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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数据资源化大家谈|基层院全流程数据治理如何谋篇布局

时间:2024-11-28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案管工作的重点,在于全面解决数字化分析研判、数字化数据核查、数字化流程监控、数字化质量评查等内容。其中,开展数据治理对各方面的内容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立足福建省福州市检察机关开展数据治理工作,发现部分基层院检察业务数据还时有存在质量问题,数据治理能力还无法满足数字案管建设的工作要求。如何提升数据治理水平,推进数字案管建设,是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必须解决的基础性、关键性问题。

  现状分析:基层院面临的数据治理困境

  一是数据治理的主体较为单一。数据核查是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在基层检察实践中,部分检察人员理所当然地将案件管理部门视为唯一的数据治理主体,自身往往只是单纯接受案件管理部门的提醒、督促,对于办案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缺乏治理的自觉。但实际上,数据治理贯穿于办案活动始终,数据治理主体应涉及参与办案活动全过程的相关检察人员。

  二是数据治理的内容有时流于表面。在基层检察实践中,一些智能辅助软件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业务数据质量,但因智能化程度高低不同,基层院案件管理人员和办案人员虽可以对统计报表中涉及的结构性数据进行治理,但对案件文书涉及的非结构性数据却不能完全开展治理。由于数据治理对象过于庞杂,案件管理人员和办案人员在有限的时间里还需依赖智能化辅助软件对结构性数据进行治理,而对非结构性文书的关注则有所疏漏。失真的数据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结构性数据与非结构性数据进行比对才能发现,过度依赖于智能化程度不一的辅助软件容易导致数据治理的内容流于表面。

  系统观念:驱动破解数据治理难题

  针对基层院开展数据治理中存在的现实困境,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系统观念贯穿于数据治理的具体实践,推动高质量生成和应用检察业务数据。

  一是通过业务联动反哺数据治理。数据治理是数字化分析研判、数字化数据核查等业务工作的运行基础,反之,相关业务工作的开展也能反作用于数据治理。其中,数字化核查本身就是针对检察业务的数据治理,通过构建数据核查流程、充实数据核查规则以及完善数据核查统计等手段来实现数据治理。数字化分析研判能够直观地显示出某一时段某项检察工作的异常态势,案件管理人员可以借此反查相关数据,从而达到数据治理的目的。数字化流程监控、数字化质量评查则是为数据质量提供问题导向,通过个案的具体监控和评查,能够较为直观地发现某一时段办案活动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而增强数据治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个案监督延伸到对类案数据的治理。

  二要通过检察一体化思路推进数据治理。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要积极联动本院其他部门形成数据治理合力,提升检察业务数据质量。案件管理部门可通过提醒、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监督相关业务部门承办人纠正案卡填录错误。同时,还需发挥专业管理水平,及时总结、归纳、更新日常监管经验及上级院监管通报重点,制发“四大检察”业务相关内容填录注意事项指引,帮助各业务条线从源头上落实好数据治理主体责任。加强与检察技术部门的沟通、协作,总结、提炼数据核查规则,提出监管辅助工具需求,通过与检察技术部门合作,逐步提升数据治理辅助软件的智能化水平,进而逐步加深数据治理的深度。加强与本院政工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的工作衔接,通过责任追究制度倒逼承办人真正落实数据治理责任。针对基层院数据治理能力较弱的问题,还需上级院案件管理部门重视开展相关的业务指导。

  探索完善:构建全流程数据治理路径

  在源头治理层面,需提供数据治理工作指引。基层院应定期制发《案卡填录规范工作指引》,提醒办案人员加强对常见易错案卡信息的填录工作。比如,通过制发相关工作指引,明确金额类数据、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数据、一审判决生效日期等信息的填录规范。强化案卡规范填录培训,进一步转变办案人员案卡填录观念,牢固树立“数据质量就是办案质量”的理念。不断充实、完善数据核查规则,及时将日常开展数据治理过程中运用到的文书、流程、案卡、报表等数据关联的逻辑方法进行总结、提炼,及时向上级院案件管理部门或本院检察技术部门报送数据关联比对规则设计思路,推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及相关数据治理辅助软件的智能化发展。

  在事中治理层面,需细化数据治理工作流程。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围绕全流程数据治理开展工作。基层院案件管理人员可借助智能化辅助软件的逻辑校验规则,协同办案人员对智能化辅助软件发现的存疑数据进行核查、校正。第二阶段开展重点数据治理工作。基层院案件管理人员应重点关注异常变化数据,将其列为后续深度核查的主要数据项目。第三阶段需从个案流程监控和办理分析研判中发现普遍性、倾向性的案卡填录问题,开展专项数据治理工作。

  在事后追责层面,需落实数据治理主体责任。事后追责是落实数据治理主体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能有效督促办案人员强化案卡填录工作。一方面,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可对存在数据填录质量问题的检察官进行提醒和酌情评价;另一方面,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可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衔接工作机制的效用,由检务督察部门视情况对相关承办人给予谈话提醒等处理,以此强化落实数据治理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数据治理成效。

  (作者分别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27_6743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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