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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又以案释法,检察官获群众连连点赞!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6月16日上午,景洪市检察院与景洪市法院联合到勐龙镇贺管村委会叭嘎小组公开开庭审理土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被告人土某被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勐龙镇组织300余名抵边村群众参与旁听。

  案件情况

  2022年1月31日,被告人土某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他人联系到欲偷渡出境的宋某、熊某,后驾驶车辆通过绕关避卡等方式将二人从景洪市区送往勐龙镇,并等待其他人员将二人继续送往境外。2022年2月5日,因宋某、熊某改变主意,二人返回城区入住酒店时,被景洪市公安局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土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庭审中,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宣判。

  庭审后,公诉人向前来旁听的群众以案释法,告诉大家不要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是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一定要以案为戒,要知道违反法律的后果很严重,一起学法、守法,共同守护好美丽国门、守护来之不易的边境疫情防控成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bn/202206/t20220620_3710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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