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办理进度公开】安徽省旅游局原局长胡学凡一审获刑12年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未退缴犯罪所得庭审中拒不认罪
安徽省旅游局原局长胡学凡一审获刑12年
检察日报安庆8月2日电(吴贻伙/通讯员朱伟)被纪检部门谈话后慌忙补打借条以掩饰索贿200万元的事实,案发后未退缴任何犯罪所得,审判阶段全面翻供,庭审中拒不认罪……曾经在网络和自媒体上被一些人炒得沸沸扬扬的安徽省旅游局原局长胡学凡(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今天上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胡学凡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460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学凡利用其担任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委书记、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黄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徽省旅游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航佳龙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单位或个人在旅游专项资金拨付、旅游景区评级、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上述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或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姚某、丁某、孙某等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金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胡学凡受贿460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余指控的35万余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胡学凡多次向姚某、代某索贿共计215万元,对其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胡学凡归案后虽曾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审判阶段翻供,庭审中拒不认罪,对其受贿犯罪所得未进行任何退缴。胡学凡在被羁押期间配合公安机关侦办其他案件,虽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胡学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胡学凡当庭表示要提出上诉。
据了解,此案一审开庭审理时,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胡学凡进行了充分的自我辩解,共提出了14条辩解意见。其辩护人除提出与胡学凡的辩解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另外提出了7条辩护意见。胡学凡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这些辩解和辩护意见绝大部分都未被法院采纳。
胡学凡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曾提出,检察机关指控胡学凡向姚某索取的200万元实为借款。该条辩解及辩护意见没被法院采纳,一审判决书在综合评述不被采纳的理由时,不仅指出胡学凡的供述与多位证人证言、姚某公司的财务账证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胡学凡向姚某索贿200万元的事实,还首次对外披露了胡学凡企图通过补打借条的方式以掩饰索贿事实这一情节:胡学凡在收到索要的200万元款后近三年时间内无任何还款的意思表示,直至2013年12月,胡学凡在受到安徽省纪委谈话调查后,为掩饰犯罪,让姚某到其家中,向姚某出具借条两张,并通过银行转账向姚某归还50万元。
据介绍,安庆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胡学凡涉嫌受贿一案时,因案件重大复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先后向安徽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延长审理期限。2015年6月29日,安庆市中级法院就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因胡学凡的辩护人经法院依法通知未到庭,胡学凡提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决定休庭。2015年12月22日,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608/t20160803_18451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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