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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答疑释惑促进醉驾案件高质效办理

时间:2024-11-10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理解与适用》——

  权威解读答疑释惑促进醉驾案件高质效办理

  

  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苗生明主编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一书出版了。该书涵盖权威解读、条文释义、实务解答、典型案例等内容,对准确理解和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办好每一起醉驾案件有很强的指导性,也是学界深入研究《意见》出台的背景、考虑以及内涵的重要参考文献。

  就我本人而言,因为两次受最高检邀请参与《意见》专家论证,对《意见》和《理解与适用》一书的内容比较熟悉。“两高两部”开门办文件,起草专班听取专家意见不是“走过场”“做样子”,讨论的过程中不同学者之间、学者和实务人员之间在有的问题上确实存在着较为激烈的争论。最终,充分吸收了专家们的意见建议,对《意见》作了不少修改完善。比如,为防止有的地方对于醉驾案件一律刑拘,起草专班吸收有关对哪些情形必须取保候审而不能刑拘的修改意见,在《意见》第6条专门规定了五种“一般予以取保候审”的情形,等等。

  参与《意见》论证的过程,也让我见证了《意见》出台的不易。由于醉驾问题涉及面广,高层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意见》具体条款、标准经过了反复研究论证,有的条款前后变化较大。

  最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意见》,是一份十分科学、高质量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意见》统一和优化了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实体、程序、治理等多个维度,回应了醉驾案件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司法需求和社会关切,形成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更为严密、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也为其他类似轻罪案件治理提供了新样本。

  在实体方面,我认为对醉驾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险程度的判断,不能抽象地得出结论,而应结合醉酒程度、驾驶技能、行驶道路状况、驾驶时间、速度、距离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意见》对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案件,采用“醉酒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其他情节”的入罪模式,通过司法定量和情节设定辅助判断醉驾行为的“危险程度”是否达到入罪标准。这体现了抽象危险犯法益侵害危险性具体判断的刑法谦抑性原则,形成了以酒精含量为基础判断行为人的醉酒程度,增设、优化从重处理情节规定辅助判断醉驾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规定出于急救伤病人醉驾、短距离挪车等特殊情形例外出罪的醉驾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化判断、综合性评价标准体系。这样的判断体系无疑是非常科学和人性化的。《意见》还根据醉驾案件作为轻微犯罪的特点,在办案程序方面作了不少优化,在综合治理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思路和方案。

  当然,相较于以前,《意见》的标准、规则变得复杂了,也一定程度增加了执法司法的难度,程序优化和综合治理的举措也需要地方创造性地去落实。从一个新的司法政策意见出台到见效,司法办案机关特别是基层办案单位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仍有一个“适应期”“磨合期”。此时,由《意见》起草者加强解读和指导,无疑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的出版顺应了这种需要。

  《理解与适用》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是,除了条文释义外,还以实务问答方式回应了《意见》出台后司法办案中遇到的实践问题。其中收集的21条问题,均是基层办案人员反映比较强烈、分歧比较大的疑难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性。例如,关于“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理情节的认定问题,《理解与适用》通过4个问答,对《意见》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再解释、再细化,有助于解答基层办案人员的困惑。

  《理解与适用》还附有31个典型案例,其中不少是《意见》出台后的新发案件。这些案例同样可以解决《意见》在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包括为《意见》条文本身没有涉及的问题提供指导。例如,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始终有争议。近年来,司法实践虽对这一争议问题已经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但仍有不少被告人因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而被定罪。《理解与适用》通过杨某福危险驾驶一案,明确指出“行为人驾驶的车辆系带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但相关技术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不宜认定为‘机动车’,驾驶该类车辆不宜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这为该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又如,《意见》第13条对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收录了三个相对不起诉典型案例,对如何把握不起诉标准等提供了进一步指导,有利于一线办案人员参照执行。

  总之,相信《理解与适用》一书的出版能够进一步推动《意见》落地见效。实际上,《意见》已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例如2024年前三季度,执法司法机关加强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精准打击,严格执行《意见》,人民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同比下降,实现了治罪和治理一体推进。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教育工作者,我也期待《意见》能够继续更好地取得兼顾治罪与治理的预期效果,在续写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08_6715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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