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公益诉讼污染环境案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新安晚报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对被告王玉某、王文某污染环境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因污染行为造成的国家损失21万元,2017年8月4日,该区法院受理了该案。
2015年底,王玉某、王文某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利用自家住房,建设电镀车间及电镀生产线。并于2016年3月,在无环评手续、无污水处理设施情况下,两被告利用该生产线从事金属固件的镀锌生产,电镀清洗废水通过车间下水管道直接外排于房外沟渠。经检测,外排水总镉浓度为1.108mg/L,超出国家规定的11倍;总铬浓度为4.48mg/L,总锌浓度为136mg/L,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为估算污染环境造成损失,今年5月,经专业机构对受污染的土壤、水进行了检测,并测算出环境修复费用15万元,土地样品检测费用6万元,合计21万元。
王玉某、王文某污染环境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检察院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目前在法院审理中。年飞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gyssjc/201708/t20170830_20573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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