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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

时间:2024-11-1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今年5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11月5日,关于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报告指出,自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各部门、各地方积极践行立法宗旨,认真落实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非遗保护和传承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我国非遗资源总量近87万项,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其中国家级代表性项目1557项(包含3610个子项);43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位居世界第一。

  积极推进非遗相关立法

  报告指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支撑,符合国际规则、较为系统完备的非遗法律制度体系。

  各级人大、政府积极推进非遗相关立法,为非遗保护传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医药法。国务院修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非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地方就保护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非遗项目专门立法,一些地方探索推进协同立法。

  保护传承取得显著成效

  报告指出,一大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保护,非遗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非遗保护理念持续深化,非遗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保障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国务院建立由文化和旅游部牵头、20个部门组成的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03.54亿元用于支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等工作;全国现有非遗保护机构2406个,文化和旅游部设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成立省级非遗保护中心。

  同时,非遗保护传承体系日益健全。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认定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9万多人,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068人,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两万元补助;推进区域性整体保护,我国已设立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10多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此外,非遗传播普及水平不断提升,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卓有成效。

  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报告指出,总体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为非遗保护传承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依法履职意识需要加强。一些地方对非遗工作不够重视。一些地方非遗相关财政投入连年下降。此外,普法宣传不够深入,有的代表性传承人甚至不知道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又如,调查记录工作仍存在短板。目前,全国非遗资源以及各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数据库,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记录不全面、不系统的问题较为普遍。

  再如,代表性项目保护水平有待提升,存在保护状况不均衡的现象。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状况相对较好,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发展较好,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戏剧等类别项目的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

  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尚不够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检查中了解到,一些非遗项目主要依靠师徒间“老带新”、家族式“传帮带”、口传心授等方式传承,时间长、见效慢,在现代生产生活中应用场景不多,年轻人学习的积极性不高,传承人老龄化现象较为突出,面临后继乏人的风险。实践中,对于需要多人协作、群体配合的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的认定还缺乏统一的标准,仍处于地方探索阶段。

  鉴于此,报告提出了多方面意见建议,包括提高政治站位,把牢非遗工作正确方向;加大保障力度,推动法定责任全面落实;聚焦体系建设,全面加强系统性保护;加强宣传展示,增强非遗传播力影响力;坚持守正创新,推进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等等。

  建议修法强化法治保障

  报告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已有13年多的时间,对非遗保护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文化强国战略的深入推进,现行法律已不适应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检查中,许多地方和单位都提出要尽快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

  报告建议,加快修法工作。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认真总结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围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优质高效完成好这一立法任务。同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非遗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非遗行业组织要深入推进本领域规章制度建设。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进一步推动非遗法律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全面提升非遗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11/t20241107_16749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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