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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依职权监督一起借贷纠纷案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2022年5月30日第05版:声音周刊)

  一体化履职,释放检察内生动力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加强上下统筹、横向协作、内部整合,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办理了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赢得人大代表的肯定与支持。

  原标题

  安徽:依职权监督一起借贷纠纷案

  记者 吴贻伙

  5月25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主题发布6起典型案例,其中由安徽省三级检察机关接续监督的李某生与韩某宇民间借贷纠纷案,引起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广播电视台音乐频率运营中心广播剧工作部主任吕卉的关注。

  2016年12月1日,李某生向潜山县(2018年撤县立市,现为潜山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韩某宇立即归还借款70万元及相应利息。潜山县法院当日立案,并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向韩某宇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2017年2月17日,在韩某宇实际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一审查明,2013年7月1日,韩某宇因经营需要向李某生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3年8月29日之前归还,并载明借期内利息已经支付,逾期按月利率5%的标准计算。李某生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韩某宇支付借款70万元。借款到期后,韩某宇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法院据此支持李某生的诉讼请求,判决韩某宇应归还李某生借款7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9年10月30日,潜山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承办法官汪某某在审理李某生与韩某宇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存在受贿行为,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核实查明,汪某某在办理李某生此前起诉的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共收受李某生贿赂2万元。后汪某某因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检察机关还发现,汪某某在审理李某生与韩某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公告送达程序违法,致使韩某宇缺席庭审。

  2019年12月9日,对李某生与韩某宇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潜山市检察院提请,安庆市检察院向安庆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12月25日,安庆市中级法院以检察机关不依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对生效裁判或调解书进行监督,应当限定在生效裁判或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范围内为由,裁定对安庆市检察院的抗诉不予受理。

  安徽省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指示安庆市检察院跟进审查。2021年3月11日,安庆市检察院提请安徽省检察院抗诉。安徽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官有收受该案原告贿赂的行为,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并提出抗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受理并再审;原生效判决存在违反规定、剥夺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利情形。2021年4月23日,安徽省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同年5月10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指令潜山市法院再审此案。2021年12月10日,潜山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确认原审诉讼文书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原审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遂撤销原判并驳回李某生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明确将‘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作为人民法院再审法定情形之一,就是为了确保审判人员能在独立公平无私的情况下作出正确裁决,确保司法裁判公正权威。《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也明确规定,除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外,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也属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情形,且依职权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这一规定精准定位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力属性。”吕卉说,“该案中,对于检察机关指出原生效裁判存在的错误,有关法院不仅没有及时审查纠正,还对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不正确的阐释,不当限制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在安徽省三级检察机关的接续跟进监督、一体监督下,错误裁判终于得到纠正。”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205/t20220531_36793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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