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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理行政抗诉案件的实践路径

时间:2024-08-25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行政检察工作,要将行政诉讼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强化履职办案,以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三个善于”为路径,通过对行政诉讼活动开展精准监督,实现对审判权和行政权的有力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善于领悟法治精神,促进法律准确适用。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多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在“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请再审率高、服判息诉率低”的现实问题面前,行政检察履职办案应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始终,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探求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原意,自觉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期盼。

  一是辩证把握行政基本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庞杂,立法主体多元化,对同一事项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规范可能出现不同的规定,易引发法律适用的困惑和冲突。行政抗诉案件的办理既要准确适用行政部门法,又要关注基本法的总则性规定,实现精准监督。如检察机关办理的系列“小过重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既关注到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律的惩罚性规定,又充分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条款,通过监督,推动落实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二是辩证把握立法目的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法规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对稳定性,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千变万化的情况。在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从该法律法规制定的立法目的出发进行法律解释,从而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如广东省检察院在办理工伤认定监督案件中,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病,没有送医而是回家休息后死亡的情形,通过阐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依法提出抗诉,法院改判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是辩证把握严格依法与历史遗留问题的关系。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少是陈年旧账,基本经历了多次行政裁决,行政检察履职办案应充分考虑全案情况,在不偏离法律条文的前提下,结合案件发生的历史原因、事件经过和条文背后的基本价值,让监督办案更加契合法治精神。如在办理非法占地行政处罚监督案件中,注重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和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的方式,对不符合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的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善于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促进事实客观还原。检察办案的过程就是通过对证据的全面系统分析,抽丝剥茧,尽最大可能还原案件真相,进而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这是行政检察履职办案的首要环节。

  一是强化调查核实,加强证据审查。在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中,证据是往返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法律关系之间的纽带。一方面,通过对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举证责任进行审查,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通过开展调查核实,查明原审裁判未查明的事实,以此准确认定行政法律事实,进而对案件定性进行准确判断,是提出抗诉的重要前提。如广东省检察院跟进监督的一起林木权属纠纷行政生效裁判案,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后,重新进行了标的物鉴定和文本笔迹鉴定,为之后进行抗诉奠定了基础。

  二是强化追本溯源,厘清主要矛盾。行政诉讼监督既涉及行政诉讼,也涉及行政行为,有的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从近几年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申请监督案件来看,同一当事人因为一件纠纷,重复申请行政处理、提起诉讼和申请监督的比例较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不仅需要判断行政行为、行政审判是否依法有据,还需要找到源头的法律关系并予以厘清,特别关注那些因执法行为故意规避、行政诉讼程序设置、民事案由设置等,行政相对人不会诉、不敢诉、诉不赢的案件,通过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数据赋能,抓住争议焦点。行政诉讼监督涉及的行政机关部门繁多,职能交叉复杂,办案碎片化等现实问题较为严峻。行政检察要实现高质量发展,要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更好地赋能履职办案,以现有案件为基础,拉长时间维度,系统梳理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执的问题,以此挖掘有价值的案源,抓住争议焦点。

  善于统一法理情,促进实现公平正义。检察履职办案中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是新时代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其中,法理是基础,事理、情理是补强,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才能真正实现新时代赋予行政检察的任务目标,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是借助“外脑”讲清法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分布一直处于“倒金字塔”形态,最高检、省级检察院办案负荷过重,市级检察院受案呈区域性不平衡,基层检察院又几乎无案可办。实践中,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运用系统思维,坚持法治方式,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靠近人民群众利于调查核实、市级检察院资源丰富利于借助“外脑”的优势,探索一体化履职工作模式,鼓励市级检察院发挥主力军作用,在协调开展调查核实基础上,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优化提请抗诉案件的文书说理。

  二是依托履职讲明事理。办理行政抗诉案件不能止步于一抗了之,检察机关在提出抗诉后,应积极跟进案件审理,在履行职责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讲明事理。如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某快递员工伤认定纠纷案,抗诉意见既对私人恩怨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进行了阶段性区分,又对企业应承担的工作平衡分配和矛盾化解责任进行专门论述,同时在庭审中发表抗诉意见,强化了对新业态企业招工责任的法律宣讲,延伸检察机关促推社会治理的职能,得到法院改判支持,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协作化解讲透情理。行政诉讼监督面对的多是久拖不决、难以化解的行政纠纷和行政争议,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注重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探索建立行政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体系,强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根据行政争议特点,建立分类分级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路径。实践中,广东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会签《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同调处机制的意见》,通过协同治理、联防联控等工作延伸行政检察职能,从诉源治理、预防行政争议的角度,持续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从人民群众实质诉求出发协作化解,努力让情理讲透,让检察履职更好契合人民群众的基本认知。

  (作者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21_6637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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