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73) | 如何"一案双查"和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
时间:2021-03-2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七十三条 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释 义】
本条是关于“一案双查”和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等内容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一案双查”的规定。“一案双查”本质上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追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规则》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规定本款的目的主要是强化对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在立案审查调查前必须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调查后必须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就要被问责,以责任追究倒逼管理,保证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在严格自律上为全党全社会树起标杆。本款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虽然主观上是过失,但客观上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纪检监察干部本身的行为直接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属于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甚至犯罪,必须严肃追究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两种情形中,都要查明有关领导人员是否履职尽责。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的,应当对有关领导人员予以严肃问责。需要注意的是,“一案双查”中追究的领导责任与《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对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失职失责的问责存在区别,本条主要侧重于单个案件中的领导责任,一般适用于审查调查组组长、室主任及分管领导等;第七十二条主要侧重于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的领导责任,一般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及其负责人。
第二款主要规定了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和实行终身问责的内容。这项要求包含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经手的案件;二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具备做被审查调查人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以及把握运用政策的水平;三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办案,保障办案安全;四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案件质量负责,保证每一个经手的案件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办案质量责任制是落实对案件质量负责到底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条关于“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以为把案子移送给检察机关就万事大吉了,最终要过好人民法院审判这一关。如果案件质量不过关,直接后果就是别人会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不实事求是,会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做不到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最终会因此质疑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甚至质疑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监督制度。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都要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时时事事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真正用好权、履好职、尽好责,否则终身问责的“利剑”就可能落到自己头上。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0-08/04/content_80372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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