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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 | 用借口粉饰贪婪 ——吉林省四平市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王晓波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时间:2020-09-0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晓波,吉林省四平市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四平市原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2019年2月,他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3月,王晓波四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四平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按程序被终止。随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王晓波隐藏较深、曾经历多个重要岗位,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四平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王晓波被查处时,刚从四平市环境保护局调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他整日烧香拜佛,祈求平安,可最终还是难逃纪法惩处。

  提拔干部要酬劳讲回报

  “你们要懂得感恩,干工作是为党干的,但提拔你们、给你们办事的人是我王晓波。没有我,你们是个啥。”

  2001年10月,不满40岁的王晓波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4年后,被调任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在这个被看作是“肥差”的岗位上,王晓波一开始也常常提醒自己:这个岗位和商人老板交往多、面临的诱惑大,一定要洁身自好。

  工作中,他也确实是这样做的。有自信、有能力、有办法,是当时同事们对他的普遍评价。

  然而,慢慢地,他头脑中的那根弦松了,尤其是看到一些学历、资历、能力都不如自己的商人老板开豪车、住豪宅、抽高级烟、喝高档酒,过着奢靡享乐的生活,越来越觉得自己的付出与回报并不相符,内心深处的杂念如野草般滋长。“直到后来,不管在什么岗位,他都把安逸享乐和个人利益得失放在首位。”审查调查人员说。

  他的变化,身边的同事看在眼里,对他的评价也慢慢变了:太自负、想法多、一言堂。

  2012年3月,王晓波任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0月,任四平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高了,权力大了,按说责任也应该更重了,但在王晓波身上只见权力、不见责任。”曾与他共事的一名干部介绍说,他愈发强势霸道、说一不二。

  “班子成员大多是我推荐的,论资历无人能与我比。”基于这一想法,王晓波彻底把“民主集中”丢在一边。久而久之,他任职的单位通常是花钱一支笔、选人一句话、决策一言堂,而他也借机中饱私囊。

  据介绍,王晓波在市安监局、环保局任职期间,“送钱=提拔”成为单位里的潜规则。“每逢单位人事调整,他就会提前放出风来,一些追名逐利之人便会提前活动。”审查调查人员说,他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你们要懂得感恩,干工作是为党干的,但提拔你们、给你们办事的人是我王晓波。没有我,你们是个啥”,全然忘记了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

  一些人摸清了王晓波的想法后,便投其所好。而那些凭借个人实力和工作成绩获得提拔的干部也不得不送上“感谢费”。

  在王晓波被留置后,一名干部主动向组织交代,他说:“我被提拔后,非常感谢组织的培养,想以更多的工作热情和成绩回报单位。但王晓波会上、会下,走廊、食堂,见面就说我不懂感恩。后来,我只能拿钱向他表示‘感恩’。”

  在王晓波的不良影响下,四平市安监局、环保局人事安排潜规则盛行:提拔干部不是看业绩,而是看谁有关系、谁敢送钱,一心一意干实事的干部少了、心浮气躁一心想提拔的干部多了,严重挫伤了干部工作积极性,污染了部门政治生态。王晓波接受审查调查后,四平市安监局、环保局以及下属单位共有42人主动投案、交代问题。

  醒悟后的王晓波忏悔道:“我提拔过不少干部,大多都收钱了。正常调入甚至是聘用一名临时工也收钱,真是太贪心了。”

  一心只想谋更大的利

  “找我办事的都是多年朋友,给我送钱是感谢我的帮助,要是不收,就得罪朋友。”

  鱼为诱饵而吞钩,人为贪婪而落网。王晓波在金钱至上观念的影响下,一心只想着“以组织的权、结自己的缘、谋更大的利”。

  他变项目为“钱匣”。据审查调查人员介绍,2008年至2012年,王晓波在任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牵头负责双辽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他借用长春某建设公司、吉林省某建设公司资质,先后承揽了双辽市7个盐碱地改造工程,从中获利数百万元。

  他变安监为“钱监”。安全生产大于天,但在王晓波看来,自己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经查,2012年至2015年,王晓波接受吉林省某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公司刘某某请托,违规为其公司办理延续生产许可证,收受刘某某钱款;2017年10月,王晓波接受四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请托,允许该公司违规施工,收受李某钱款。

  他变环保为“钱保”。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王晓波还利用担任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及中央环保督察四平业务指导组组长的职务便利,罔顾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为邓某某的烟花鞭炮公司在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过程中说情、打招呼,并收受好处费。

  ……

  “对自己能办的事大胆办,对自己不能直接办的事,也要变着法办,目的就是要收钱。”审查调查人员如此评价王晓波。王晓波自己也表示,“任何主动向我示好的人,都是想通过我手中的权力获利,那么咱们之间就用钱来衡量,这样我永远不吃亏……”但他却为自己的行为粉饰:“找我办事的都是多年朋友,给我送钱是感谢我的帮助,要是不收,就得罪朋友。”

  这无疑是自欺欺人。接受审查调查时,王晓波说:“现在看来,个人离开组织啥都不是,过去所谓的有权力、说话有分量,都是因为有组织作后盾、作靠山。我心存侥幸,用权力做交易,走到今天罪有应得……”可惜这样的悔悟太晚。

  不信马列信鬼神

  “我家里供奉佛堂,自己有什么秘密都愿意跟佛祖讲,祈求佛祖保佑自己那些违纪违法的事,谁也别知道。”

  树朽先朽于根,人毁先毁于心。当审查调查人员问及其蜕变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怎么开始的,王晓波自己也说不清楚。但他清楚的是,自己之所以走上这条不归路,根本原因还在于理想信念的缺失。根基不牢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便迟早会被金钱所奴役、被贪婪的心魔所操控。

  “学习不认真、流于形式,总以工作忙为借口,很少参加(集体学习),参加了也是应付了事,更谈不上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王晓波说,他长期忽视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尤其是当上一把手后,更是把自己当成了“特殊党员”,基本没有参加过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没有给单位的党员干部上过党课。

  但他对鬼神却信之甚笃。据审查调查人员介绍,王晓波痴迷于封建迷信,常常求神问卦,祈求升官发财,甚至邀请所谓的“大师”到办公室看风水,并按其指点布置办公室,以保其大富大贵,全然忘记了自己共产党员的身份。

  2018年9月,四平市纪委监委就群众反映王晓波在市安监局招聘临时工过程中借机敛财等10个问题对其进行函询。王晓波却隐瞒事实、欺骗组织,妄想蒙混过关。他坚信自己不会被查处。当审查调查人员问其缘由时,他说是因为有佛祖保佑:“我家里供奉佛堂,自己有什么秘密都愿意跟佛祖讲,祈求佛祖保佑自己那些违纪违法的事,谁也别知道。”

  但经常烧香拜佛、祈求保佑自己不被组织查处的王晓波,终究还是被查处了。现实让他明白,干了违纪违法的事,终究会受到纪法惩处。

  量纪量法分析

  2018年9月,四平市纪委监委就群众反映的王晓波有关问题进行函询,王晓波在回复中予以否认,但群众仍反映不断。四平市纪委监委按程序对王晓波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在掌握了一定事实后,2019年2月,经四平市委书记批准,市纪委监委对王晓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同日,经四平市监委专题研究并按程序报批后,对王晓波采取留置措施。

  经审查调查,王晓波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王晓波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长期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函询过程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刻意隐瞒、欺骗组织,且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谋取私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群众纪律,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生活奢靡。

  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前述王晓波违纪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在涉嫌犯罪方面:王晓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

  王晓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不信马列信鬼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在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的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作为、乱作为。宗旨意识全无,纪法观念淡薄,公权私用、滥权妄为,漠视群众利益,私欲贪婪膨胀,生活腐化堕落,心无戒惧,目无规矩,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毫无顾忌,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层报批准,给予王晓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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