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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浚县:为社矫对象解决异地社区矫正难题

时间:2024-10-30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从“没人收”到“有人管”

  河南浚县:为社矫对象解决异地社区矫正难题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何芳莉 张雨农)“袁阿姨,我已经顺利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了,您放心,我一定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近日,河南省浚县检察院检察官袁凤娟接到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当事人刘某从云南省昆明市打来的电话,他的现状让袁凤娟颇感欣慰。

  2023年11月,在昆明打工的刘某为了赚钱,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上游犯罪转账洗钱。同年12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依法取保候审。今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移送浚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案件后,袁凤娟发现,刘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在案证据以及与法律援助律师、刘某沟通的情况,浚县检察院认为刘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提出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的量刑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对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据此,7月8日,袁凤娟向刘某户籍所在地重庆某县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委托函,该县司法局认为刘某长期不回户籍地,不具备在该县接受矫正的条件。

  7月10日,袁凤娟又向刘某打工地昆明市某区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委托函,昆明某区司法局回复称,刘某近期准备离开该区到其他区打工,不适合在该区进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司法局愿意接受刘某的矫正,他就无法适用缓刑,这让刘某感到十分焦虑。“刘某是外来务工人员,如果我们不帮助他解决该问题,凭借他的个人力量无法解决此事。”袁凤娟又联系昆明某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刘某还没有离开你们区,即使离开你们区到其他地区,如果居住不满一年,对方也不可能接受他的矫正。如果我们不帮助刘某,他可能会被判处实刑。他还年轻,也是轻罪,缓刑期不长,我们可以再给他一次机会,让他保证在缓刑期不离开你们区,认真接受社区矫正。”

  十几分钟后,经请示相关负责人,昆明某区司法局决定对刘某重新评估。8月12日,袁凤娟接到了该区的重新评估意见书,愿意接受刘某在该区进行社区矫正。随后,浚县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9月9日,刘某顺利到昆明市某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10/t20241027_6699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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