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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民事检察职能 守护“她”权益|湖北宜昌西陵区:支持起诉为智力残疾妇女解决监护难题

时间:2024-09-01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她终于有了监护人

  宜昌西陵:支持起诉为智力残疾妇女解决监护难题

  

  自幼患有智力残疾,手脚协调存在障碍,父母又相继离世,孤独的她该怎么办?谁愿意作为她的监护人照顾她?日前,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决宣告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土街头社区居委会为石某的监护人。

  今年3月,西陵区检察院在开展“检护民生”普法进社区活动时,获悉西陵街道土街头社区居民石某的情况:石某今年45岁,为家中独女,自幼患有智力残疾,手脚协调方面存在障碍,一直由父母照料长大。2014年5月和今年1月,石某的母亲、父亲相继去世,石某因无其他人照顾而陷入无人监护的困境。

  “当我得知这个线索后,立即走访土街头社区居委会详细了解情况。在向居委会宣讲民法典有关监护的规定后,居委会决定向我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西陵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张金莲告诉记者,受理该案后,她和同事迅速围绕几个重点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首先,石某是否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经查,石某自幼被评定为三级智力残疾,同时在手脚协调方面存在障碍,2019年1月被重新评定为四级智力残疾。张金莲尝试与石某交谈后,认为石某不具备清楚表达个人意愿的能力,无法脱离他人监护而单独生活。

  其次,有没有其他亲属愿意履行对石某的监护职责?张金莲和同事经多方走访调查石某的亲属关系后发现,石某已无近亲属,其他亲属也无人愿意承担对她的监护责任。

  那么,石某是否符合国家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资格条件?张金莲经咨询相关部门得知,国家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资格对智力残疾人的要求为需达到三级及以上残疾,而石某因2019年被重新评定为四级智力残疾,不符合特困人员资格条件。

  孤独的石某该怎么办?张金莲介绍说:“一方面,我们主动与区民政局、石某居住地所在的西陵街道办事处、土街头社区居委会对接,多次开展座谈,共同商讨如何帮助石某解决现实困难;另一方面,我在网上查阅了类似的案例和相关判决,查找了相关法律依据,并与西陵区法院沟通联系,听取了法官的意见。”在走访、协调多个部门后,西陵区检察院从最有利于石某的角度考虑,认为为石某指定一名合适的监护人,是解决她今后生活照料问题的根本办法。

  随后,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和慎重研判,在确认土街头社区居委会具有真实监护意愿的情况下,西陵区检察院决定指导该居委会向法院提起确认石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石某监护人的诉讼,该院支持起诉,西陵区民政局担任石某的委托代理人。

  今年4月26日,土街头社区居委会正式向西陵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日,西陵区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石某因智力残疾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其监护人已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其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考虑到石某特殊的精神、身体状况,以及适格主体的监护能力和意愿,由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石某后期的生活照料和身心健康。

  西陵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特别程序委托某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对石某的残疾情况进行了鉴定。日前,法院依法判决宣告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土街头社区居委会为石某的监护人。

  “收到判决书后,我们继续协调、指导土街头社区居委会以监护人身份为石某办理继承父亲遗产事宜,并设立专项资金账户,账户里的钱专门用于石某今后的生活、医疗等支出。”张金莲告诉记者,西陵区检察院将与区民政局、西陵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保持经常联系,持续做好对石某的关心关爱工作,让她今后的生活真正有所养、有所依。

  (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吴焱 肖艳丽)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8/t20240828_6643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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