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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地区实际,探索轻罪案件办理新动能

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轻罪案件办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检察机关立足彝族地区实际,以轻罪案件办理为着力点,将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轻罪案件办理重点,探索引入彝族“德古”以专门调停人身份参与刑事和解,有效助推轻罪案件办理。

  着眼司法实务,解构轻罪案件办理的检察关键

  实现轻罪“治罪”与“治理”并重,需立足具体实际,用法治思维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深度解构。近三年来,凉山检察机关审结各类刑事案件中的交通肇事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案件数占全部案件数的41.64%。上述三类案件中不起诉人数占全部不起诉人数的32.94%,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人数占89.82%,刑事和解后不起诉人数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人数的54%,而自行和解又占刑事和解人数的81.48%,可以看出凉山检察机关刑事和解案件酌定不起诉的比例已超过全部酌定不起诉案件的一半,而脱离司法机关私下自行和解的又占绝大多数。

  刑事和解制度这一“协商性私力合作模式”因更注重被害人利益的表达和实现,关注双方矛盾纠纷的充分化解以及社会关系的修复,在轻罪案件办理中的作用日益突显。但自行和解的合法性、自愿性缺乏监督,难以为轻罪出罪提供稳定的依据。解决该问题,刑事和解程序应主要由司法机关为主导。检察环节无疑是补足刑事和解确定性的关键一环。就职能定位而言,审判环节侧重于“治罪”,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司法出罪和过滤功能主要集中在侦查环节的撤案和审查起诉环节的不起诉。如果说侦查环节的核心是严格界定轻罪与违法的界限,将一般违法案件阻却在刑事追诉程序之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则是把已经构罪但没有追诉必要的轻罪案件及时过滤出刑事追诉程序。相较于侦查环节对大部分轻罪案件无实际处分权,检察机关作为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对轻罪案件的处置措施更为丰富,尤其是刑事和解程序中的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已成为轻罪司法出罪的关键环节。

  立足地区实际,谋求轻罪案件办理的检察动能

  凉山州位于四川省西南部,截至2023年底,全州常住人口490.6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322.6万人,占全州总人口的58.82%;彝族人口304.24万人,占全州总人口的55.47%、全国彝族人口的30%左右。彝族地区以家庭(家支)为纽带,“德古”调解是彝区延续千百年的主要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化解彝区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彝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民事调解,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起“德古+法律”调解模式,成立“德古”协会,建立“德古”名册,对“德古”进行专门培训和规范管理,由司法局统一发放“德古”调解执业证书,严格实行“德古”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刑事司法中也不乏“德古”的参与。一方面,“德古”参与调解在彝族群众中具有天然信赖性。另一方面,轻微刑事案件因民间矛盾较为复杂,“德古”参与调解更有利于促成矛盾实质化解。近三年来,凉山州检察机关刑事和解酌定不起诉案件中,自行和解不起诉人数在刑事和解不起诉人数中占81.48%,远高于司法机关主持或建议刑事和解的比例,而自行和解案件中彝族“德古”参与度较高,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司法处断形成较大影响。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德古”参与刑事司法,将彝族习惯法的有益部分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和解制度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中的作用,凉山检察机关主动将彝族“德古”调解引入刑事和解程序,在检察环节探索刑事和解专门调停人工作机制。

  重点完善制度配套,检视轻罪案件办理的检察质效

  凉山州检察机关探索的专门调停人工作制度,以“了解需求—传达需求—平衡需求”为和解要旨,兼顾纾解压力、稳控矛盾等作用。该制度通过规范检察官审查案件及法律监督的具体履职流程,将法条规定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具体化、细节化。要求检察官参照证据审查规范,对与和解相关的事实、证据进行实质化审查,并同步对侦、检、审三阶段开展的刑事和解依法监督,及时查处和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该制度为适配“德古”、检察监督设置了专门工作流程及配套文书。首先,检察机关从当地“德古”协会获取具有执业资格的“德古”名册,根据有意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意见和诉求,从名册中选择合适的“德古”调停人在规范的场所辅助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次,“德古”参与和解的过程需制作笔录,包括开始的时间、所在地点、参与过程等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及“德古”调停人在笔录与和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并同步录音录像。最后,刑事和解流程结束后,“德古”调停人的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确认和解的合法性和自愿性后作为酌定不起诉或提出从轻量刑建议的依据之一备案存档。

  在彝族“德古”以专门调停人身份参与刑事和解工作以来,凉山州检察机关主导下刑事和解占比明显提升,自行和解同比下降41.25%,和解合法性、自愿性得到保障,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结果全部履行,同时也为检察机关行使不批捕权、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程序性出罪及建议法院判处轻缓刑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一步,凉山州检察机关将依托数字检察战略优化轻罪案件办理数字化智能化工作模块,以严格的刑事和解程序畅通轻罪出罪渠道,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

  (作者系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2_672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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