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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包河:办理一起电商外包员工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案

时间:2024-11-28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27日《检察日报》4版

  原标题

  电商管理漏洞成为不法分子的“财源”

  客服外包,谁料引贼入室

  记者 吴贻伙 通讯员 王劲

  外包服务是很多企业用来降低成本的常用手段,但在外包过程中,企业及消费者也会面临个人信息等数据被泄露的风险。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今年就办理了一起电商平台客服外包商员工利用系统权限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的案件。

  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同时,兼顾治罪与治理,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帮助电商企业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电商平台制定信息安全管理方案,堵塞企业信息安全漏洞。

  电商平台用户信息遭泄露

  2022年9月,国内某知名电商平台的所属企业北京某科技公司向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报案,称自2021年11月初开始,该公司连续接到客户投诉,反映接到不明身份人员的电话,要求其删除差评,并允诺只要删除差评就可以给予一定的现金报酬。“这些人不是你们电商平台的工作人员,怎么会有我的电话以及其他信息?”客户怀疑自己的个人信息被该电商平台泄露了。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2023年4月,随着犯罪嫌疑人朱某雨、郭某乐被抓获归案,相关客户个人信息遭泄露的原因也随之查清。原来,问题出在该公司的外包商安徽某电子商务公司身上。

  2021年4月,朱某雨、郭某乐入职安徽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客服,负责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酒店业务提供售后服务。在公司培训会上,二人认识了老员工夏某龙。不久,夏某龙离职。同年12月,夏某龙找到朱某雨和郭某乐,称自己在做信息中介,如果提供曾发布过差评的用户信息给他可以获得好处费。

  朱某雨和郭某乐见有利可图,便用自己的客服账号登录酒店后台系统,窃取入住消费者的数据,获取曾发布过差评的用户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200余条。这些信息后来通过夏某龙被转手卖给孙某,继而被出售给外部黑产公司。其间,朱某雨、郭某乐分别获利7200元、6700元,夏某龙从中获取介绍费4500元。

  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

  今年5月8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将朱某雨、郭某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移送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李代娣认真审查全案证据材料,认为朱某雨、郭某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朱某雨、郭某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研讨会。

  5月11日,该院依法对朱某雨、郭某乐提起公诉。5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朱某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判处郭某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各并处罚金。

  同时,李代娣在审查案卷时注意到,此案的中间人夏某龙从安徽某电子商务公司离职后从事贩卖个人信息中介,为郭某乐、朱某雨提供出售渠道并从中获取介绍费,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追诉。包河区检察院据此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夏某龙涉嫌犯罪案及时补充移送起诉。近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完毕,已将夏某龙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此外,夏某龙、朱某雨、郭某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终端买方叫孔某斌,其于2021年在河南省郑州市注册成立了某网络科技公司。该公司自成立起,便通过向电商平台商户提供删除差评服务营利,主要手段是向各类知名电商平台客服外包商员工非法购买曾发布过差评的用户信息(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等),再向平台商家提供联系删除差评服务。前文提到的孙某所在公司也是一家电商平台客服外包商。孙某将自己所窃取和非法收买来的个人信息最后也卖给了孔某斌。2023年4月,经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孔某斌、孙某等4人已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刑罚。

  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电商企业堵塞漏洞

  “内部人员泄露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源头,电商企业客服外包商员工利用系统权限窃取该电商企业酒店业务中的个人住宿信息,不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知名龙头电商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用户资源流失,必须通过系统治理,从源头上堵漏洞、去风险。”李代娣告诉记者。

  今年5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包河区检察院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提出解决信息泄露问题的具体方法。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公司立即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整改。5月31日,该公司回复检察机关称,已对客服系统敏感信息进行“全脱敏”治理,以有效避免客服人员获得、泄露用户信息;加强了对服务外包商的资质审查,坚持外包商准入资质审查标准,严禁外包商将具备移动存储性质的设备带入办公区,并将外包商现场监控摄像设备接入该公司,以供风控团队实时识别和预警;同时,每月对员工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工作。

  “感谢贵院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持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大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力度。”北京某科技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包河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411/t20241127_67404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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