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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想瞒天过海 终究法网恢恢

时间:2020-09-01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我曾经以买房、买车等为由向沈卫忠那里拿过钱,所以在明知沈卫忠虚报数字、骗取业务款后,我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审核,没有指出来。今天是自食‘苦’果,我真的很后悔……”

  2020年3月20日,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平湖市独山港镇原农业发展局工作人员郭志高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庭上他几度哽咽。

  亲密往来的“朋友”

  1999年至2009年,郭志高在平湖市原黄姑镇人民政府工作,2007年开始担任农业助理。在工作中,他认识了生猪养殖大户沈卫忠。

  2010年初,平湖市黄姑镇、全塘镇合并成为独山港镇,郭志高担任独山港镇农业发展局农业助理。随着政府对养殖污染处理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沈卫忠嗅到了其中的商机。在郭志高的大力帮助和协调下,他成立了平湖佳农养殖污染处理专业合作社,开始涉足养殖污染处理行业。由于成立较早,沈卫忠的合作社在平湖名气渐起,不仅为独山港镇本地处理养殖污染,也在周边乡镇有了不少生意。两人的私交也越来越近,沈卫忠的车几乎成了郭志高平时上下班的专车,在外人看来,两人的关系非同一般。

  2010年6月,郭志高想在平湖市区购买一套商品房,便第一时间想到了“朋友”沈卫忠。当他提出“借”钱时,沈卫忠爽快地答应下来,并在售楼部给了郭志高12万元现金。

  2012年下半年郭志高买车缺钱时,再次想到了沈卫忠。在支付购车定金的当天,沈卫忠又爽快地将12万元现金“借”给了郭志高。提车当天,沈卫忠又刷卡支付了购车尾款3.2万元。就这样,郭志高分文未花,又将一辆15万余元的汽车“收入囊中”。

  令人蹊跷的借条

  2013年,平湖市畜牧兽医系统腐败案发,这件事极大地触动了郭志高的神经。如何掩盖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郭志高想到了一个办法。

  2013年岁末的一天,郭志高一个电话,将沈卫忠约到了平湖市钟埭街道的一个药店里。在药店的柜台上,郭志高给沈卫忠补了一张“借条”,落款时间为2010年6月。

  “老弟,三年前我买房的时候,向你借了12万元,这张借条给你,今天你再给我出张收条。”让沈卫忠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郭志高紧接着又让他补了一张子乌虚有的“收条”,落款时间为借款后一周。

  “12万可不是小数目,明明还没有还,为什么写还了?我有点不明白。”沈卫忠尽管不太情愿,但还是照办了,并当场向郭志高表达了自己心中的疑问。

  “这个嘛,你就不用管了,你只要按我的意思把‘收条’抄一遍就行,反正以后不会让你吃亏的。”郭志高撂下了这样一句话。而如何让沈卫忠不吃亏呢?他自有办法!

  无中生有的钱财

  2012年的一天,郭志高告诉沈卫忠,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有一笔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相关费用准备下发,让他赶紧去黄姑地税开个发票,开13.2万元。

  这个项目沈卫忠实际上并没有做过。如何可以申请到?原来,郭志高将沈卫忠原先已经申报并实施过的项目重新进行了包装,从而骗取到奖励资金13.2万元。

  “这笔资金我实际上才拿到3.2万元,因为拿到钱的当天,郭志高就让我把钱从银行取出来,其中的10万现金我在自己车上给了他。”沈卫忠说。

  钱财可以无中生有,这便是郭志高承诺不让沈卫忠吃亏的办法。眼见这套把戏无人揭穿,郭志高更加明目张胆起来。没过多久,机会又来了。2015年1月,郭志高以2014年上半年在横塘港建300立方米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池和附属设施的名义,再次上演了“空手道”好戏。

  当郭志高再次叫沈卫忠去开发票的时候,沈卫忠马上意识到这又是一次虚报。“横塘港我建设过两次,第一次是2010年,第二次是2012年,都结清了”,沈卫忠交待,他们俩人心照不宣、里应外合,再次骗取到政府工程款7.9537万元,郭志高实得4万元。

  另人啼笑皆非的是,在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在申请款项时提供的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资料中,甚至还出现了“2月30日”、“2月31日”、“9月31日”等日期。两人合伙做假,已经荒唐到忽略起码常识的地步。

  狡辩难掩的事实

  审查调查期间,自以为手段高明的郭志高起初还百般狡辩,打着太极。

  “我忘了,我也记不清楚了……”面对询问,他曾尝试蒙混过关。

  “有具体监管人员,我就是配合工作……”面对事实,他曾企图一推了之……

  “材料是他们提供的,不是我捏造的……”面对证据,他曾想要颠倒黑白。

  然而,这一切都是枉然。

  2019年7月1日,平湖市纪委市监委对郭志高违纪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0年6日至2018年5月,郭志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42万余元;伙同沈卫忠,通过伪造材料、虚报项目等手段,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共计21余万元。

  2019年9月,郭志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3月,平湖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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