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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安庆市宜秀区区委原书记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开庭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淮南12月22日电(通讯员赵武)12月21日上午9时,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安庆市宜秀区区委原书记李顺琪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庭审,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院进行。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公诉处处长庞良文、助检员宋洁出庭、书记员王晓珊出庭支持公诉。

  李顺琪身着黑色呢子上衣出庭,就坐前多次回望旁听席是否有亲属在场。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首先指控李顺琪涉嫌触犯的受贿犯罪事实: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顺琪在担任安庆市宜秀区区长、区委书记、大桥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规划、用地指标、签订政府合同、催要工程款以及土地出让金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安庆市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曙光等人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109.8万元、美元8万元、4.4万元购物卡及银行卡消费20.4586万元、价值49.18万元的物品以及价值174.3770万元的房产一套,向他人索取现金3万元、美元60万元。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指控李顺琪涉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是:2009年6月23日,安庆艾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诺威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位于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C-17号地块内的宗地。按照大桥管委会与艾诺威公司的母公司香港精博集团签订的协议约定,大桥管委会财政应返还艾诺威公司部分土地出让金。但由于此后国家出台新政策,明令禁止土地出让金以任何形式返还。被告人李顺琪在收受艾诺威公司实际控制人许联才的贿赂后,提出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形式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给艾诺威公司。而获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需具备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美元,且在2013年年底实现工业项目达标,达标后每亩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条件。李顺琪明知艾诺威公司不符合奖励条件,却授意许联才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由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在李顺琪的帮助下,大桥管委会先后分两次将6007万元的财政资金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名义转入艾诺威公司账户,造成巨额公共财产损失。

  公诉人在质证举证环节列举了李顺琪涉嫌受贿的九起犯罪事实证据,包括:收受安庆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曙光所送的6万元现金、4万元购物卡。收受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祖慧4万美元。收受安庆大龙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山水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冬斌4万美元、人民币16万元以及使用徐冬斌个人银行卡消费约20.4586万元,索贿3万元。收受安庆长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银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克斌10万元现金。收受安庆市龙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珠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晓伍15万元现金。收受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绍兴11.8万元现金、0.4万元购物卡。收受安庆天柱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柱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惊蛰34万元现金、价值49.18万元金貔貅一件。收受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小苗现金17万元。收受安庆艾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诺威公司)实际控制人许联才价值174.3770万元房产一套,索贿美元60万元。

  审判长讯问李顺琪对起诉书的指控内容是否有异议。李顺琪表示均属实,无异议!

  在举证质证环节。在质证李顺琪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中,辩护人对李顺琪对大桥管委会先后分两次将6007万元的财政资金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名义转入艾诺威公司账户,造成巨额公共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中,此笔款项的定性问题持异议。李顺琪表示此行为是其主动交待的,如何定性、是否构罪,等候法庭的裁决。在此举证环节,辩护人出具了三组辩护证据。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许某某证言对出地出让金返还款定性的影响进行答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顺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60万美元、3万元人民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58万余元人民币、8万美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600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顺琪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李顺琪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由于忽视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己逐步走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虽然自己主动归还了部分的钱款,但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不应该有这些受贿的行为,对此表示深刻的认罪悔罪,恳请法庭根据一直以来的认罪悔罪的态度,主动归还受贿款物的具体表现,能够从轻或减轻予以办理,以使自己更好的接受改造,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再为社会发展作一份贡献,尽一份责任。

  本案一审庭审截止上午11:25分结束。

  法庭决定休庭,评议后另择期进行宣判。

  庭审邀请了部分在淮全国、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旁听。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712/t20171225_21257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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