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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书中违纪违法事实的叙写方法

时间:2021-08-12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违纪违法事实作为处分决定的依据,是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违纪违法事实往往个案特点鲜明,无法进行模板化规定,在执纪执法实践中问题较多。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总结了“一主线一辅线四标准”叙写方法,供大家参考。

  紧扣构成要件主线

  构成要件是指依据纪法规定认定有关行为构成某种违纪违法行为时所需具备的各项条件。事实叙写只有紧紧围绕构成要件展开,才能为后续定性处理打好基础。脱离了构成要件主线,事实叙写就会没有方向、抓不住关键和重点。实践中时常出现“记流水账”、详略不当、遗漏要点等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紧扣构成要件。

  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抓住构成要件主客观方面必备要素。要从纪法条文规定出发,解构出构成某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备要素和具体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结合,避免主观归错。事实叙写时要全面涵盖解构出的必备要素,不能随意删减或含糊其词。对于与构成要件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事实,比如案件背景事实、边缘事实等,可以简写略写甚至不写。二是突出是与非、此与彼的界限和差别。案件定性既要精准判断是否符合某种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也要准确识别此种违纪违法行为与其他违纪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行为的区别。在事实叙写时,要善于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对事实进行概括和提炼,着重突出描述与上述界限差别有关的事实和细节,清晰体现出是否构成违纪违法、构成此种违纪违法还是彼种违纪违法。三是坚持定性事实与量纪事实并重。事实叙写要为准确定性服务,也要为精准量纪做准备。对案件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事实,要清晰、准确予以描述,避免产生量纪不当、畸轻畸重的问题。

  把握叙事逻辑辅线

  违纪违法事实叙写虽然不是单纯的“讲故事”,但必须要像“讲故事”一样让人看懂。叙述性和说理性是内在统一的,很多时候把事情说清楚了,道理自然就明白了,提高叙述性也就提高了说理性。实践中,主要有两类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套用构成要件高度抽象概括叙述事实,甚至一笔带过;二是事情经过内容繁杂、叙述混乱,让人不清楚不明白,引发歧义和猜测。构成要件解决了“讲什么”的问题,叙事逻辑则是“怎么讲”的问题,以叙事逻辑辅线协助构成要件主线,可以更好地把事实讲清楚、说明白。

  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叙事要素具体齐全。违纪违法事实叙写一般包括行为主体、对象、时间、地点场所、起因动机、主观过错、方法手段、行为内容和结果、因果关系等叙事要素。具体要叙述哪些要素,应当按照所涉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以及个案叙述需要予以确定,要素内容应当具体鲜明,不能笼统概括。另一方面是叙事逻辑清晰易懂。叙事逻辑要按照视角、时间、空间、层次等几个方面综合把握,既要从事实本身出发,原原本本讲清楚,也要从阅卷者角度考虑,有条有理说明白。对所涉问题线条简单、条理明晰的,一般采取以时间顺序为主轴,按照行为事实由内到外、由前到后的发展脉络依次叙写。对于问题情节复杂、涉及人员众多的,可以打破时间顺序,按照事实发生空间、所涉问题结构层次等角度逐项叙述,之后再予以总结归纳,形成“分-总”结构。

  对照四个检验标准

  按照上述一主线一辅线确定事实叙写的思路和框架后,还要特别注意内容和表达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检验标准:一是证据充分。处分决定书中叙写的违纪违法事实要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不能主观臆断、随意描述,尤其是对关键、重要事实,原则上要有两个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二是用语规范。事实表述要做到用词规范严谨,使用纪言纪语、法言法语,不能随意使用俗语、方言俚语和不规范简称,不能使用感情色彩强烈、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词汇,也不能随意造词。三是表达精确。精确有精简和准确两层含义。一方面要表达精简,避免同义反复、冗词赘语等,做到言简意赅;另一方面要表达准确,不能出现语病和逻辑矛盾,也不能为了表意方便随意省略事实、歪曲事实。在精简和准确不能两全时,必须要准确优先。四是符合规定。违纪违法事实中如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内容,要注意保密,在不影响事实认定的前提下予以概述,不详加描述。此外,还要特别注意不能随意突破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内容以及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等批准决定机关审定内容,不能任意添加对被处分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孙小东)


原文链接:http://www.jxdi.gov.cn/jjjcyw/lltt/202108/t20210811_983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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