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法治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反腐法制

封存犯罪记录后,他顺利接到订单

时间:2024-10-23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上次那个运送设备的单子完成了,运费也到账了!”近日,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对曾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求助的王某进行回访,王某向检察官连连道谢。

  王某16岁时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出狱后,王某成为一名货车司机。今年6月的一天,王某接到一个运送设备的订单,该设备公司要求王某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让王某没想到的是,派出所民警拒绝给他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王某想起了此前检察官在社区普法时,提到过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法律法规。于是,6月28日,王某拨打了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根据王某的叙述,该院控告申诉部门干警判断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问题,遂将相关线索移交到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联合接访。经过详细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2010年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此后十余年间,王某积极回归社会,再无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王某的情况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应依法予以封存。

  考虑到王某没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会严重影响目前的工作,办案检察官迅速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释明相关规定,书面督促其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王某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久后,王某顺利拿到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0/t20241022_166965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反腐法治网 fffaz.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