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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在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案件中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

时间:2024-09-12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古文化遗址重现“静谧之境”

  浙江平湖:在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案件中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

  “检察机关的及时监督,还了古文化遗址‘静谧’。”7月1日,当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文保员刘国良巡逻至平丘墩遗址,见保护范围内的三个鱼塘恢复了原状,颇感欣慰。

  平丘墩遗址位于平湖市独山港镇运港村,1969年开卫国河时被发现,为新石器时代良渚文化遗址。现地表为农田和部分民房,卫国河南北穿遗址而过。2017年,该遗址被公布为浙江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就在2017年的10月,平湖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当地镇政府租赁了1500亩土地,其中就包括了平丘墩遗址保护范围内的三处鱼塘。鉴于古文化遗址保护需要,当地镇政府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时明确约定,不得对三处鱼塘作进一步开发,只能维持原状。此后,公司也严格遵守约定。

  直到2023年4月,三处鱼塘被转租给杨某和王某经营后,打破了往日的静谧。他们用挖机开挖了堤坝,预埋了排水管道,鱼塘的周缘也被打入了钢筋水泥桩,以便安装钢管做人行栈道,用于垂钓场之用。

  当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情况后,分别于同年4月27日和5月30日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一切施工行为,恢复施工现场前的地貌。但负责出租鱼塘业务的徐某置若罔闻,甚至还建议杨某和王某利用夜间和周末加紧施工。

  见迟迟没有整改,行政执法部门于同年6月9日将相关线索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平湖市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上述程度的破坏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检察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地踏勘损毁情况。

  

  检察官实地回访平丘墩遗址保护范围内的鱼塘。

  据文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平丘墩遗址的文化层较浅,仅在地表下40至50厘米,正常的农业耕作只允许下挖30厘米,“现场水泥桩深入地表土层超过2米,明显已经到达文化层了。”经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鉴定,施工行为导致遗址本体受到进一步扰动,对可能包含的文物信息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坏。

  相关人员已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立即对现场勘验检查、固定证据,同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古文化遗址受损后果价值鉴定意见。

  2023年6月9日,平湖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8月28日,该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至平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遗址是历史的化石、文明的碎片,你们为了经济利益,在被两次责令改正后仍继续施工,不可逆地损害了平丘墩遗址整体文物价值……”经过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徐某等三人终于认识到在古文化遗址范围内挖掘打桩的严重性,主动认罪认罚。

  “我们需要做什么才能弥补?”三人提出了同样的问题。为全面评估修复的可行性,此前,平湖市检察院已主动对接主管部门,咨询遗址损毁修复意见。根据文物保护专家组意见及指导,徐某等三人与平湖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共同将鱼塘恢复原状。今年1月8日,经专家组评估,修复整改到位。

  2月18日,平湖市检察院以徐某等三人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向平湖市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等三人在明知改建的三处鱼塘处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平丘墩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情况下,仍采用挖机挖掘、打桩等手段对鱼塘周边打入218根深度超过2米的钢筋水泥桩架设栈道,已经损害了平丘墩遗址整体文物价值。3月7日,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分别判处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3000元至2500元。3月13日,平湖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

  为进一步提升全方位能动保护文物质效,该院还推动公安、文旅等单位开展文物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活动,截至7月1日,已检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点)288处,排查整改风险隐患40余处。

  “在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案件中,检察机关将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实现惩治犯罪、修复文物与规范执法有机统一,真正促进文化遗产整体和长效保护。”7月1日,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定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史隽 通讯员李慧)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9/t20240910_6657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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