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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三个难题 提升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质效

时间:2024-08-15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是民事检察的一项重点工作。近年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北京市检二分院”)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号检察建议”,在实践中通过健全线索移送、协同办案、跟踪问效等工作机制,着力破解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取得实效难”三个难题,取得了较好效果。2021年以来,共办理10余起引领性、典型性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其中某创业公司虚假诉讼监督案和北京市某公证处虚假公证非诉执行监督案入选了北京市检察机关第七批参考性案例。

  一、多途径开辟渠道,破解“线索发现难”

  虚假诉讼存在隐蔽性强的特点,破解“线索发现难”是做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对此,北京市检二分院注重用好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主渠道,健全线索移送机制,适应数字检察发展趋势广辟案源。一是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为线索发现的主渠道,重点关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加大对案件全方位审查力度,做到“一案深查”,以敏锐的识别力主动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如范某虚假诉讼监督案是办案组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时发现的,案涉借款通过第三人偿还给出借人,出借人否认该款项是还款,提起诉讼。办案组经全面审查后发现,借贷发生时案涉双方曾以车辆设立质押,后质押解除且车辆已归还,出借人否认借款已偿还无事实依据,办案组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查明出借人确实存在以虚构事实提起诉讼的不法行为。二是健全线索移送机制,与相关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共同搭建数据共享平台,双向移送并建立“线索台账”,畅通内、外部线索来源渠道。如宋某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是基层检察院在办理一名法官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案件中,发现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遂向北京市检二分院移送线索,北京市检二分院经审查,确认该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以虚假诉讼方式获得。三是以大数据赋能为依托,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办理个案拓展到类案监督,有效拓宽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的来源渠道。如在办理秦某等人虚假调解套取住房公积金监督案时,办案组构建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法律监督模型,通过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数据碰撞,发现大量虚假诉讼监督线索,采用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成效显著。

  二、多方式审查取证,破解“调查核实难”

  改变单纯的“坐堂办案”“书面审查”办案模式,健全协同办案机制,采用多种方式破解虚假诉讼监督中的“调查核实难”。一是借鉴刑事侦查思路,建立“穿透式”审查思维,洞察案情背景,全面分析研判,抓住案件可查办问题,力求突破、一追到底。如在办理北京市某公证处虚假公证非诉执行监督案时,办案组调阅所有相关联的审判卷宗和刑事案件材料,向北京市司法局询问公证情况,认定案涉《资金垫付还款协议》系伪造,公证员通过虚构公证事由,伪造协议签署日期和相关公证询问笔录,出具虚假的《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查实虚假诉讼背后动机及运作过程。二是善于发现案件中存在的异常情形,深挖彻查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如在办理某创业公司虚假诉讼监督案时,办案组敏锐地捕捉到在案证据中收据连号、大额支付没有转账凭证等异常情形,运用查询、调取、询问、委托鉴定等多种方法,核实某创业公司提交相关证据系伪造。三是通过痕迹鉴定、司法审计等辅助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证据审查中的技术性难题。如在办理某农资公司虚假诉讼监督案时,经技术鉴定,案涉《收货确认单》《收货确认函》上加盖的印章与送检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办案组证实了该案中一方当事人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

  三、多维度开展监督,破解“取得实效难”

  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坚持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对涉虚假诉讼民事生效裁判及时监督纠正;移送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以检察建议方式促推社会治理。一是运用好抗诉、提请抗诉等监督手段,对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生效裁判第一时间进行监督纠正。2021年至今,北京市检二分院共提出抗诉11件,跟进监督向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抗诉1件,指导基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18件。二是深挖细查虚假诉讼监督案背后的违纪违法线索,将相关线索移送其他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持续跟踪监督进程。如在办理王某虚假诉讼监督案时,办案组将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王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又如在祁某民事虚假调解监督案中,经检察监督,法院决定对祁某等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以5000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款,依法警示惩戒。三是注重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机制方面的功能作用,深化“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溯源治理”履职方式创新,促推虚假诉讼溯源治理。在办理前文提到的某公证处虚假公证非诉执行监督案中,办案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撤销公证债权文书检察建议,并通报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督促检察建议落实,有效推动了虚假公证问题的治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14_6630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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