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尚需细化与完善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被害人获得损害赔偿,加害人获得宽恕谅解,社会秩序重新得以恢复。针对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加大刑事和解的社会宣传力度。政法各机关、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大力宣传刑事和解,使社会群体正确理解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认识到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从而获得从轻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与法律精神的。同时也容易化解纠纷,消除矛盾,营造对刑事和解认同支持的良好氛围。
丰富刑事和解的赔偿方式。在双方同意和解的情况下,经济赔偿通常成为检验加害人悔罪态度的一种方式,但却不应成为唯一的方式。这样才能使加害人无论贫富,都可以平等地从刑事和解中受益,从而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有效实施。
完善刑事和解的社会监管机制。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在司法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减免刑事处罚的决定后,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司法机关有责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归社会。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跟踪回访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帮教、矫正和犯罪预防中的主导作用,配合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切实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再次犯罪。刑事和解工作社会影响面大,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刑事和解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使社会各界认识并支持、配合司法部门开展相应的工作,使刑事和解更好地为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总而言之,刑事和解的目的,是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充分的对话与协商,达到相互的沟通和理解,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最终使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得到妥善的解决。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和使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理念正是顺应这种潮流,但其种种流弊亦不容忽视,仍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对其进行细化与完善。
(作者单位: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07/t20170726_2034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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