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加处罚款,小微企业重获生机
时间:2024-11-21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配件公司负责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向银行提供完执行和解协议书、情况说明等资料后,某电梯配件公司(下称“配件公司”)在银行的续贷申请获得了批准。“终于活过来了!”配件公司负责人如释重负。
配件公司是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的一家小微企业。2023年9月,该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9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今年9月,贷款临近到期时,公司向银行申请续贷。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于是拒绝了该公司的续贷申请。
原来,配件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违规投资建设电梯配件生产项目。2023年5月,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1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配件公司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没有及时缴纳罚款,今年2月,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罚款21万元及加处罚款21万元,合计42万元。
无力支付加处罚款,银行的续贷申请又被拒绝,配件公司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对于违法事实,我们在行政处罚作出前已经全部整改完毕,21万元的罚款也在公司货款回转到账后主动缴纳了,但那笔加处罚款,对我们来说实在是太重了,缴纳很困难。企业生产经营不容易,否则也不会向银行申请贷款。”9月25日一早,配件公司负责人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走进了北仑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同时诉请检察机关帮助其化解行政争议,希望行政机关能够减免加处罚款。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展实地走访,对配件公司的经营及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实不容乐观,缴纳罚款本金后,如再缴纳高额的加处罚款,公司将难以为继。
综合研判后,北仑区检察院认为,该公司系初次违法,且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影响,不能如期缴纳加处罚款与公司经营困难直接相关。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减免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随后,北仑区检察院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结合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配件公司和行政机关达成了和解协议。行政机关同意免除21万元的加处罚款。
“处罚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我们在尊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建议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处罚企业依法减免加处罚款,也是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北仑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1/t20241120_16771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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