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观念 转变思维 适应办案新模式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施行司法责任制办案新模式,需要我们更新观念,转变思维,按司法规律办事。
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由于干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科学,干部用权特别是独立用权出问题较多,导致我们对待干部、使用干部,担心有余而信任不足,人为管控有余而放手不够,这样可能因噎废食地避免了一些问题的发生,但也戕害了干部创新工作激情和责任感,降低了工作效率,也必然形成事后责任不清、无法追责。传统的司法办案“三级审批”模式,就是这种意识的产物。而司法责任制办案模式改革,首先是放权,将案件决定权给办案者,“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凸显办案人的办案主体地位。现在有些干部,一提到办案责任制,首先想到的是对办案人的案件决定权如何管控。要管控就得强调领导层层审核把关,就得对办案程序环节加强所谓内部监督制约等等,致使新的办案模式徒具形式,实质又回到原来“承办人办案,部门审核,领导决定”的老路上去。不少地方司法责任制办案新模式下,各业务部的部长仍然行使案件审核权,办案组的主任检察官成了新的行政审批层级,这个现象有悖司法改革的本意。
司法办案责任制背景下,从尊重司法规律、按诉讼规律办事的角度看,强调对办案程序流程的管控,但不能搞“靶向案件实体”的所谓“领导审核把关”“内部事中监督”。对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应重在对发生问题检察官的事后惩戒。对检察官办案过程,应加强履职保障。前些年,有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借口“保护干部”“防患于未然”,搞“关口前移”,对办案过程采取亦步亦趋式“跟踪监督”,大大挫伤办案人的工作热情,影响了正常的办案秩序,严重分散了办案人的工作精力,消耗了对犯罪活动查办的力量,降低了办案效率。司法办案讲究亲历性,过程复杂。所谓管控“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让问题不发生”,只是个“美丽传说”。司法领域,严肃惩戒使之“不敢腐”,比加强所谓管控使之“不能腐”有效在前。再者,“谁办案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实现了办案人与责任人的统一,消除了“个人办案集体担责”“下级办案上级担责”等责任不清现象,这本身就是对办案人最大的用权约束。实际上,改革背景下的司法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在极大地提升办案人的自我约束和正当用权的自觉性。因此,施行司法责任制办案新模式,我们应当更新观念,大胆“放权”。
司法办案责任制对我国社会制度文化可能有潜在的不适应性。多少年来形成的司法行政化,即使在检察办案新模式的顶层设计上,完全去掉了“行政化”,而在工作安排、人事组织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方式,也会对检察办案产生一定影响。检察机关实行“去行政化”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改革,要经历一个与社会制度文化磨合的时期。要缩短这个磨合期,需要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转变思维,按司法规律办事,有意识地为检察官办案,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司法责任制新办案模式的运行,还会受到国家法治状况的局限。全面法治建设还刚刚起步,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文化水平离法治社会的要求还很远。司法在我国社会还没有应有的权威,司法公信还有待大力度提升,加之我国司法资源配置的有限性,使得司法机关执法个体的责任能力较弱。换句话说,执法个体履职应有的作用还不能得以充分发挥,以致司法机关常常不得不以行政的方式聚合整体优势,以抗衡来自社会某些个方面对司法、法律的不尊重和干预。强化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实行案件领导决定和集体决策,以增强检察执法个体办案能力,抵御社会不正当干预,在目前法治现状下有其存在合理性。司法办案能否真正去“行政化”,能否真正突出办案人主体地位,司法责任制能否真正落实,这都与国家法治建设息息相关。所以说,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是独自司法机关的事,司法责任制办案新模式的良性运行,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按法治规律办事,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
(作者系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期新入额高级检察官培训班学员)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08/t20170830_20569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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