人的陈独秀和先驱们探索研究,同时在共产国际的建议下,形成了“二次革命理论”: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之间隔着一道“万里长城”,共产党要先跟资产阶级合作,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然后再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人民政权。

  适逢当时孙中山提出“新三民主义”,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很受共产党人的欢迎,也得到了共产国际的认可。于是中国共产党作出决定,允许共产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共产党员参加国民党进行资产阶级革命,主要是反军阀、反封建,开展轰轰烈烈的大革命。但是,孙中山去世后蒋介石篡夺了政权,形势急转直下,直至发生“4·12”反革命政变,共产党遭受了残酷的镇压和杀戮。共产党彻底地警醒了,看透了国民党的反动本质,下定决心脱离国民党。走什么道路?就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人民的政权不靠枪杆子是拿不来的!因此,中国共产党人放弃幻想、开始建立人民的武装,相继发动了南昌起义、秋收起义等武装斗争,继而建立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走上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

  经过几年的努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了近十个“工农武装割据”的农村革命根据地,掀起了土地革命的高潮,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中央苏维埃政权,来对全国各苏区的各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1930年,党中央先后在上海召开几次会议,研究如何建设人民政权。会议初步议定:在以瑞金为中心的方圆几百里之内,建立真正的人民政权,即“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会议还研究了人民政权的组织框架,其中就包括检察机构的设置。

  (二)人民检察在中央苏区诞生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一号“布告”,庄严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机构,确立了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人民司法制度。中央苏区当时的组织框架是“九部一局”,其中设置有检察机构,但当时的检察机构是比较复杂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临时最高法庭,在法庭里设置检察长、检察员;同时,在军事检察所里设置检察员,负责军事犯的起诉工作;在政治保卫局里设置检察科,负责反革命案件的起诉。除此之外,单设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后更名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这是非常有特色的。它负责保障法律和政令的实施,是一个兼有行政监察和职务犯罪检察等多种职能的监督机构。这就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最原始的表达。承担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在这一时期进入了中国,在此之前中国历代政权都没有法律监督的概念。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标志着红色政权和革命法制建设取得大发展,初步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的法制体系。当时中央苏区颁布了各种法律法令,包括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婚姻法、土地法等,还把劳动改造也引入中国,这都是学习苏联的成果。苏区临时中央政府,是人民共和国的摇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民政权,也可以说是人民法治的开端。人民检察制度在工农民主政权中的根本任务和从事的工作,就是巩固人民政权,就是为老百姓办事,接受老百姓的控告,主持公平正义。

  (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检察

  1934年10月,革命形势异常恶化,第五次反围剿失败,红军开始了非常壮烈的万里长征。最终红军冲破重重险阻,胜利到达陕甘宁边区,建立了人民政权。此后,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检察作为人民政权的重要组成,在一些地方得到了延续和发展。

  1.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现国共合作,根据中央的决定,各根据地建设了司法系统。当时司法系统的特点是审检合署,即在法院设置检察机构。陕甘宁边区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是谢觉哉,检察长先后由李木庵、马定邦等同志担任。时任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说:“必须健全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律负责、进行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地方行政的干涉,检察机关执行检察人民和公务人员违法行为之职权。”这里的检察就是监督,就是检察机关要监督公务员和人民执行法律。

  在这个时期,边区发生了黄克功案件。黄克功是江西南康人,是井冈山时期毛泽东主席的战友。他参加了苏维埃政权建设,也参加了长征,在长征途中特别是娄山关战役中立下了战功。到延安后,黄克功跟一个女学生谈恋爱,由于女学生不同意继续交往,二人发生争执,黄克功开枪把女学生打死。这个事件震动了整个陕甘宁边区。边区高等法院召开公审大会,由时任抗日军政大学的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法院的检察官徐时奎、边区保安处的黄佐超共同作为公诉人,起诉黄克功。考虑到黄克功的资历和战功,很多领导同志向毛泽东主席求情,但毛泽东主席给审判长雷经天写了一封信,他说:黄克功“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边区高等法院顶住各种压力,公正处理了此案,当庭宣布判处黄克功死刑。1946年7月,首届检察业务研究会召开,同年10月,制定了人民检察史上首部关于检察工作的单行法规——《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对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应遵循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在检察体制上实行审检分立,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之领导,独立行使职权。这对新中国检察立法有较大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2.山东抗日根据地检察制度。山东抗日根据地也建立了检察制度,其中有一条规定极有特色,就是在检察机构内部设立检察委员会。1941年4月23日通过的山东《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的组织、人员、职权等作了详细规定。这一制度一直沿用至今,是人民检察史上的一项制度创举。它解决了检察运作机制、领导体制问题,即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后来补充了检察长负责制。这一时期检察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一是设计和改进检察制度;二是可以检查调阅各机关团体公营企业的账册;三是可以查询各机关团体的行政措施;四是调查其他一切危害国家利益、政府法令和人民权利等行为。

  3.关东解放区检察制度。关东解放区的检察机构亦实行审检合署制,在各级司法机关内配置检察官。但关东检察制度进一步创新,开创了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先河。1947年6月,关东行政公署颁布的《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规定,“关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由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任期至下届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止,连选的连任。”此项制度创新,为确立新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形成“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奠定了实践基础。关东检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一般监督”。关东解放区的司法条例规定,“关东的所有机关、社团,无论公务员还是一般公民,对于法律是否遵守之最高检察权,均由检察官实行之”。

  (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检察的历史经验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制度,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概括来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华苏维埃检察、陕甘宁边区检察,以及山东解放区、关东解放区等对于检察工作的探索,取得了以下经验:一是人民检察从建立之初就确立了党的领导原则,一直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检察工作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忠实、严格地执行依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所制定的法律。二是人民检察在巩固革命根据地、建设人民政权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三是检察体制由审检合署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审检分立或者叫并立,以及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制度实践,为确立新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形成“一府两院”的国家架构,奠定了实践基础。四是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和起诉,表明中国革命政权在诉讼制度上采取国家公诉制,从司法制度上确定了检察机关的地位。五是检察委员会的建立,是民主集中制在检察机关实践的有益探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决策机制形成的重要渊源,非常有价值。

  

  二、人民检察的形成和波折

  (1949年—1978年)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旧法统,提出了人民司法原则。1949年9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举行会议,通过了两个历史性的文件:一个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设置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一)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同时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任命了一批国家重要机构的工作人员,罗荣桓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又任命李六如、蓝公武为副检察长,任命罗瑞卿、何香凝、李士英、卜盛光等11人为检察委员。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了第一次检察委员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11月1日,启用印信,正式办公。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以下简称《试行组织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1950年9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在人民检察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首次使用了“法律监督”一词。1951年初,中央任命李六如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李六如为共和国检察打下了很重要的基础,他撰写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本专门论述检察制度的著作《检察制度纲要》,还主持起草了《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以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有关检察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49年12月20日通过的《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权,包括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监狱改造场所进行监督,处理人民不服下级检察署不起诉处分之声请复议案件,对各级司法机关违法判决可以提出抗议,等等。此外,对涉及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有关的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可以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也就是说,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有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即实行垂直领导,“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这是参照了苏联模式,苏联地方的党委、立法机关均不能干涉检察工作。《试行组织条例》还规定了检察委员会议与检察长负责制的结合,“检察委员会议以检察长为主席,如检察委员会议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

  根据中央的指示,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检察署的任务,主要是镇压反革命,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镇压反革命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接下来开展的“三反”“五反”等运动,检察机关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期间发生了一起特别有影响的案件——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时任河北省检察署党组书记、检察长的孙光瑞负责侦办和起诉这个案件。刘青山、张子善都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出生入死、立有功劳,都是老红军,难免有人说情。毛泽东主席说,“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二百个,二千个,二万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最后,这两人都被执行死刑。检察机关在参加“三反”“五反”运动中积累了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侦查的工作经验,也为后来逐步形成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职能管辖上的分工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五四宪法”改“署”为“院”

  1954年9月,人民检察署的历史结束了,到了人民检察院阶段。把“署”改成“院”,这是毛泽东同志的意见。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确立了审检分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两院各自独立设置。二是增加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权限与程序的规定。三是确立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四是增加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对象和义务的规定。五是增加检察院人员任免制度的规定。省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省以下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由省级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

  1954年之后,检察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侦诉和处理日本战犯。免诉制度就是这个时候出现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如何处理日本战犯的决定里,确定了免诉制度。什么叫“免诉”?即检察机关认为虽然犯罪分子构成犯罪,但是鉴于其态度、表现等等,可以不再追诉,免予起诉。这是免予起诉最早的适用。当时,最高检专门成立了“侦处日本战犯工作团”,到东北、太原等地开展战犯的起诉和免诉工作,处理了一大批日本战犯。1956年,最高检向全国人大汇报处理日本战犯的情况。

  (三)十年“文化大革命”:检察机关遭受劫难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社会主义法制尤其是检察制度遭受空前的劫难。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极力攻击检察机关,说法律监督是反动的,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是针对党政、矛头对内等等,扣了很多帽子。1968年中央作出决定,检察机关被撤销。当时最高检只留下了4个人,叫“留守组”,在东交民巷的一座旧楼“留守”。最高检160余名干部职工连同家属,被下放到湖北荆州地区沙洋劳改农场集体改造,沙洋劳改农场成为最高检的“五七干校”。“文化大革命”结束,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之后,他们才陆续回到最高检。撤销人民检察院被1975年宪法确认,“七五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权力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段历史启示我们,人民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忽视检察工作甚至取消检察机关,意味着对法制的削弱和破坏。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推动和保障作用。

  

  三、人民检察的发展完善

  (1978年—2012年)

  

  1978年12月13日,中央召开工作会议,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准备。在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提出:“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七八宪法”恢复重建人民检察院

  1978年,宪法重新修改。在此之前,中央广泛收集关于修改宪法的意见,当时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军队都建议恢复检察院。1978年3月1日,叶剑英同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部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

  为了拨乱反正和重建法治文明,1979年国家颁布了七部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彭真同志在法律草案说明中专门提到,这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了较大的修改:第一,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表述首次出现在法律条文上,1982年宪法沿用了这种表述。第二,把检察机关上下级关系由原来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同时接受人大监督。第三,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违反党政纪的由党政、纪检部门处理,不再规定一般监督。

  (二)第五届至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会议选举黄火青为最高检检察长。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黄火青检察长带领全国检察机关全力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及公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全国人大通过决议,成立了最高检特别检察厅和最高法特别法庭,黄火青检察长任特别检察厅厅长。其间,最高检召开第七次检察工作会议,讨论了检察机关在新时期的方针和任务,同时讨论提出了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建议。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胡耀邦同志到会传达中央精神。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特别是按照1982年中央作出的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最高检杨易辰检察长提出进一步完善包括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内的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功能完备、富有效力的,与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协调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其间,检察机关坚决执行中央关于“严打”的决定。全国检察机关大力推进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要求检察队伍首先提高政治素质——革命化,而后加强干警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建设。1985年3月,检察机关召开了第一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同志等国家领导人出席并亲切接见了代表。20世纪80年代中期,首次提出了“检察学”的概念,还成立了中国检察学会,检察理论研究出现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第一次繁荣。这一阶段还召开了第八次检察工作会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最高检刘复之检察长团结带领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检察体制和机制改革,加强和改进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为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完善作出了卓越贡献。其间,检察机关突出开展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1989年第一个反贪污受贿工作局在广东省检察院成立。1990年最高检举办了全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展览。最高检的机构设置也发生重大变化,业务厅由3个厅变为7个,1990年成立政治部;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中国检察出版社、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中国检察报社等事业单位在此期间先后成立。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最高检张思卿检察长提出“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推动构建以查办腐败大案要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加强执法司法监督为重点的工作格局,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作出了突出贡献。其间,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国家法律同检察工作具体实践紧密结合,配合开展好第二次“严打”和刑事诉讼法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建立了酌定不起诉制度。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检察官法,这是人民检察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检察官管理的法制化。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最高检韩杼滨检察长提出“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检察院建设,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迈进新世纪,服务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其间,最高检提出“九条卡死”,更加严格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办案的规则,启动了检察改革,探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涌现了方工同志等先进典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最高检贾春旺检察长提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围绕“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着力强化诉讼法律监督,积极推进检察改革,狠抓检察队伍建设,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其间,检察机关强化监督,清理了大量的羁押案件,同时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了接受监督途径。200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印发,为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团结带领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坚决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坚持检察业务、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一体建设,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改革、狠抓基层基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明显提升,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和进步,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突出贡献。其间,最高检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机关起诉了一大批重大案件,还举行了第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宣誓仪式。

  综上,从1978年到2012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恢复重建的检察机关步入全面发展的正轨,检察道路越走越宽广。

  

  四、人民检察进入新时代

  (2012年以来)

  

  2012年,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中国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检察机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检察工作各个方面都得到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张军检察长带领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引领检察工作进入新的境界。

  一是根据党中央的部署,检察机关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的内设机构改革,确立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总体格局,拓宽了法律监督的路径。其间,“捕诉一体”的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全面确立,建立起公诉统帅侦查、侦查服务公诉的科学的办案机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分别向教育部、最高法等发出检察建议,创新了社会治理方式,意义非常重大。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老一辈的检察理论专家王桂五提出了诉讼的方式和非诉讼的方式,诉讼的方式主要包括审查逮捕、起诉、抗诉,非诉讼的方式主要包括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不一定都要用诉讼的方式来开展法律监督,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提出监督意见,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责任。这为丰富的检察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引,检察机关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检察职能。

  二是推动各项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是最主要的业务,也是检察官承担的基本角色和主要任务。然而,只有刑事检察,法律监督是单调的,难以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新时代,在走向法治的新阶段,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该履行更多的责任,就像张军检察长反复强调的那样——要担当。监察体制改革使检察机关面临历史性的挑战和机遇,最高检带领全国检察机关牢固树立“转隶就是转机”的理念,把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落实,并推向新的发展阶段,走向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行政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真正实现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必须做大做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这对整个国家的体制机制改革,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完善,对整个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都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2018年,根据中央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设立公益诉讼检察厅(即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可见这项职能多么重要!这些改革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法律监督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发挥怎样的作用?这是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三是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这主要体现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经过两年试点,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正式施行以来,已经较为明显地释放出改革红利。有学者评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诉讼模式由对抗向协作转变;诉讼理念由惩罚性诉讼理念向恢复性司法理念转变;对诉讼主体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过去的消极诉讼主体转向积极的诉讼主体”。这是真正体现人民检察主导责任、主导作用的一项制度,也是符合刑事诉讼规律、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特色的一项制度,有力地推进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此外,近几年,检察机关还积极服务脱贫攻坚,开展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公开听证、监管场所巡回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布、网络治理、依法战疫等等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结语

  

  人民检察90年,拥有光荣和不平凡的历史。第一,人民检察的历史充满红色基因,它是党的检察事业的历史,从建立之初就在党的领导下,并一直坚持党的领导。第二,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缩影。第三,它深深打上了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烙印,检察工作一直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一直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没有一天离开过。第四,它是几代检察人坚守法律,奉献青春和毕生的历史记录。第五,检察事业艰难曲折、历经风雨、生生不息,说明人民检察的强大生命力,也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生命力。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中国共产党自一九二一年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人民检察的初心和使命到底是什么?与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是完全一样的,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检察机关的使命就是通过守护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秩序,维护老百姓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学党史、学检察史,就是要真正地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就是要真正地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不断通过改革来完善检察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探索中,检察制度也要不断地探索;就是要弘扬前辈的精神,踏着前辈的足迹,建设一支过硬的、忠诚的、专业的、善良的队伍,这样才能担当起新时代新阶段的使命。

  90年沧桑变化,检察事业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稳步前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事业中,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检察机关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检察机关的责任是什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写得非常清楚: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的使命多么光荣,责任多么重大!全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忠诚尽责尽职,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本文是《人民检察》杂志根据孙谦同志2021年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大检察官讲堂和全国检察机关党史系列讲座第三场报告会上的讲座录音整理而成,发表前作者又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mtbb/202201/t20220113_35287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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