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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共话|统筹四个关系,高质效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主持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副厅长 肖正磊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及共同会签的相关司法文件相继出台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工作逐步规范,稳步发展。笔者认为,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质效,发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同级监督、惩治虚假诉讼等方面的作用,需统筹把握好“四个关系”。

  一是统筹依申请与依职权的关系,规范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启动。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案件监督程序,最主要的来源是两种:依当事人申请和主动发现。民事诉讼更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益诉讼,裁判和调解的结果影响的主要是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应注意尊重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程序。而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无须当事人申请,可以主动发现。需注意的是,无论是开展相关专项活动,还是通过法律监督模型数据赋能,主动发现并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仍然需要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监督规则》)规定的依职权情形,既要防止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扩张解释,也要避免虚假诉讼无限扩大化,更不能为了规避依申请的“前置程序”而混淆依申请与依职权的关系。

  二是统筹同级监督和提请上级监督的关系,积极运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对于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法律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两种监督方式,分别适用于同级监督和上级监督。而且这两种监督方式在民事诉讼法中未作适用情形的区分,检察机关发现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完全等同,可以随意适用。《监督规则》第81条至第85条对区分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作了明确规定。需注意的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应当首先考虑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只有在出现不适宜开展同级监督的情形时,如判决、裁定是经法院再审或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才应考虑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但是,即便出现上述情形,如检法两院对案件经过沟通已经达成共识,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愿意自行纠正错误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上述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引导地方各级检察院更多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发挥再审检察建议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周期短、启动纠错程序快等作用。但对于典型性、引领性案件,也要注意依法抗诉,发挥抗诉的规则宣示意义和引领作用。

  三是统筹一次监督和再次监督的关系,确保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监督质效。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监督,一般以一次为限,秉承有限监督的原则。但是,《监督规则》也规定了对于特定情形的再次监督。对于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如法院已经基于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一般不再考虑再次监督。如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未启动再审,或启动再审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检察机关可依照规定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需注意的是,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再次监督,上级检察院在审查时既要把握必要性原则,坚持监督标准,同时也要态度坚决,特别是对于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再审检察建议或不启动再审的,上级检察院要加强抗诉,提高监督的刚性,保障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

  四是统筹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关系,加强对调解案件的监督。针对调解案件的监督,民事诉讼法和《监督规则》做了差异化的制度设计。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以及“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对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需注意的是,虽然同为检察建议,最终目的也都是促使法院纠正错误,但再审检察建议冠以“再审”二字,指向更明确,路径更清晰,就是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通过再审纠正原调解书。而对于“两违”的调解,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启动纠错程序,纠正违法情形。

  

  再审检察建议若干实务问题辨析

  颜良伟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尚待进一步理清。

  首先,关于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的选择适用问题。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适用相同的监督标准,但未明确两者如何选择适用。司法实践形成以下三种标准:一是“适宜同级法院自行纠正”,如果案件适宜由同级法院再审纠正的,应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反之,适用提请抗诉;二是“比例原则”,即以案件的重要性以及错误的大小标准来与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相对应;三是“典型性或普适性”,对于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司法理念,具有创新、引领价值,或者发挥类案指导作用的,应适用提请抗诉,反之,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笔者认为,这三者并不矛盾,可在坚持“优先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开展同级监督”的总体要求下,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运用上述三项标准。

  其次,关于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法院启动再审是否应当遵循同一标准问题。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标准是“发现可能有错误”,而法院启动再审的标准则是“发现确有错误”。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法院启动再审应遵循同一标准。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13种情形,既是检察机关就生效裁判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也是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的条件,该适用标准的一致性也体现了检法两院同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是维护司法整体公信力的体现。

  最后,关于法院接收再审检察建议并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如何回复检察机关问题。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无须启动再审,法院可据此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笔者认为,法院接收再审检察建议并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处理:一是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且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审查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相关规定的,依法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二是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且当事人未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纳入执行和解程序;三是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当事人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结审查。同时,法院应当及时将裁定再审、执行和解或终结审查等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用好调查核实权,确保建议精准有效

  朱沛东

  调查核实权是确保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办理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案件,以发现新证据为由提出监督的占90%以上,这些案件成功办理的秘诀是扎实有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完善机制建设,保障调查核实规范化开展。广东省检察院作为牵头单位,与省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监督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监督中调查核实的刚性。广州、清远、云浮等地检察机关建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调查核实常态化机制,承办人员根据案由类型和具体案情研判启动调查核实的必要性,拟定调查核实方向方案,经集体讨论、权限审批后组织实施。通过完善内外机制,促进调查核实工作规范开展。

  围绕办案需求,用好用足各项调查核实措施。一是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核实措施,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如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时,通过调查关联案件、调取银行账户资料、询问案外人、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精准查实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企图转移财产的违法事实,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后获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还将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二是数字赋能提升办案质效。梅州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某通行权纠纷案时,通过无人机航拍进行现场勘查,证实案涉争议通道对当事人通行权的实质影响,以新证据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获法院采纳。三是贯彻融合履职理念,充分发挥刑民协同、上下一体的组织优势。例如,广东省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办理的某文化公司著作权恶意诉讼专案,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密切配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规范提取刑事侦查证据用于民事检察监督,为后续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打下坚实基础。

  秉持法律思维,高效运用调查核实证据。首先,调查取得的证据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再审检察建议中明确表述证据来源,详细说明检察机关采取的调查核实措施与提供证据的主体。其次,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承办人员还应采取当面询问、组织听证等方式,保障各方当事人对新证据的质证权利,及时排除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材料,提高证据运用的规范性和精准度。再次,加强对证据证明内容的说理。按照案件所涉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的逻辑次序,清晰阐述各项证据的拟证明内容、检察机关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的差异以及调查取得证据足以采信的理由。

  (作者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

  

  如何增强再审检察建议书的说理性

  石娟

  再审检察建议书旨在说服人民法院认定原生效裁判可能有误或不当,原调解书可能损害“两益”,从而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笔者认为,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核心和关键在于监督意见部分,其说理应当具有针对性、驳论性和层次性。

  首先,监督意见应当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再审检察建议书的监督意见应开门见山地列明检察机关的监督结论,一针见血地指出原审裁判的错误之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概括列明原裁判存在的法定监督事由。监督意见要与后面的监督理由保持一致,同时要避免监督意见过于格式化,简单地表述为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或单纯地指出原裁判确有错误,而应对个案的监督理由进行具体提炼,指明案件存在的“个性化”问题,类似于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

  其次,监督意见应当具有强烈的驳论性。监督意见首先要着重围绕再审请求对生效裁判的“错”进行评判,指出原裁判何处有错及错的原因。更恰当的做法是驳论和立论相结合,先破后立,先分析原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的错误之处,再充分论证检察机关的意见。一方面,驳论点要精当。驳论点要归纳提炼出原审裁判错误的关键论点,特别是影响案件正确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另一方面,立论要准确。立论的论点与驳论的论点要有对应性,同时立论点和所取得的论据材料之间要有强支撑力,对申请监督理由和反驳意见要有回应。

  最后,监督意见应当有严密的层次性。一是论点之间要层次分明。一个监督点较多或监督意见较为复杂的案件,可按照逻辑关系以及原裁判错误的严重程度进行排列,在确定好监督点的顺序后,分别针对不同的监督点逐条进行论述。二是论据与论点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和内在的逻辑关系。对检察机关重新认定案件事实的,应当详细说明认定事实的依据和过程;对改变原审法律规范的,应当论述和解释改变的理由和不适用原审法律规范的依据;对通过适用法律原则进行监督的,应当充分地论证选择该原则的正当性。三是对整体意见应有总结提炼,全面体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三个善于”要求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因此,监督意见除了在阐释每个论点时采用三段论的方式纯粹地进行法条论证外,还要对法律精神、监督理念、整体思路、监督依据进行总的概括,对事理、情理进行说明和分析,从而体现检察温度。

  (作者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

  

  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再审检察建议四大难题

  王冰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针对制发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标准不一”“质效不高”“衔接不紧”“刚性不足”四大难题,通过完善机制建设,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实效。

  一是打造民事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着力破解“标准不一”难题。自治区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民事检察一体化工作的通知》《广西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一体化工作指引》,持续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在全区三级检察院全面推进一体化工作模式,全面提升民事检察工作整体质效。自治区检察院与桂林市区两级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加强对刘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关联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的调查核实、分析研判,统一监督标准,规范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文书,三级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共监督纠正39件案件,案涉标的1.2亿元。

  二是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上下级院同场讨论制度,着力破解“质效不高”难题。自治区检察院印发《广西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同场讨论案件暂行规则》,完善上下级院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下级院拟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重大疑难案件的统一把关,提升监督质效。2023年至今,广西三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就近700件案件召开同场讨论750余次,同步开展业务指导工作70余次。

  三是构建法检良性互动机制,着力破解“衔接不紧”难题。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高级法院签订《民事再审审判与民事检察监督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在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研讨、矛盾纠纷协同化解、敏感案件舆情防控、类案研判分析、业务指导信息互通、同堂培训、联合调研等7个方面建立法检会商、协作机制,推动裁判标准和监督标准的统一。

  四是完善一体履职、接续监督机制,着力破解“刚性不足”难题。自治区检察院制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细化跟进监督案件受理、分案、审查、讨论、审批、调查、决定等各环节办案程序,完善跟进监督的条件、方式、期限。对未采纳监督意见的案件,由提出监督意见的下级院报请上级院共同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依法跟进监督。例如,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港北区检察院提请贵港市检察院抗诉,贵港市检察院跟进监督提出抗诉,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再审改判驳回韦某的诉讼请求,案涉人员韦某、韦某萍等二人因妨害诉讼秩序被处以罚款6万元。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

  

  抓实三个环节 做强同级监督

  杨红光

  实践中,部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说理性、说服力存在欠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同级监督的权威性。山东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两高”《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突出“三个聚焦”,抓实“三个环节”,规范精准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的刚性有效增强。

  一是聚焦精准监督,强化事前全面审查。在办案过程中,准确甄别和适用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不同情形,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优势,重点围绕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问题,突出抓好规范监督和质量把控,强化案件审查的精细化和全面性,在全省推行“1+N”办案新模式,即在书面审查这一传统办案模式的基础上,强化办案亲历性,坚持全面听取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意见,综合运用正副卷调阅、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积极借助特邀检察官助理、检答网、专家咨询平台等“外脑”智慧,对案件进行全链条立体式审查和办理。同时,把提升文书制作水平作为提升监督质效的重要抓手,确保再审检察建议文书案件事实表述清楚、争议焦点把握准确、监督意见论证充分、逻辑分析清晰严谨、文书制作标准规范,把好再审检察建议的出口关。

  二是聚焦法检联动,推进事中沟通交流。各地在办案过程中,主动与法院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交流,推动达成办案共识,适时开展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综合分析和通报。落实好法检共同调解机制,把握案件再审这一契机,加强后续跟进和释法说理,积极配合法院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2023年以来,山东检察机关结合开展的“庭审观摩、听庭评议”活动,对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出庭支持再审,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观摩和评议,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对案件办理的实质纠错作用,进一步推动法检两院就思想认识和裁判规则达成共识。

  三是聚焦跟进监督,做好事后跟踪问效。对已制发的再审检察建议,建立“一案一台账”制度,严格落实再审检察建议备案机制,及时向法院了解和掌握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做好跟踪监督和持续监督。今年初,为抓好再审检察建议制发后续环节,推动再审检察建议的刚性落实,促进实现有效监督,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采纳及抗诉维持案件‘回头看’”活动。通过认真排查梳理、及时分析评估,发现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回复或采纳的,加大跟进监督力度,共办理跟进监督案件19件,提出抗诉9件,通过监督方式衔接形成上下一体的监督合力。

  (作者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3_6729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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