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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上海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谭某某诉Y速递公司健康权纠纷

  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8日,Y速递公司快递员邵某骑电动自行车送货时,在超车过程中碰撞骑电动自行车的谭某某,导致谭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邵某逃离事故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谭某某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邵某因交通事故逃逸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邵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称其当时系为S快递公司送货。谭某某遂将S快递公司告上法庭,但S快递公司提交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称邵某与其无劳动关系,应由Y速递公司承担责任。后谭某某就该案撤诉,又起诉邵某、Y速递公司,要求其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3万余元。谭某某又于2020年6月24日向徐汇区检察院递交支持起诉申请。徐汇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谭某某因该事故导致九级伤残,丧失收入来源,属社会弱势群体,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条件,遂于同年6月30日受理本案。

  

  

  徐汇区检察院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经审查后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认为应由上海Y速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0月12日,徐汇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后经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协调,Y速递公司与谭某某达成和解,由Y速递公司一次性赔偿谭某某2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快递、外卖行业的兴起,快递小哥为赶时间,交通事故频发,已成为社会焦点。在外来务工人员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应该提出支持起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1、依法受理,精准把握支持起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谭某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被快递小哥撞伤后丧失收入来源,医疗费用都靠借款,属社会弱势群体。同时,事故发生后,快递小哥逃逸,快递公司拒绝沟通,谭某某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申请,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审查。

  

  2、把握分寸,明确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在本案快递员逃逸,S快递公司与Y速递公司又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雇佣关系,确认赔偿义务主体。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亦保持相对中立的位置,不作为一方当事人过度参与案件。

  

  3、全程跟踪,确保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检察机关在提出支持起诉后,经承办检察官与承办法官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和解,上海Y速递公司当庭支付20万元,解决谭某某急需赔偿款的现实问题,将弱势群体的保护落到实处。

  

  于某与隆某公司消费合同纠纷

  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于某经人介绍至隆某公司预付2.8万元订购了一款保健品VIP套餐。同年9月,于某从该公司提取部分货物,剩余货物未提,且双方未约定提货时间。其后于某多次要求隆某公司退回剩余预付款,均遭拒绝。2019年12月,于某至上海市杨浦区消保委投诉。隆某公司在调解中承认,于某仅提取了部分产品予以消费,但仍拒绝退还剩余钱款。2020年6月,于某至杨浦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杨浦区检察院研判认为,该案系一起因老年人预付大量钱款购买保健品而引发的消费合同纠纷,消费者一方年老体弱,维权多年一直无果,独自参与诉讼确有较大困难,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条件,决定依法予以受理,并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承办检察官根据提货单、《消费争议终止调解书》等证据,查明于某确系提取隆某公司部分产品予以消费。隆某公司的商业行为本质是向消费者发行商业预付卡行为,当于某提出解除消费合同诉求时,隆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提供退卡退费服务。

  

  考虑到于某年老体弱,表达诉求和处理诉讼事务力有所不逮,需委托近亲属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但于某因担心子女责怪,不敢告知自己购买保健品一事。承办检察官多次电话联系于某女儿,说服于其作为于某的诉讼代理人。此外,承办检察官还积极引导于某合理调整诉讼请求,同时为尽快解决纠纷,杨浦区检察院还主动了解隆某公司相关意见,在双方争议点中寻找和解突破口,为后续实现调解打好基础。

  

  

  2020年7月17日,杨浦区检察院决定支持于某起诉,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并最终促成于某与隆某公司调解,顺利解除消费合同,隆某公司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并返还于某部分预付款。调解生效后,隆某公司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1.聚焦老年群体,传递检察温度。保健品行业的营销人员往往利用了老年群体关注自身健康的心态,使得老年人花费大量金钱购买保健品,陷入过度消费的境况。而遇到消费纠纷时,老年群体又行动不便,法律知识匮乏,难以实现有效维权。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给予此类弱势群体法律支持与帮扶,依法保障老年群体合法权益,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安。

  

  2.通过调解,积极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协助、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诉求及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进行法律分析,寻求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于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可协同审判机关组织调解,促成矛盾纠纷化解。

  

  3.在实践中探索规范制度建设。成功办理此案后,杨浦区检察院先试先行,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强化规范制度建设,制定出台本院的《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了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支持起诉案件的范围,并对支持起诉后的跟踪监督、与相关部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协作配合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为之后支持起诉规范办案打下扎实基础。

  

  李某、景某承揽合同纠纷

  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31日,大学生李某、景某通过网络平台报名参加某摄影公司发布的19.9元摄影广告套餐,签订《定单协议》一份,并支付合同全额价款人民币1100元,包含照片、服化及相应摄影服务。因疫情关系。两人于2020年12月20日至摄影公司拍摄,该公司采取“套路”推销,两人签订协议并当场支付1588元用于化妆产品及服装升级。2020年12月23日,针对《定单协议》的补充,双方签订《摄影服务合同》2份,另又通过强行推销高价套餐等手段,诱导二人签订合同总价为24000元的《摄影服务合同补充合同》1份,约定选片增项为加109张精修照片入盘和其他相册等。至此,双方已签订5份协议。该公司明知李某、景某系在校学生,无能力支付合同款项的情况下,多次诱导二人使用网贷借款,至12月23日晚上9点,两人通过网贷、向家人要钱等方式共计支付18100元后方才离开公司,尚余5900元未支付。当晚两人即向该摄影公司提出删减照片、减少费用,均被该公司以合同已签、照片已发厂家制作、需支付高额违约金等理由予以拒绝。

  

  后两人投诉至虹口区消保委。因调解不成,两人将该摄影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总价26688元的5份合同,退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共计20788元,合同余款5900元不再支付。

  

  2021年初,虹口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日常线索梳理中发现该案线索,认为可由民事检察从支持起诉角度介入,并启动调查。

  

  虹口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2019年至今,该公司因类似问题被投诉至虹口区消保委40余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恶意明显,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虹口区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景某民事诉讼案支持起诉,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并在庭审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除已履行完毕的1588元不予支持外,其余4份协议全部解除,去除摄影公司的合理损失外,返还二人18600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探索支持在校学生消费维权,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近年来,不少商家以在校大学生为目标,利用其缺乏社会经验进行套路营销,诱导其过度消费,甚至贷款消费,导致部分学生陷入高额贷款的陷阱,引起恶劣社会影响。本案即采用低价引流、层层加价的套路营销手段诱导大学生进行过度消费和高额贷款的典型案件。因学生普遍存在不敢诉、不愿诉、不能诉的情况,无论从交易谈判能力还是诉讼实力来衡量均属于弱势群体,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适当介入民事诉讼,有助于维护诉讼结构的实质平衡,保障弱势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定位,形成案件办理的规范流程。现行法律对支持起诉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对支持起诉的主体、范围、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虹口区院在办案中,积极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支持,即根据诉讼请求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分析,帮助固定证据并引导补充证据,出具支持起诉书并出庭支持起诉。通过办理本案,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案件中不具备超脱于当事人的独立诉讼地位,检察机关可以在当事人起诉后介入。逐步形成支持起诉的具体规范,指导类似案件的办理。

  

  3、融合司法促进社会治理,助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摄影服务、预付卡消费、旅游服务等是服务消费领域投诉 “重灾区”,行业隐性消费、套路推销、强制消费等问题屡见不鲜,且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在消费者因为举证困难而遭遇维权困境的情况下,也进一步助长了行业乱象的持续存在,不利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对李某、景某的支持起诉,有利于引导企业正视并重视合规经营、诚信经营,以个案的判决和示范推动整治行业乱象,助力区域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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