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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教怎么用诈赌工具,是买的人自学的”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图为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

  

  

  图为查获的赌具和制作赌具用的材料。

  4人私设窝点,制作隐形记号扑克、透视麻将、特殊骰子等诈赌工具并出售。被公安机关查获后,4人拒不承认出售赌具时教授买家赌具的使用方法。对此,检警协作展开了一系列调查,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经湖北省监利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分别判处易某等4人九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扣押在案的全部诈赌工具、原材料及配套设备。审查起诉期间,易某等4人向检察机关主动退缴10万元违法所得,被依法上缴国库。

  现场查获赌具,涉案人员拒不认罪

  2023年12月25日深夜,监利警方捣毁了两处制售诈赌工具的犯罪窝点,现场查获大量隐形记号扑克、透视麻将、带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手机、特殊骰子等赌具,以及与制作赌具相关的遥控接收器、计数管及放射性药水、高清滤光膜透视眼镜等原材料和配套设备,并抓获涉案人员易某、赵某、丁某和孙某4人。

  经查,易某和赵某系亲戚兼搭档,丁某和孙某系夫妻兼搭档。2021年至2023年间,易某与赵某通过购置普通骰子、颜料、放射性药水及配套设备,使用钻孔器、打磨机等工具,在一出租房内制作特殊骰子并售卖。丁某、孙某从其他城市购进隐形记号扑克、透视麻将、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手机,并从易某、赵某处购进特殊骰子进行售卖。

  今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易某等4人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移送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审阅案卷后认为,该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易某等人认为自己没有传授行为,拒不承认出售赌具时教授了买家赌具使用方法,甚至辩称“赌博的人都很聪明,这些东西他们一看便会,都是自学成才”。要想弄清易某等人是否具有传授行为,必须从购买赌具的买家入手,寻找突破口。

  顺藤摸瓜寻觅证人,指认查实传授行为

  如何才能找到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买家?办案检察官对证据材料进行抽丝剥茧后发现,易某等人进行买卖交易的主要方式是快递邮寄。

  办案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对接,调取了易某等人的快递收发记录。今年4月,根据收货地址和发货品名,侦查人员很快锁定了10余名“忠实买家”。

  最初,这些买家十分抗拒调查。对此,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调取易某等人与这些买家之间的通信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能够客观反映交易信息的证据。在证据面前,这些买家纷纷承认从易某等人手中购买赌具是出于诈赌目的,想借助这些赌具在赌桌上“出千”作弊赢钱。

  “易某发微信语音教会我根据接收器振动频率的快慢获知硬币的单双。”有买家表示与易某进行过多次交易,平均每个月都会在易某手里拿一次货。

  “是丁某教我的,丁某在他的公司给我演示的。”有买家对丁某印象深刻。

  “孙某向我现场演示过戴上隐形眼镜辨别麻将上的记号。”有买家称是从孙某手里购买的透视麻将。

  综合上述证人证言,办案检察官认为,易某、丁某、孙某在售卖赌具时有告知买家使用方法的行为和主观故意。在几位证人的指认下,易某、丁某、孙某3人的态度很快软了下来,但并没有买家指认赵某有传授行为。

  为逃脱罪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赵某突然改变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声称自己只是单纯制作赌具,没有和买家打过交道。

  充分证据推翻辩解,被告人退出赃款认罪认罚

  “我只是个打工的,给姨父易某帮忙制作药骰子,姨父负责对接所有客户。”在提审室,赵某对办案检察官说。

  “如果证据链无法夯实牢固,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闭环,那么后期将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办案检察官认为,只有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补强关键性证据,厘清赵某与易某分工合作的具体模式和成本利润分配方式,才能对赵某的犯罪行为作出准确定性。

  办案检察官实地走访了易某、赵某制作特殊骰子的作坊,周边邻居及商贩均指认二人之间属于合伙模式,并非雇佣关系。随后,在对同案犯丁某和孙某进行审讯时,二人均承认曾从易某和赵某处购买过特殊骰子,易某、赵某在合作关系中地位平等。同时,通过向易某释法说理,易某最终交代了其与赵某之间的合作模式是成本均摊、利润均分,各自负责自己接洽的买家。

  至此,易某和赵某合伙开作坊,各自联系买家并传授犯罪方法的完整证据链终于形成,赵某的辩解被推翻,在证据面前,赵某供认了犯罪事实。

  在该案提起公诉前,办案检察官向易某等4人详细阐释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的刑事处罚。4人均意识到其犯罪行为可能滋生赌博、诈骗等关联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不安定性,在审查起诉期间均认罪认罚,并自愿退出赃款共计10万元。

  今年4月26日,监利市检察院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对易某等4人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如何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本案中,如果当事人只是单纯地制作、销售赌具,但并未直接向买家教授如何使用,并不构成犯罪,可能只面临行政处罚。只有同时具备出售犯罪工具的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主观故意和实际行为,才构成本罪。同时,该罪对行为人传授的手段和对象均没有限制,被传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以及是否利用行为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实施了犯罪,均不影响行为人罪名的成立。

  此外,在赌场中,“出千”诈赌者获利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可能涉嫌诈骗罪。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赌客或聚众赌博者、以赌博为业者、开设赌场者,将面临治安处罚,甚至触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总之,赌博中的各种行为均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制,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心存侥幸,参与其中。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8/t20240819_16521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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