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大通:酒瓶上竟有针孔!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市场上,一些名酒广受追捧,甚至“一瓶难求”,其中“商机”被某些不法分子盯上,并铤而走险,制作、销售假冒名酒。日前,淮南市大通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涉及销售“假茅台”的刑事案件。
淮南市民王某因故急需用酒,经过介绍,认识了丁某和张某,并从他们手上购得25瓶“茅台酒”。丁某承诺:如果是假酒,就可以赔偿。买完酒后,王某就联系了北京的鉴酒专家进行鉴定。结果发现这批“茅台酒”的酒瓶上有针孔,酒花也不对。王某遂找到丁某、张某要求退全款,其间发现丁某、张某处还有许多未销售的假酒,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丁某、张某的假酒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丁某的假酒是从张某处购入的;张某是在收购老酒时收购的假酒,随后销售给丁某等人。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期间,首先确认案件的事实,明晰犯罪行为及触犯的刑法罪名;其次是固定好本案的关键证据,捋清假酒销售的上下游关系及销售金额,查获的假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确认非该公司生产的酒类。最后串联证据和犯罪事实,敦促丁某和张某退赃退赔,严厉打击此类销售假酒的犯罪行为,保障市场销售的法治环境。
本案中以次充好的售假行为,不仅会对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还破坏了商标管理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丁某、张某等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正规茅台酒生产企业的利益。大通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丁某和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向大通区法院提起公诉。张某和丁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认定丁某(有犯罪前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404/t20240422_64276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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