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冠保温杯竟是“冒牌货” 昆山市检察官:以假乱真、知假售假应当依法惩治!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商标
一种无形资产
其专有权归注册者所有
若生产“以假乱真”的商品
贴上知名商标标识
若知假售假
仅赚取差价
是否均涉嫌违法?
请看今日说案
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犯罪疑人康某、陈某在浙江金华某街道租赁一处民房作为生产作坊,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THERMOS”“星巴克”等商标印至半成品保温杯杯体上,招募经销商将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900余万元。
2023年2月查封康某、陈某的生产作坊及仓库,并扣押假冒膳魔师品牌杯子5万余个,其中星巴克商标保温杯2万余个,还查获若干半成品杯体、彩盒、标贴、说明书、标识、瓶盖、硅胶圈、转印膜、吊牌。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之商品,货值超过百万元。
销售记录显示:经销商王某、庄某、徐某、严某等人在明知康某销售的品牌保温杯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前提下,多次从康某处进货,以保温杯礼品定制的名义在闲鱼、淘宝等平台以“一件代发”等方式零售,销售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检察官释法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之商品均属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惩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商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守法律底线,消除走捷径贪利益的心理,不抄袭、仿冒他人商标,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通过官方认证的销售渠道购买,若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向市场监管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公安局等部门和机关进行检举,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5/t20240511_16235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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