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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 | 培植个人势力 疯狂谋取私利 云南省昆明市政协原党组成员罗建宾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时间:2020-09-0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罗建宾,云南省昆明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厅级),曾任昆明市五华区区长、区委书记,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2019年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查,六项纪律,他项项违反,且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2019年8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如果人生还能有一次选择,我绝不会重蹈覆辙,选择今天这条自毁之路。”罗建宾懊悔地说。

  在饭局和吹捧中迷失

  “每天下班后都是赶着参加这个请、那个约的饭局,彻底放松了自己的思想改造,浑浑噩噩地放纵自己,怎能不掉队呢?”

  2009年2月,罗建宾出任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在他的带领下,短短几年间,度假区有了较大变化。慢慢地,罗建宾身边赞美的声音多了起来,他自己也开始认为度假区的发展多亏了自己,愈发骄傲、自满。

  落马后,罗建宾坦言:“担任一把手后,鲜花和掌声多了起来,找你办事的人、围着你的人也多了起来”,“每天下班后都是赶着参加这个请、那个约的饭局,彻底放松了自己的思想改造,浑浑噩噩地放纵自己,怎能不掉队呢?”

  办案人员介绍,自以为能耐大、关系广的罗建宾把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投融资、工程项目承揽、调整用地性质、干部选聘、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

  “我当时只是认为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收个红包)是理所应当的,并没有认识到作为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认为这是一个很有面子的行为,如果我说不上话,也就没有人来找我了。”罗建宾说。

  基于这一错误认识,2008年7月至2019年1月,罗建宾利用职务便利,为云南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低价购买商铺、子女读书就业、房屋租赁等事项提供帮助。作为回报,王某先后三次共送给罗建宾60万元。

  2018年,罗建宾为云南某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投资开发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现金80万元……

  “罗建宾最大的特点是找他办事的人送红包、礼金,无论金额大小他都收。”审查调查人员告诉记者。

  2009年7月,罗建宾为云南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女儿读书提供帮助,张某送给他现金1万元、油卡1万元。

  2011年至2013年,罗建宾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设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送的价值1.5万元的热水器、面值1万元的消费卡。

  ……

  “我原来从没有统计过,也不在意,被调查后,我都吓了一跳。我什么时候变得这么贪婪?有些物品是谁送的都回忆不起来了。”罗建宾说。

  费尽心思搞团团伙伙

  “邱某推荐孙某、张某推荐周某,我向他们推荐字某等人,形成了各自的利益同盟,形成了团团伙伙,成为为少数人服务的代言人。”

  2009年至2018年,罗建宾先后从曾经任职的五华区调了8名干部到度假区管委会工作,其中6人被提拔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培植与其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邱某、张某等人,安排其在度假区国投公司分别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这样的安排,罗建宾打的是掌控国投公司、日后方便从国投公司“捞好处”的如意算盘。而这些经他提拔的人也对他投桃报李,不断为他输送利益。

  2013年4月,罗建宾以其父亲的名义将100万元投资到张某等人组建的基金公司,获取了高达21%的投资收益,11个月就获利19.1万元。如此高的投资收益率罗建宾不仅没有任何异议,还对张某等人赞赏有加,随后又将这100万元投资到国投公司另一合作方,4年共获利72万元。在罗建宾的带动下,度假区管委会、国投公司部分领导班子成员均以家属名义在有关公司入股,中饱私囊,捞取好处。

  而邱某向罗建宾“推荐”的公司,即便是无资质、无队伍、无资金,甚至不走招投标程序,就可以获得准入资格,通过项目管理坐收渔利,大肆捞钱。

  “邱某推荐孙某、张某推荐周某,我向他们推荐字某等人,形成了各自的利益同盟,形成了团团伙伙,成为为少数人服务的代言人。”罗建宾交代。就这样,罗建宾和邱某、张某等人沆瀣一气,瓜分着国投公司这块“唐僧肉”。

  上行下效。由于罗建宾在担任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带头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度假区及下属单位政治生态被严重污染。

  2011年至2019年,度假区及度假区国投公司共有6名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其中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邱某、张某等人目前均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在云南省纪委监委对罗建宾有关问题进行初核时,为使非法收受的巨额现金不被查获,罗建宾还以订购商品房方式隐匿转移大量现金,对抗组织审查。

  不仅如此,2011年至2018年,罗建宾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为规避滥发奖金的问题,瞒报个人收入。并于2015年至2018年间分两次将现金共计230万元,交给某银行员工李某,以李某及其父亲名义投资购买股票。

  2016年7月、8月,云南省纪委两次对罗建宾进行函询,要求其说明个人财产情况,罗建宾百般狡辩,隐瞒房产情况,否认与商人老板有不正当经济往来,妄图蒙混过关。

  “组织上两次函询、一次谈话,我都抱着侥幸心理,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罗建宾忏悔道。

  十八大后依然不收敛不收手

  “这红包那红包,包包都是炸药包。这礼金那礼金,金金都是害人金(精)。”

  2012年9月,度假区国投公司和云南强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共同开发海埂公园景观长廊项目,该项目作为昆明市重点项目,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度假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要求强林公司加快进度,直接垫资建设。2013年9月,项目开工不到一年,住建部对该项目下达了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认为该项目在未依法取得规划、园林、滇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情况下,占用大面积公共绿地进行大规模建设,责令其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作为度假区主要领导,因罗建宾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在实施该项目中造成了重大损失。

  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罗建宾主持召开度假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国投公司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去库存”为名,向房地产公司进行扶持性投资借款。其中,借给某公司的3400万元存在决策程序倒置,且在未对存在风险充分防范、在建工程抵押手续未完成的情况下放款;在明知土地闲置的情况下,借给某公司6986万元,两笔借款至今未收回本金和利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风险。

  因罗建宾疏于监管、工作失察,度假区在2017年至2018年间虚报22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投资指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统计数据严重失实。

  党的十八大后,罗建宾仍然我行我素,屡屡触碰纪律红线: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越野车,直到2018年才将该车归还给该公司,该车产生的保险、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该公司支付。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继续向干部职工发放35类自设的目标考核奖,其中,罗建宾领取98.75万元。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大量收受下属和管理对象所送香烟、礼金,并将其收受的香烟通过度假区下属某酒店出售,获利160余万元。2014年至2019年间,多次收受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26万余元……

  提及此,罗建宾叹息道:“这红包那红包,包包都是炸药包。这礼金那礼金,金金都是害人金(精)”。

  量纪量法分析

  2018年4月,根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移交线索,省纪委监委第十一审查调查室启动对罗建宾有关问题线索的初核。其间,省纪委监委新收到关于罗建宾有关问题线索,合并办理。根据初核情况,云南省纪委监委于2019年2月依规依纪依法对罗建宾立案审查调查,并于当日按程序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审查调查,罗建宾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伪造、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归个人使用,公款购买礼品,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不收敛、不收手,收受礼品、礼金,搞形式主义;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报告、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工招录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购买、分配住房中侵犯国家利益,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中不负责任,在实施海埂公园提升改造项目中造成重大损失,工作中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风险,负有领导责任;违反生活纪律。罗建宾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

  罗建宾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目无纪法,私欲膨胀,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罗建宾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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