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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拿奖金:水库管理处主任的特殊“喜好”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不该得的奖金得了,不该领的奖金也领了。一审法院认定,在其贪污、受贿所得的82万余元中,有四成来自所谓的“奖金收入”——

  拿奖金:水库管理处主任的特殊“喜好”

  吴贻伙

   对于单位没发完的奖金,他看着很“眼馋”,于是干脆自己拿来私吞掉;下属单位发奖金,给了他一份,他也很“爽快”地收下。日前,专爱在奖金上做“文章”的安徽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原党委书记、主任於华平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安徽省金寨县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犯罪所得82万余元予以追缴。

   直接把年度考核剩余奖金据为己有

   今年49岁的於华平自2006年9月起担任佛子岭水库管理处主任,直至2014年11月调任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10年10月之前,於华平还兼任佛子岭水电站主任。作为佛子岭水库管理处的下属企业,佛子岭水电站内设有佛子岭水电站实业总公司、运行分场、工程公司及旅游公司等二级机构。

   从检察机关的指控和一审法院的认定来看,於华平所“收获”的奖金均来自这个水电站及其下属二级机构。2008年1月,佛子岭水电站发放2007年度考核奖金后剩余4.9万余元。於华平先后分三次从负责保管该奖金的人员手中取走5万余元(含银行存息)予以侵吞。

   2009年1月,佛子岭水电站发放完2008年度考核奖金后,又剩余奖金11万余元。根据於华平的安排,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办公室负责人将其中的5万元取出后交给於华平。2009年春节前,佛子岭水电站某部门负责人将剩余的6万元交给了於华平。两笔共11万元均被於华平占为己有。2010年2月,佛子岭水电站2009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完毕后剩余16万余元,当年12月,於华平安排他人将其中的6.8万元取出交给了自己。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於华平共从佛子岭水电站考核奖剩余奖金中拿走22.8万余元据为己有。

   於华平不仅打考核奖金的主意,还明目张胆地将下属单位非法套取的公款变成囊中之物。2010年5月,佛子岭水电站实业总公司及职工投资入股的安徽丰源水电股份合作公司解散,职工应退的股本及红利发放后,佛子岭水电站财务科采用虚假补发工资、虚增职工红利的手段套出资金129万余元,并由财务科科长汪某予以保管。2010年至2013年,於华平先后7次从汪某保管的套取资金中共取出75万元,除给予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及佛子岭水电站有关人员部分钱款外,他个人从中分得40.1万元。

   下级单位发奖金总有他的份

   2010年至2012年初,经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同意,佛子岭水电站对下属运行分场、工程公司、旅游公司下达生产经营指标及考核奖惩方案,年终由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奖惩的具体额度。

   2010年,运行分场超额完成发电任务,佛子岭水电站决定兑现奖金109万元。考虑到“以丰补欠”(即未完成任务年份也予以一定奖励的政策)的因素,水电站决定先行兑现69万元。2011年初,时任运行分场主任的何某按照分场制定的奖金分配方案,专门从中拿出2万元送给於华平。

   2011年,运行分场未完成全年发电任务。佛子岭水电站决定从2010年未兑现的40万元超产奖中拿出20万元奖励给运行分场,何某再次从中拿出5000元送给於华平。到了2012年,运行分场又获得超产奖30余万元,时任分场主任黄某根据分配方案,从中支取1万元送给了於华平。

   就这样,运行分场以奖金的名义共送给於华平3.5万元。作为下属单位的工程公司当然也不甘落后。2008年至2013年,先后9次送给於华平14.3万元,其中以兑现超产奖的名义就送了5.8万元。同上述两个兄弟单位一样,佛子岭水电站旅游公司在有关奖励政策兑现后,先后3次共送给於华平1.6万元奖金。

   一审法院认定,於华平累计收受三个下级单位所送现金19.4万元,其中“奖金”收入就达10.9万元。

   法院判决确认:不该拿的奖金千万别拿

   从2014年11月30日调任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到2015年2月案发,於华平到新岗位还不满百日。今年2月5日,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六安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於华平立案侦查。

   於华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贪污22.8万余元考核奖金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贪污40.1万元和收受贿赂19.4万元的事实。案件侦查终结后,六安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所属的金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19日,金寨县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审理时,於华平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却辩称指控的受贿罪事实中部分属于违纪,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其辩护人则提出,於华平在领取佛子岭水电站二级单位运行分场、工程公司、旅游公司2009年、2010年超产奖金计4万元时,仍然兼任佛子岭水电站主任的职务,属于水电站职工,与职工一样享有被奖励的权利,且当时水电站所有领导都领取了奖金,因此这4万元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

   针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水电站二级单位的超产奖金是奖励其所属职工的,并不包含水电站的领导,於华平等人在领取这些奖金时,并未列表签字公开领取,而是送、受之间的私下交易,且每笔数额均为较大。上述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证言也证实,之所以送给於华平“奖金”,是为了感谢於华平在奖励政策的制定、执行以及其他工作上的关心支持。故此节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在对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予以确认后,一审法院鉴于於华平归案后有坦白、自首、退赃等情节,遂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

   据了解,於华平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511/t20151110_17076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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